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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就:哈耶克怎样看待紧急状态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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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急状态下,人们往往会期待权力为他们解决问题,但正如西谚云,"通往地狱的道路,是由善意铺就的"。权力的善意,破坏了个体赖以生存的自发秩序,导致个体的境况可能比紧急状态下更糟糕。

哈耶克对权力高度警惕。今年是奥地利学派代表人物哈耶克逝世30周年,他的著作《法律、立法与自由》也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推出了新版。在书中,哈耶克对于紧急状态下的政府权力做出了专门论述,就此,燕京书评采访了国内奥地利学派学者、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朱海就。

朱海就,1973年生,浙江青田人,2002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并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为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著有《市场的本质》《大改革:中国市场化改革的理论与现实取向》《市场的合作与秩序》等。

燕京书评: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十七章专门论及了紧急状态的权力,从根本上说,哈耶克对于政府权力有着本能的怀疑和警惕。这似乎与他在《通往奴役之路》中的思考一脉相承,你怎么看?朱海就:是的,即便是在紧急状态下,也要对权力保持怀疑与警惕,这确实是哈耶克一贯的思想。法治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限制权力",在紧急状态下,也不能例外。为什么要怀疑与警惕权力呢?因为不受约束的权力会给社会造成灾难。个体的生活状态的改善,乃至于生存都依赖于"社会",一个由无数个体在一般性规则(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自发秩序,也被称为分工合作的秩序,这种秩序无国界。最有可能给这个秩序造成破坏的,就是不受约束的权力,因为普通个体没有那么大的能耐,而权力不一样,支配着大量资源,能力很强大,如它不受约束,危害性是很大的。我们知道,个体的理性是有限的,当权者也不例外,也容易出错,一旦出错,受害的就不是一两个人。所谓"时代的一粒尘,掉在人身上就是一座山"。因此,要限制权力,让权力出错的可能性最低,具体来说,就是只有在执行法律时,权力对个体施加的强制才是合法的,超出执行法律的范围,不能对个体进行强制,即便是在紧急状态下,对个体的强制也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包括获得授权、接受独立法院的审查和给予赔偿等。如前所述,再聪明能干的人也会犯错,权力拥有者也是一样。对权力拥有者来说,需要一种纠错的机制,防止他在错误的路径上一意孤行,不断放大给社会造成的灾难。约束权力的机制,就是这样的制度安排。如权力不受约束,紧急状态就容易成为政府扩大自己权力,实现自己目标的借口,这样就破坏了自发秩序,也就是社会的正常运行,导致人为的灾难。正如华盛顿所说,"对人类文明威胁最大、破坏最惨烈的,是不受约束的权力;其次才是自然灾害和人类的无知"。"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始终伴随战争、奴役、掠夺、破坏的阴影,究其原因,不是因为科学落后、技术低下、艺术匮乏、思想缺位,而是因为权力不受制约"。不受约束的权力,对人类的危害是最大的,很多所谓的天灾,其实都是"人祸"。把权力关进笼子的程度,就代表了一个国家文明的程度。在紧急状态下,人们往往会期待权力为他们解决问题,但正如西谚云,"通往地狱的道路,是由善意铺就的"。权力的善意,破坏了个体赖以生存的自发秩序,导致个体的境况可能比紧急状态下更糟糕。

《真正的市场:行动与规则的视角(精装)》

作者:朱海就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出版时间:2021-05-01

燕京书评:哈耶克论及,"'紧急状态"(emergencies)'一直是个人自由之保护措施不断蒙遭侵蚀的一个借口——此外,一旦这些保护措施被中止,那么任何一个掌控了这种紧急状态权力的人都极容易确使这种紧急状态持续下去。"我感觉,这里可能还要区分一下,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的情况可能不太一样。例如,小罗斯福当选美国总统后,政府开始干预经济,出台了很多措施。为此,最高法院与罗斯福产生了激烈冲突,最后双方妥协。因为二战,罗斯福也获得了此前任何一位美国总统没有过的权力,但是,此后的美国总统似乎没有那么大的权力。你怎么看?朱海就:没错,哈耶克担心,政府在紧急状态时获得的权力,会在紧急状态结束之后仍然被保持下去,也就是说,他担心紧急状态会成为政府借机扩大权力的机会。确实,这一点在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还是不太一样。在专制国家,政府不容易失去它为应对紧急状态而获得的权力,这是因为缺乏这样的机制,而政府一般来说总是喜欢拥有更大的权力,一旦拥有了更多的权力,政府不会自动放弃那些权力,这会导致每一次的紧急状态,都使政府的权力扩大一次。相对而言,民主国家由于存在纠错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如罗斯福在位时期,政府要应对经济大萧条与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两次"紧急状态",他的权力自然是要比此前任何一位美国总统都大,但我们也看到,他之后的美国总统就没有那么大的权力,政府在紧急状态时获得的一些权力又被收回去了,这说明民主制度在这方面还是有效的。如在英国,二战结束后,丘吉尔并没有继续当选,也说明了这一点。燕京书评:如果按照哈耶克的观点,在立法、行政、司法权力中,谁才能宣布国家遭遇紧急状态?在宣布紧急状态之前,需要经过怎样的法律程序?朱海就:宣布紧急状态的机构是立法部门,具体地说,是属于议会的"紧急状态委员会",哈耶克认为这个委员会应该是一个常设机构,以便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做出迅速的反应。在哈耶克的构想中,行政部门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由立法部门确定的,也即行政部门不能自行宣布紧急状态,而是要从立法部门获得授权,这样就构成了对行政部门的约束。也即行政部门只能在立法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行动,包括行使紧急状态的权力,也需要得到立法部门的授权。如出现实施紧急状态,可以由紧急状态委员会临时做出,但这种临时性的权力是有限的。如哈耶克所说,在立法议会召开全体会议之前,紧急状态委员会只有授予政府"有限的"紧急状态的权力,在立法议会召开全体会议的时候,再决定授予政府的紧急状态的权限与期限。

《市场的合作与秩序》

作者:朱海就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5-01

燕京书评:哈耶克提出,"防止紧急状态权力被滥用的最佳方法似乎就是:有权宣告紧急状态的机构,必须据此放弃它在正常情况下所享有的那些权力,仅保有这样一项权力,即它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废除它授予某个权力机构的紧急状态权力。"这主要出于怎样的考虑?朱海就:这一权力安排是对有权宣布紧急状态的机构的约束,防止它为了私人利益而宣布紧急状态,或者说,能够借助于这样的权力谋取私人利益,能够客观公正做出是否实施紧急状态的决定,使这样的权力不至于被滥用。因为很显然,如可以借助于公权获取私利,那么这样的公权就扭曲了,变成某种特权,不再具有公共性。我们知道,制定分蛋糕规则的人不能同时也是分蛋糕的人,如让一个机构履行这两种职能,它事实上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所以,这样的权力设置,使得有权宣告紧急状态的机构,不能利用这一权力获利,应该说是非常巧妙的,它也体现了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权力的分立"思想。燕京书评:哈耶克提出,"立法议会中的紧急状态委员会(emergency committee)必须是一个常设机构,以便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做出迅速的反应。这意味着,在立法议会没有召开全体会议的时候,该紧急状态委员会必须有权授予有限的紧急状态权力;当然,关于它授予政府的紧急状态权力的权限与期限问题,只能由立法议会在召开全体会议的时候再行决定。只要立法议会确认了紧急状态的存在,那么政府在获得授权的范围内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将具有完全的效力——这些措施甚至可以包括对特定的人发布的具体命令,尽管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对特定的人发布这样的命令。"这似乎意味着,即便政府获得了立法议会授予的紧急状态权力,这个紧急状态权力也被限制在授权范围之内,这也意味着,它也是有限的,也不能滥用。如果授权范围包括进入公民的私人住宅,并可能损害公民的私人财物时,政府应该遵循怎样的原则?如何对公民予以权利救济。对私人财物予以充分的补偿?朱海就:如为了应对紧急状态,涉及到公民的私有财产与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那么政府除了要获得立法部门的授权,只能在立法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行动之外,还有两项原则需要遵守。首先是要有独立法院的审查,确定这类限制个体的人身自由,侵犯个体私域的行动是为了应对紧急状态而不得不采取的例外情形,设置这一审查环节,是为了防止任何权力机关的专断决定。可以想象,如不需要经过独立法院的审查,那么权力机关是极有可能做出损害公民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的决定的。所以,哈耶克强调,"只有在独立的法院具有最终裁定权的场合下,程序性保障才是对自由的保障"(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p277)。其次是"补偿原则",具体说,是"无正当补偿便不能剥夺",就是说,如只有当公民因为实施紧急状态而遭受的损失得到完全的补偿时,才允许政府为实施紧急状态而侵犯私域。这一原则的目的,是限制权力对私域的侵犯。提出这项措施,是为了确保对私域的必要干预,只有在实施紧急状态产生的公共收益要明显大于个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的损害,换句话说,在相关的公共收益实质上大于其所导致的损失时,才可以实施紧急状态。这里的损失不只是对物质财产造成的看得见的损失,还包括"机会成本"方面的损失,即由于政府实施了紧急状态,而使个体不得不放弃的计划。有人会问,那个体夸大自己的损失怎么办?对此,哈耶克也考虑到了,他说"对侵害的补偿应当被确定得尽可能的高",这样才能堵塞滥用剥夺权力之门。哈耶克把这一补偿原则,视为法律至上原则不可分割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还要补充说一下赔偿的计算问题。经济学上,这种计算必须是基于货币单位与当事人自己的评价。据此,那种说"抗疫使人均寿命平均延长了十天"的说法显然是缺乏任何学理基础的,因为"天"不能构成计算单位,更不能被平均分配。还有人说"疫情防控降低损失的收益,至少达到67万亿",也是没有依据的,因为损失与收益作为价值概念,是主观的,要考虑疫情中每一个个体的评价,如在家关了一个月,对不同个体造成的损失会不一样,要计算防疫的成本与收益,势必要从个体出发,获得相关信息,然后进行货币化的加总,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有意义。不考虑无数的个体,而是把自己"想象的"总收益人为地换算成货币收益,这样的计算显然是缺乏经济学理论基础的。

《法律、立法与自由》

作者:[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译者: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年:2022-1-1

燕京书评:我记得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开始在西方国家传播之时,有两个哲学家发生了争论:意大利哲学家阿甘本认为西方国家的政府通过防控疫情扩大了自己的权力,从而迈向了极权主义,另一个人认为,在当时的紧急状态下,政府必须果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西方国家的政府似乎并没有通过防疫扩大自身的权力,也没有在防疫中使用数字技术掌控公民行踪。是否可以说,哈耶克所主张的宪政体制已经有一套成熟的框架,并有效运行,从而制约了西方国家的政府?朱海就:虽然在民主体制中,法治也不能说是尽善尽美,但就约束权力而言,显然要比专制国家做得好,这样,政府就难以通过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财产权的方式来实现它的目标。如前所述,政府要实施紧急状态,需要获得立法部门的授权,还要经过独立法院的审查,最后还必须对公民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充分的补偿,这些条件严格地限制了政府滥用紧急状态的权力,这次疫情,西方有一些国家虽然也采取了一些封城或其他一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并不是特别的普遍,持续的时间也不是很长久,其原因就是权力受到上述原则的制约。法治,通过"保护私人公民以对抗行政机构侵入私域"(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p273),促进了自发秩序,其效果要比有意地追求某个目标更好。有一种最为有害的误解,是认为实现某个具体目标(如防疫)才是重要的,而法治是不重要的。这次的全球防疫,生动地告诉人们,如把法治抛在一边,不去建立约束权力的机制,那么我们所希望的具体目标反而难以实现。为什么通过法治,反而比有意地追求具体的目标,更有效地达成了人们所希望的结果?这是因为法治促进了自发秩序,当自发秩序得以更好的促进时,我们想要的结果更容易达成,相反,如没有法治,导致自发秩序遭受破坏,那么不仅我们想要的目标无法达成,甚至我们本来已经实现的目标都将丧失。市场经济指的正是一种限制权力的制度安排,它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正是法治,使"好"的结果得以以一种自发的方式产生。法治具有这样一种"无心插柳柳成荫"的效果,是因为在法治的情况下,个体有机会主动地接触事物,了解事物的真相,包括对病毒的认识,这样就可以使人们较快地适应新的情势,这种"适应"就意味着"成功"。所以,成功应该理解为适应,社会生活不受影响,而不能理解为实现具体的目标,如感染人数控制在什么水平,这样目标完全是人为的,是以自然科学的眼光去看待社会,或者说是一种计划经济的思维,因为它假设可以计算出感染人数达到多少时,社会收益是最大的,而实际上没有社会收益这回事,这样的计算根本不成立,也不具有可行性。社会是一个适应的过程,人们行动的过程,要努力让人们行动,好的结果是在行动中不断产生的,而不是规划出来的。所以,究竟是相信法治的力量,还是相信权力的力量?这是一个类似哈姆雷特"是生存还是死亡"的问题。法治所自然地产生的良好结果,也已经表明"促进法治,比实现具体的目标更重要"。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燕京书评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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