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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世传:拒绝支持制订“控霾“标准的政府,即是反人类的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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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拒绝支持制订“控霾“标准的政府,即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环境安全极不负责的政府,即是反人类的犯罪集团。

5、造成沈阳市科技局为“研究所”于2011年立项《燃烧鼓风节能项目》技术成果的灭失,酿成财政支持科技创新资金50万元重大损失的情况。

5、导致“研究所”获“沈阳市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单位,因安全生产的厂房事故隐患的问题,而不能履行公共服务的责任,直接造成政府财政支持“平台”建设的二十六万元损失的情况。

以上是2012年强拆后果,以及地方政府及政法部门九年不立案,而导致的230万元财政损失情况。而2008年地方政府不批准“八达能源环保公司”为履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措施而申请建房请求,又导致了《室内送风、排风、回风净化、节能换热、低噪声一体机》的市科技风险项目五万元的损失。即2008年、2912年地方政府和各级政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后果,计导致235万元的财政损失。

由于中国地方政府强拆“市节能减排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单位的厂房,各级政法机关九年拒绝履行依法治国的“立案”职责,现导致“研究所”作为“沈阳市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公共服务技术示范平台”工作功能和实验的人员工作安全性,遭受重大威胁和侵害,导致无法正常性工作。本可五年前即可完成制订区域性《锅炉通风系统设计计算基本方法导则》方法标准,制订区域性《锅炉燃烧、通风系统经济运行》、《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的出台,且至今不能履行这些标准。如该系列节能减排标准,上升至国家级标准,可为我国内循环产生数千亿产业化的规模效益,现因政法机构拒绝依法治国,招致项目重大延误。进而造成我国政治、经济、民生、环境、资源、科研安全性等领域的巨大祸害,是“负责任大国”政府中的害群之马,对人类呼吸权安全的造孽行为后果。

请中央政府,依据我国签署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原则十七:“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要由一个有关国家机构,作环境影响评估,作为一个国家手段”的规定,对于本案自2008年始,拒绝履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能源节约法》、《科技进步法》,十三年来已对“研究所”从事技术开发、制订和普及节能、环保标准,延伸“PM2.5与臭氧协调达标”,制订、并履行全面控制锅炉(窑炉)固定燃烧尘源雾霾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对预期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推动性。以及不履行依法治国,对于社会公共环境安全、资源安全产生极大的恶劣影响性、危害性、威胁性的基本定量值。“政府和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九年时间拒绝立案”行为后果,并正在产生对我国环境安全重大不利的影响性,请第三方评估单位,做出本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确定地方政府和各级政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拒绝履行依法治国的责任、拒绝实施依法立案的程序,导致我国环境污染的基本量化值。判定本案对我国公共环境各相关行业污染影响程度的危害性。仅本案各级政法机构,拒绝履行依宪治国的现象,造成“研究所”的诸多技术成果不能依法实施,造成“恶果量化值”的经济性,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刑责,依法赔偿民营科研单位的相关损失。

中国政府中公职人员所有涉及制订、执行政策法规的问题,最终均将转化为《刑法》的问题。中国政府目前不是依据《宪法》、《立法法》原则,制定法律,其随意性制订法规,形成诸多恶法与善法对立、矛盾、冲突的关系,产生大量的政府法律犯罪的现象,如本案,地方政府依据一部《城乡规划法》中的“一条虚拟影响性”的恶法法规,居然践踏了《宪法》、《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科技进步法》、《国防法》、《刑法》七部国内法和《人类环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人类环境与发展宣言》《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五部国际公约法计二百余项“客观实证恶劣影响性”法规的典型案例,导致政府对社会秩序、对民生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对环境安全、资源安全、生产安全、科技安全、对公益安全的最大犯罪。必须从本质上根除这种现象。

在依宪治国的原则前提下,只有在依宪完善法律后,再依法治国,杜绝政府法律犯罪现象的损失,将还我国依法治国的安全性。作为民营科研单位,将以沈阳市于洪区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法规,强拆“市节能减排公共服务平台”单位厂房的法律实践,以案论法,建议“全国人大”废止或完善《城乡规划法》,依宪完善我国法规体系,推进我国全社会的法治进程,提升我国法律框架下的全社会文明,将大幅度减少我国不必要的维稳费用,减少恶性循环,试图实现我国法规与国际成熟的法律文明相接轨。否则,在“政府各执法部门,履行恶法犯罪”前提下,愈依法治国愈乱,愈造成对民生利益、社会秩序、政府公信力愈来愈严重的伤害。为此,依宪治国,是制订我国一切法规的前提。

如果中央不能依宪依法治国,如果还继续容忍祸国殃民、侵害公益服务者的害群之马,肆意横行、危害秩序、破坏公益、逍遥法外。那么,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大环境,就彻底消失了;中国多年的传统文明、法治的社会,将沦落倒退至丛林社会,我国社会将退化为野蛮社会,社会将没有了秩序和规范,这必将是人类的重大灾难,将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生安全的悲哀。

请中央支持民营科研单位完成已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制订《烧烤类油烟排放标准》的针对控霾细颗粒物排放限值指标结题工作。请支持“研究所”实现制订区域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全面控制燃烧尘源污染物及示范项目的工作,解决我国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指标中“臭氧与PM2.5不能协同达标”的技术障碍问题,支持“研究所”主持制订区域性《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强制性标准,制订区域性《锅炉通风系统设计计算基本方法导则》、《锅炉燃烧通风系统经济运行》等系列节能减排行业清洁生产系列标准的工作,实现我国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一体化技术的一站式服务,尽快与先进国家相关环保、节能指标文明接轨,试图实现我国环境空气质量大幅度的提升。

2014年,在烧烤烟雾霾肆孽的情况下,沈阳市八达能源技术研究所,申请制订《辽宁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工作,项目得到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后,“研究所”具体负责其中《烧烤类油烟排放标准》的工作。

制订区域性《烧烤类油烟排放标准》,主要控制三个污染物排放指标:“烧烤产生的细颗粒物PM2.5,油烟在高温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二次污染物臭氧”。涉及制订两项区域性测定颗粒物粒径PM2.5、气态污染物臭氧浓度值和极其相关采样方法。

我国“十四五规划”中,特别强调了“强化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的目标。该技术正是“研究所”制订《烧烤类油烟排放标准》的工作目标。控制锅炉、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PM2.5、臭氧的指标,是“研究所”制订《烧烤类油烟排放标准》中的延伸技术,是我国多年没有解决“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

“研究所”作为我国首例制订针对控霾细颗粒物排放标准的单位,有责任再一次为我国的环境安全,为雾霾现象的终结尽责尽力,再一次拟制订区域性《燃煤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奉献“研究所”的公益服务。其具体措施是:

(一)“研究所”,提出限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

1、强化的排放指标是“烟尘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控制指标对标”的排放浓度指标:“颗粒物PM2.5、PM10,一氧化碳,二次污染物臭氧”;

3、脱硫、脱销产生的锅炉大气二次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指标,是:“雾滴综合污染物”。

以上即严控和增加的限值锅炉排放指标是:烟尘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颗粒物PM2.5、PM10,一氧化碳,二次污染物臭氧,雾滴综合污染物。

(二)“研究所”,提出制订区域《燃煤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的三项测定污染物及采样方法:

1、制订检测“雾霾颗粒物”的标准:以《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157-1996)为基础,制订固定锅炉(炉窑)污染源排气中,测量颗粒物PM2.5、PM10的自动在线以及手动测定浓度方法,以及颗粒物PM2.5、PM10采样方法。

责任编辑: 王君  来源:阿波罗网来稿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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