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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边的西塞罗:那个“进步”的罗诉韦德案,为何活该被推翻

—堕胎权的“少数派报告”:那个“进步”的罗诉韦德案,为何活该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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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心急的揠苗助长,一次“正确的错判”。

堕胎权咋成了隐私权?

1969年,居住在德克萨斯的女青年诺玛·麦考维陷入了人生中的绝境——她相继遭遇了被打工的餐馆解雇、与丈夫离异、以及得知自己又意外怀孕了的三重打击。

年仅21岁的诺玛·麦考维此前已经有了一个5岁的女儿,寄养在她父母的家中。此外还送养过一个孩子。但得知女儿再次怀孕后,父母表示他们不会再为女儿养育这个外孙了。居无定所且丧失生活来源的麦考维于是想打掉这个孩子,但问题是,她所在的得州当时是禁止因受强奸怀孕以外的孕妇进行堕胎的。

虽然后来因她的困局引发的官司被评价为“几乎引爆了美国的第二次内战”,但诺玛·麦考维此时也并非完全走投无路。决定不要这个孩子的她,至少也还有两种选择:

她可以选择驱车数小时去往别的州做堕胎手术,事实上,临近德克萨斯的新墨西哥州,当时就对堕胎持非常宽松的政策。

时至今日,新墨西哥(NM)依然是美国六个允许晚期堕胎的州之一,与邻近的得州(TX)形成鲜明对比,这就是美国各州之间因民众自由选择造成的自然调节。

或者,她可以选择将孩子生下来后经由福利机构,交给愿意领养这个孩子的家庭抚养——在美国,领养孩子的家庭的积极性往往是与当地的宗教气氛成正比的,也既越保守的州这种事情越需要排队。

几经权衡后,麦考维选择了后者。原本事情也就这样解决了。但在寻找福利机构的过程中,她经人介绍,认识了两位女权律师莎拉·威丁顿和琳达·考费,这两位律师听完对她陈述后一拍大腿,说:哎呀,大妹子,你最该忙活的不应该是给孩子找下家啊。你应该打官司,告这狗日的得克萨斯州!

我们得说,莎拉和琳达这两位,在美国致力于挑战美国反堕胎传统的人中,思路也是比较清奇的——在这个问题上,之前女权人士尝试走的是费边主义的路子,先在某些容易松动保守州的州议会进行斗争,推动相关限制的放宽。试图用这种渐进的方式逐步推动社会的进步。

但莎拉和琳达,想的就比较“李云龙”——你德克萨斯不是保守州中的精锐么?正好,老子打的就是精锐!我就是要从正面突破。

于是她们给麦考维起了一个名为“罗”的化名,鼓动她为此事控告州检察官韦德违反联邦宪法,侵害她的“隐私权”……

等等,不是说的堕胎的事儿么?怎么扯到隐私权上了,为什么又要上告联邦法院了呢?

这背后有点缘故,因为在1965年的时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刚刚判了一个案子,以7—2票的多数将康州的一部法律(该法禁止医生为结婚夫妇提供有关避孕的知识)宣布为违宪,理由是它侵犯了结婚夫妇的隐私权。

当然,表面上看,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个判例是为了反宗教极端保守主义的反避孕主张,效果是积极进步的。但有个问题——美国联邦宪法的正文和修正案中都没有明确提及“隐私权”这回事,那么联邦法院的这纸判令由所从何处来呢?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海边的西塞罗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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