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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生遭中共拘留 律师盐田看守所遇罕见一幕

—港生或被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严重可囚终身

卢思位昨早九时半到盐田看守所试图会见当事人,他称到达门口时一看已感觉气氛不对,「有好几个警察在那,一般来说,警察是不会在大门口等人的。当我说了当事人的名字,他就请我到盐田公安分局去,我从来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我到看守所来见人,怎么要到分局去呢?」

12名因反修例运动被捕的香港青年,上月23日乘船偷渡前往台湾途中,遭广东海警截获,据报被扣留在深圳市盐田看守所,至今音讯全无。其中一名被委托、代表乔姓女子的 大陆律师卢思位对《苹果》称,昨天(4日)向盐田分局承办本案的警官了解到,当事人的罪名除了原本拘留通知书写的「偷越国边境罪」,还可能有其他罪名。

卢引述公安称:「我问了一下涉嫌的罪名,我的当事人可能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即俗称「蛇头」),我问他,『你们的证据充份吗?』他说最终也没有定,只是一个起诉意见,现在还在侦查,最终还是由检察院来决定。」

入境处回覆指,接获部份当事人家属求助后,已透过驻粤办跟进事件,提供适切的协助。

携港人家属委托书 大陆律师到看守所求见被拒

卢思位昨早九时半到盐田看守所试图会见当事人,他称到达门口时一看已感觉气氛不对,「有好几个警察在那,一般来说,警察是不会在大门口等人的。当我说了当事人的名字,他就请我到盐田公安分局去,我从来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我到看守所来见人,怎么要到分局去呢?」

几经争取和投诉,公安最终都不让他会见当事人,理由是无办法证实他委托人的身份,要求他先作公证。「刑法、司法部都没有这个规定,接受香港居民的委托需要公证,我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他也拿不出(依据)」。

他指,公证一般是香港与 大陆的民事诉讼中,法庭要采信证据的一个程序。现时办案机关介入了一种私人的委托关系,是额外增加了律师和当事人的负担,「因为一个政府、司法机关去审查委托关系的真实性,势必会造成当事人权利保护期限的不当延长和拖延,不符合我们保障人权的原则」。他称目前已取得公证,会尽快再到深圳争取与当事人见面。

在 大陆不少政治案件中,律师一直无法会见当事人。卢思位认为,从本案这个罪名来讲不应该发生这种事情,「这是一个很普通的罪名,是不能够禁止会见的。但 大陆很多事情,有时候我们律师都没有一种可预测性,本来法律规定得非常清楚、应该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有的时候会冒出一些偶然的因素或不可预测的事情出来。现在没有办法,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但我认为这个案子,应该不会有不能会见的情形」。

他又称,获悉当事人已进行了核酸检测,同时他亦因应家属要求,向当局要求要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我的当事人可能身体不太好,我要求他们保障用药和睡眠」。

有线新闻今日(5日)亦报道,连日来多名 大陆律师被拒绝与被扣留港人会面,原因相若。其中一名受委托 大陆律师范标文,带同家属的委托书到看守所,同样被拒之门外。报道提及,一般在民事案件上才需要「做公证」,但有律师最近处理越南人偷渡案便无此要求。

公安:当事人或涉当蛇头严重或囚终身

卢思位接受有线新闻访问时,引述看守所公安称,其当事人有机会被指涉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情节较原拘留通知书注明的「偷越国边境罪」更严重。卢指当局现时仍在侦查,但若涉「组织」即为其当事人是「蛇头」,情况会较「偷越国边境罪」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被控偷越国(边)境罪,情节严重可被判处一年以下监禁。

若被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可被判监禁2至7年。惟条文亦提及,在部份情况下,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口众多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违法所得法定巨大的」,以至「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至「无期徒刑」,即香港的终身监禁,并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 秦瑞  来源:苹果日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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