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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新年前再被羁柙 国安法颠覆香港法例

身负欺诈罪和《香港国安法》控罪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上周获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律政司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院周四(31日)批准律政司上诉申请,黎智英须还柙候审。值得留意的是,律政司代表在庭上称,在处理国安法保释时,“无罪假定”并不适用,更强调国安法属严重罪行,被告就如“谋杀案疑犯”一样。

“释放黎智英!以言入罪可耻!”黎智英在2020的最后一天,再度被送上囚车,大批支持者寒风中在庭外声援。

律政司:国安法处理保释时没有无罪假定

在庭审中,代表控方律政司的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表示,国安法由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目的是保障香港本地国安安全,故此法庭在诠释有关法例时,必须考虑立法原意。

他又引用国安法第42(2)条,“针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准予保释。”周天行认为,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原审法官李运腾,错误理解第42条的立法原意。

他表示,控方同意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维持“无罪假定”法律原则,故被告被起诉后有保释权利;但涉及国安法的罪行时,保释条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并论,又称《香港国安法》并非在香港同一个法律体系下产生的,条文中没有“无罪假定”,在考虑是否批准保释时,应给予“国家安全”问题更多考虑。

他又称,被告所面对的《香港国安法》控罪严重,最高可以判处终身监禁,“如谋杀案疑犯般”,法庭一般不会批准保释,又提到国家安全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批准保释的门槛必定相当高。

黎智英还柙被送上囚车,现场有大批记者及支持黎智英的民众围绕囚车。(刘少风摄)

辩方:国安法不影响香港法庭处理保释的做法

代表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邓乐勤反驳,表示原审法官李运腾在考虑给予被告保释时,已全面考虑到律政司所提出的论点,信纳黎智英会遵守保释条件,不接触外国团体,不会重犯,认为没有可争辩之处。辩方又表示,《香港国安法》的存在,并不影响香港法庭一贯考虑刑事案件保释的做法。

终审法院最终批准律政司上诉申请,案件押后至明年2月1日判决,黎智英须还柙候审。法官认为,有关国安法第42条,条文具有争议,因此批准控方保释上诉许可的申请。

有支持黎智英的市民手举香港司法已死的标语(刘少风摄)

国安法真的没有无罪假定吗?

庭审焦点之一,是律政司代表声称,《香港国安法》条文中没有“无罪假定”。

然而记者翻查资料,《香港国安法》第5条,列明“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就连多次为国安法护航的资深大律师汤家骅,都在社交媒体转载相关报道,指国安法第5条已清楚写明,未判罪前任何人必须“假定无罪”,批评控方律师的言论“真丢脸”。

而“无罪假定”,也是香港普通法的原要基本原则。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告诉本台,事实反映国安法与香港普通法存有不少矛盾,认为问题的症结在于,国安法立法本身就是颠覆香港本地法例。

张达明说:“国安法不是在香港草拟的法律,在一国两制下,吊诡之处是,现有法庭是据本地法律处理。现在令到国安法是完全颠覆香港现有法律,因为法律是没有经过讨论,就写出来,之后又说解释权是在人大常委,而非香港法庭,就带出很多问题,冲击香港现有法制。”

张达明表示,香港法庭面对《香港国安法》和香港普通法两套不同法制,增添判决难度。

而早在今年七月国安法刚生效时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公法讲座教授陈文敏就指出,国安法第42条订明“如非信纳疑犯不继续危害国家安全,否则不准保释”,与第5条的“无罪假定”自相矛盾。

责任编辑: 楚天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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