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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学博士公开信:新冠病毒的等级是不是该调整了

—律仿效律建议:新冠病毒的等级是不是该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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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从法律角度建议调整新冠流行病等级的建议在网络上公开,全文如下:

关于提请卫健委履行法定职责、适时调整新冠流行病等级的

一点法律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卫健委基于当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注1)

这是基于当时新型冠状病毒的医学研究、理性判断基础上的科学决策。

时至三年后的今天,新型冠状病毒变异已经发生多次,其走向和科学规律值得高度重视和研究。

一、现状:奥密克戎毒株是否构得上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值得研讨

(一)奥密克戎病毒的新特性值得研讨

2022年2月,奥密克戎毒株已取代德尔塔毒株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主要流行毒株,各地近期上报的新冠病毒基因序列中,98.3%为奥密克戎毒株。(注2)

2022年1月4日,世卫组织表示,已有128个国家和地区出现奥密克戎毒株。最新研究表明,奥密克戎毒株主要影响上呼吸道而不是肺部。(注3)

据原清华大学教授、美国普林斯顿大学颜宁教授对奥密克戎病毒提出的新观点,主要有两点。(注4)

其一,奥密克戎病毒和武汉原始毒株已经属于完全不同的病毒表型,蛋白质结构、标志物等均发生了明显的改变。

其二,奥密克戎针对的是上呼吸道,武汉原始毒株是针对的肺,两者的传染强度和危害性完全不同。

简言之,奥密克戎传播强度是原始毒株的几倍,危害性则是几十分之一,上呼吸道感染症状较为明显,但很少有肺部感染的重症,因此不太会出现新冠肺炎的诊断。

更有意义的是,奥密克戎可能是建立起社会群体免疫屏障的一个契机,过度阻断可能会丧失这个契机。

病毒本身它在适应人类,它也在变化。是否病毒还能成为需要采取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的严格标准,需要科学地判定。

(二)变异的规律和国内外的数据值得重视

2022年4月以来,上海经过多次多轮区域大规模核酸检测,2500万余份的数据样本也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

以4月11日为例,据上海卫健委官网数据,“截止2022年4月11日上午8时,共采样2512万人,已完成检测2152万人,其中结果异常25996人。”(注5)

上海市卫健委4月13日通报:“2022年4月12日0—24时,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189例和无症状感染者25141例,其中23例确诊病例为此前无症状感染者转归,867例确诊病例和24500例无症状感染者在隔离管控中发现,其余在相关风险人群排查中发现。”(注6)

又据上海卫健委官网数据,“2022年2月26日0时至2022年4月14日24时,累计本土确诊15284例,治愈出院2600例,在院治疗12684例(其中重症10例)。现有待排查的疑似病例0例。”(注7)

国内外的数据,其中疫苗、重症、死亡率的数据也值得重视和研究。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的数据、病例都值得重视。

疫情是一场科学与愚昧之争。大家都是人类,都是同一种人体。难道中国人从人体上与国外有什么不一样吗?

大家的语言不同,历史文化经济制度不同,但是不能说人体细胞也不同,或者病毒也不同,对吧?我们必须要承认,中国人也是人,也是和其他人一样有血有肉的生命肌体。

共同抗击病毒,就是基于我们都是人这一同样的身体,面对同一种病毒。对于同一种病毒的变异规律,对于同样作用于人体的病例数据、治疗数据、发展规律,正是给了我们科学研究的共同基础和美好前景。

(三)是否构成乙类传染病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值得科学来回答

奥密克戎这种病毒是否构成乙类传染病,需要用科学的研究来回答。这正是我们医学科学的力量所在、职责所在。科学,就是研究事物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规律。

这需要我们放下所有过去的成见、偏见,抛开非科学因素的种种干扰因素,实事求是地追寻事物的本原。

我们只需要科学家们用你们的科学研究,提出实事求是的意见,做出合理合法的建议。

二、职责:调节流行病等级是卫健委的法定职责

1、从历史来看,2020年将新冠病毒列为乙类按甲类传染病管理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责任编辑: 方寻  来源:顾金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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