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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黎智英行使大股东投票权 《国安法》凌驾《公司法》

国安处:黎智英不能行使壹传媒投票权。

壹传媒周二(1日)发出公告,表示周一收到国家安全处的信函,确认大股东黎智英不得直接或间接行使其所持公司任何股份的投票权,惟获得保安局局长授予的许可除外。壹传媒强调,由于黎智英为公司股东而非董事会成员,预期禁止行使其所持公司任何股份的投票权,不会对公司的营运及财务表现产生任何影响。(方德豪报道)

黎智英现时拥有或被视为拥有壹传媒18.78亿股股份的权益,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1.26%。公司剩馀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28.74%)的持有人仍可继续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各自的投票权。

香港苹果日报》引述一名不愿具名的“资深会计师”表示,按普通法冻结令是不包括随意取缔其受《公司法》保障的股东权利,包括投票权,形容今次非常罕见,对于《国安法》凌驾《公司法》,他认为是对自由市场一大打击。

博客浑水财经表示,黎智英丧失投票权等于丧失控制权,(壹传媒)街货分布决定谁掌管整间上市公司。事态发展不幸言中,壹传媒被掌控后,将损失值钱的资产。

责任编辑: 夏雨荷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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