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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双错误并行 特区政府沦为流氓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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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错满盘皆落索,法庭不但推翻以「行动呼号」和「字母数字编号」代替独有编号或标记的做法,更断定两个处理投诉的机构不称职,并要求政府成立独立机制,彻底调查警员施以酷刑的投诉。警队如今面对两重挑战,不服上诉是意料之中,但即使功高盖主,又如何推翻法理俱在的国际人权规范?

特首林郑月娥即使在施政报告再多推出二百项新措施,也抵偿不了她的一个败行,因为单凭她坚持的这点错误,便足以令香港沦为蛮夷之地,无法阻止酷刑发生。

高等法院上周裁决,警员执勤时没有展示或者妥善展示属于个人的编号,加上欠缺有效的调查制度,受害人投诉有门等于无门,根本无从追查涉案警员的身份,更不要说讨回公道了,因此警方被判违反人权法。

不少媒体的报道重点在于警方违法,但更重要的是,警方犯规的性质不比寻常,而是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三条,亦即对人「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的惩罚。此类酷刑案件都涉及严重罪行,非同小可,因此为免政府借故犯规,国际以至香港人权法都清楚订明,免受不人道对待,是人人可无条件享有的绝对权利,即使社会进入紧急状态,也没有例外。

一般作出不人道行为的,都是一些流氓政府,即使给联合国的人权组织训斥,也面不改容。今次香港警方给裁定侵犯此项人权,相信超出他们意料之外,因为尽管反修例运动以来,投诉警察课收到投诉一千六百二十宗(至今年1月20日),但由于绝大部份涉案违规警员的身份无从确定,案件大都不了了之,因此警方因酷刑已被民事索偿或私人检控的案件绝无仅有。加上警方不避嫌疑,亲自主持投诉警方的组织(投诉警察课),而监察投诉课的机构即使号称独立(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却没有调查权,也无权推翻投诉警察课的决定,投诉制度也就流于虚有其表。

不过,这些避免追究、拒绝问责的流氓招数,早被权威的国际人权组织识破、警告及防范。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二十号一般意见就规定,免受不人道对待的权利,包含当地法律确保受害人可投诉和追究该权利被侵犯,从而有效立即制止该等行为。也等于説,政府有调查的责任,遂设立名实相符的投诉制度,通过正式调查,找出并惩罚施以酷刑者,否则即属违反人权规范。

高等法院今次据此法律观点,再以不同地方的法庭判例,引证此为是常用的判案标准。欧洲人权法院就有不少案例,例如保加利亚警员蒙面执法,在餐厅拘捕疑犯时,殴打一名教师,导致他严重受伤,事后他只能向内政部提出民事索偿,却无法追究行凶者;又如一名土耳其人路过示威现场,被警员发射的催泪弹击中头部而丧命,其家人由于无法追查发射者的身份,最后投诉无效;以至一群俄罗斯的囚犯,在监狱内遭到隐藏身份的特别部队一再袭击,同样由于施袭者身份不明,调查半途而废。

面对这些香港人似曾相识的实例,欧洲人权法院认为需要认真对付,不容违规者逃避责任。法院首先确定,执法者必须妥善佩戴可识别身份的标志或证件,而调查机构则必须尽力而为,有决心找出并惩罚行凶者,才算正当有效。否则,若无法追查行凶者的身份,后果等同变相保障某些违法警员免被起诉,有罪不罚,将是莫大的不公义。因此,法庭裁定,当执法人员身份无法辨识,调查投诉的制度亦根本无从找出真凶予以惩罚,政府就是纵容犯错,也等同侵犯禁止酷刑的人权保障。

由此至今,警方心存侥幸,结果犯了三大错算。一是误以为执法至高无上,忽略了免受酷刑是绝对权利,任何时刻都没有例外;二是误以为不展示身份名号便可逃避追究,忽略了现行人权法律早有防范,依然有其他规范标准追讨责任;三是误以为形同虚设的监警制度可以逃避法眼,但原来针对酷刑行为的调查制度是否有效,是否能让公义伸张,以确保可以向施以酷刑者问责,原来正是法庭考虑的重中之重,反而识别警员身份的做法,只属于调查制度的一部份。

结果,一子错满盘皆落索,法庭不但推翻以「行动呼号」和「字母数字编号」代替独有编号或标记的做法,更断定两个处理投诉的机构不称职,并要求政府成立独立机制,彻底调查警员施以酷刑的投诉。警队如今面对两重挑战,不服上诉是意料之中,但即使功高盖主,又如何推翻法理俱在的国际人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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