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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周庭林朗彦遭判刑:分别囚13.5个月至7个月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成员周庭和主席林朗彦,涉嫌去年6月21日包围警察总部,被控煽惑、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罪名。3人早前先后认罪,案件周三(2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王诗丽宣判,黄之锋与周庭的两项控项分期执行,黄之锋被判13.5个月;林朗彦被判7个月;周庭被判10个月。不予缓刑,即时监禁,周庭保释申请被拒。

2020年12月2日,王婆婆以黄伞挡在囚车前。(刘少风摄)

黄之锋(24岁)、林朗彦(26岁)及周庭(23岁)共同面对一项「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涉于去年6月21日在金钟夏慤道,非法煽惑在场人士参与,或继续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三人认罪。法庭考虑到认罪能扣减刑期的因素,黄之锋及林朗彦各被判入狱7个月,周庭被判入狱5个月。

黄之锋亦面对一项「组织未经批准集结」罪,涉同日在湾仔军器厂街警察总部正门外,组织未经批准集结。裁判官指,黄之锋组织了一个规模大,人数多、时数长及影响力大的集结,令案情更为严重。

至于另一项「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则指黄之锋和周庭同日在湾仔警总外,参与未经批准集结,黄之锋不认罪,控方同意不提证供起诉;而周庭早前已认罪。裁判官指,周庭积极参与并长时间留守现场,法庭採纳12个月监禁作为量刑标准,给予三分之一刑期扣减后,周庭被判8个月监禁。

王诗丽指出,黄之锋及周庭所干犯的两项控罪,涉及不同时段的作为,理应分期执行,惟考虑到总刑期原则,下令两人就首项控罪的2个月刑期与馀下控罪分期执行,最终判两人13个半月及10个月。

「黄之锋:路很难捱,但撑住呀!」

黄之锋、林朗彦及周庭周三早上被押上囚车,由荔枝角收押所送往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判官判刑后,黄之锋离庭前向旁听高叫「我知道条路好难捱,但撑住呀!」周庭在得悉判刑后低头痛哭,手上拿著纸巾,缓缓步出犯人栏。

过去经常举英国旗及黄伞参与示威、人称王婆婆的王凤瑶,去年8月在深圳被捕,执法人员称她「寻衅滋事」须「取保候审」一年。王婆婆近日回到香港,她周三再度带着黄伞,到西九龙裁判法院外声援黄之锋等人。

2020年12月2日,王婆婆为年轻人感到痛心,激动落泪。(刘少风摄)

王婆婆说:这个威权为何要这样逼我们?为何要这样?今次更加离谱,为什么要判周庭,一位那么温柔、和平的女子,判得那么重,还要分期执行,是很心痛。最近有英国国会议员提名我诺贝尔和平奖,我觉得很惭愧,我与他们相比差很远。

2020年12月2日,前香港众志义工Uncle Leo,带同前香港众志主席林朗彦设计的衣服到场声援。(刘少风摄)

前香港众志义工Uncle Leo带同前香港众志主席林朗彦设计的衣服到场声援,他的女儿曾协助众志工作,并且认识周庭。对于周庭明天(3日)生日,他形容「生日快乐都讲唔到,香港人一啲都唔快乐。」

在支持者等侯囚车离开法院期间,警方在场拉起封锁线。几名市民高举标语,写上释放黄之锋、林朗彦及周庭,拯救这3名社运人士等。其中来港10年的新移民陈小姐接受本台访问,她以不纯正的广东话表示,支持香港的言论自由,认为这10年间,香港完全变了样。

2020年12月2日,来港10年的新移民陈小姐指,香港完全变了样。(刘少风摄)

陈小姐说:我来支持香港,支持香港学生领袖,我是支持香港的言论自由,我想香港像以前一样可以,我需要什么太高的要求,我来到香港时怎样就可以,我已经满足。(作为新移民对香港情况看法?)完全变了,特别是政治方面打压得很严重,不是按照法例工作,是按照共产党的意思工作。

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官判刑过重

法政汇思大律师苏俊文向本台分析这次判决的判刑原则,初步从判词来看,认爲「这次判决似乎重手了点」。对于三人刑期被判「分期执行」,苏俊文指出,如果有关控罪涉及同一件事情(arising from the same incident),一般而言都会同期执行;至于在某个时间阶段多次犯案而造成多宗同类刑事事件,考虑到整件事的总体罚则,犯案者可能会被判部分罪行同期或分期执行,未必会判所有刑期一律「分期执行」。

苏俊文:他写道:两项控罪涉及不同时段所以理应分期执行。我对这点有所斟酌,究竟是否涉及不同的事件、理应分期执行呢?我认爲似乎这应该是同一件事件。我从这个地点聚集完,走到另外一个地点再抗议。非法集会/未经批准集会可能是一些游行的情况,而游行必然是我从A地点走到B地点。

判词又称「考虑了本案的犯案情节与各被告的背景,并认为判处缓刑是不当的」,苏俊文就解释由于黄之锋及林朗彦有案底,亦曾判社会服务令,所以这次的判决需要更具阻吓力。苏俊文指,社会服务令是监禁的替代,而缓刑在法律上则比社会服务令重,并不等于可以撇除责任

苏俊文:对于这些社运人士,如果判他们缓刑的话,当他们可以缓刑2-3年,而在这段时间对他日后参与社会运动,他的警惕性和危险性相对高。除非是参与合法游行,如果有什么事要被人告的话,就算是很轻微的事情也好,有可能会违反缓刑令,需要履行相关刑期。

他估计裁判官考虑到涉案者角色、集结规模及浪费资源等「加刑因素」,认为案情严重而不考虑缓刑。不过,他向本台分析,「组织未经批准集结」这条罪名的前设本来就认定涉案者在事件担当某个角色,加上公衆集会的规模往往不是组织者能够控制,而警方即使在合法的公衆活动上必然要调配资源,以维持公众秩序。对于这些因素能够构成「加刑因素」,苏俊文对此有所保留。

责任编辑: 楚天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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