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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边的西塞罗:那个“进步”的罗诉韦德案,为何活该被推翻

—堕胎权的“少数派报告”:那个“进步”的罗诉韦德案,为何活该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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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就是为什么1965年,康涅狄格州居然能为避孕的事儿闹到最高法的原因所在——表面上看,“沃伦法院”在其裁定的每一个案子中都站在了进步的一边、自由的一边。但实际上,通过这些案子,美国原本的三权分立体系,被彻底拧巴了。权力独大的最高法院,成为凌驾于美国总统、各州议会和政府甚至人民之上的“上帝”。

而沃伦本人还真有这么个外号,叫“从华盛顿发话的全能上帝”——你想,不同于总统,他一经任免,除非自己退休就任职终生,还不受国会的问责,最关键的是,大到种族隔离、小到夫妻避孕,他还什么都管——这种人,他不是上帝,又是什么呢?

而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其实是沃伦司法思想的集大成之作。

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宪法第九修正案的重新解释,正式将自己的权力扩张至了近乎无限——宪法规定的我管,宪法没规定的我也要管。

1969年,沃伦就退休了,当时受自由派控制的美国舆论盛赞他是“继小罗斯福总统之后美国最伟大的人。”

可是沃伦司法能动主义的问题,在随后不久就成体现了出来。1971年,当罗诉韦德案通过层层上诉,最终打到最高法时。沃伦的同事们才惊觉——原来步子迈得太大,是会扯到蛋的

不想当妇科医生的男人不是好法官

非常有意思,其实官司打到1971年的时候,最初引发此事的诺玛·麦考维已经把孩子生下来并且送人领养了。也就是说罗诉韦德案的诉由其实已经消失了。但替她打官司的两位女权律师莎拉·威丁顿和琳达·考费依然坚持要把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打到底——因为她们接手此案的目的,就是为了毕其功于一役,通过告倒得州在全美赢的“堕胎权”的总胜利。

而从案件上看,莎拉和琳达也确实算是“打蛇打在了七寸”上,“侵犯隐私权”这个控告角度非常刁钻,因为如果最高法不支持她们的主张,人们就会反问:宪法不是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么?连避孕都是公民的隐私,凭什么堕胎不能算?

也就是说,如果最高法宣布不管这件事,那么就要连着1965年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的判例一起推翻。将最高法的“违宪审查权”重新收缩回宪法已经写明的那些条文之内,这种严重的自削其权,是当时依然奉行“司法能动主义”的大法官们无法忍受的。所以他们必须管这个案子,而既然管了,也就必须站在进步的立场上,保护妇女的堕胎权。

1972年,在反复的修改后,最终联邦最高法作出了这样一纸判决。

判定检察官韦德违宪,宣布宪法保护孕妇选择堕胎与否的权利。但同时,“多数派意见”又强调,这项权利不是绝对的,必须与政府在保护妇女健康和产前生命方面的利益相平衡。所以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堕胎的监管划分成了三个分别为期三个月的阶段:

1.对于大约第一怀孕期结束之前(指怀孕头三个月),堕胎的决定和施行必须留给孕妇主治医生的医疗诊断解决。

2.对于大约第一怀孕期结束之后(指怀孕头三个月之后至胎儿生存能力之前),各州应促进自己在孕妇健康上的利益,可以选择适度地管制与孕妇健康相关的堕胎手术。

3.对于胎儿形成生存能力之后,各州应该促进其保护人类生命可能性的利益,可以管制甚至禁止堕胎,只有在适当的医疗诊断中为保护孕妇的生命和健康除外。

公道的讲,我们可以看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尽力了,多数派意见显然在尽力在孕妇的自由选择权与胎儿的生存权之间寻找平衡,所以才作出了这个三段论。

当时投票的九位法官,其实全是男性。

可是这个判决,还是留下了巨大的bug——首先,拥护堕胎的人和反对堕胎的人都在问。凭什么规定胎儿在发育中某一天之前就可以打胎,过了某一天之后就不能打胎?当时阵容全是男性、且全为法学专业出身的大法官们,有什么资格在这里界定这个?这是医生的活儿啊!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联邦最高法在这个案例中的判词,不像是在司法,而更像是在立法——如判词所反应的,法官们在不厌其烦的界定孕妇什么时候有权决定打胎,什么时候不能打胎。可问题是,联邦最高法院不是只有司法权么?让你审案子,你怎么还审出一部挺详细的《堕胎法》来了?你这不是发明法律么?这法律经过哪个议会批准了?凭什么你九个人说了说就生效了?

所以最高法这么判,对也许对,但用《疯狂的石头》里的那句话说——“大哥,这个,咱不专业啊!”

事实上,在这个7:2的判例中,当时仅有的两个投反对票的大法官之一怀特就认识到了这一点。

在他执笔的“少数派意见”当中就说了这个问题:我们不否认女性有堕胎的权利,麦考维女士的处境的确令人同情。可是堕胎权并不在隐私权范畴内,非宪法授予最高法院所应管辖的范畴。它是有一种宪法制定者当日未曾讨论的权利。有关该权利的界定,应该交由各州或联邦议会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裁定。

是的,通过议会立法,不仅更加体现各州民众的群体意愿,也更容易做到专业的界定。更关键的是,它比明明要说堕胎、却非要绕到隐私权、再绕到宪法修正案,才能把官司打出来要顺畅的多。

可是“罗诉韦德案”的案子一判,美国各州和联邦通过立法真正协调并确立女性堕胎权的路子就被屏蔽了。

反而是这纸判决中的牵强附会和发明法律,激起了反堕胎人士强烈的逆反情绪,在其后的近半个世纪里,美国有20多个州出台了上千条反向措施,其中最多被讨论的比如2013年至今很多州相继通过的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这种法案几乎就是专门跟“罗诉韦德案”的司法解释抬杠的,法案一般都规定,只要胚胎或是胎儿可以检测到心音时,堕胎即属非法。其严苛程度甚至超过了“罗诉韦德案”之前。

所以在国家层面,美国看似进步了。但在各州层面,因为这次联邦最高法院的盲动,各方的观点其实更加撕裂。

时隔近半个世纪,重新审视“罗诉韦德案”,你会发现它更像是一场司法单方面的“揠苗助长”,在立法还没有跟上的时候,司法试图用“凭空造法”的方式推动社会进步,结果在取得表面胜利的同时,深刻激化了社会矛盾。

金斯伯格说了些什么?

文章的结尾。我们再来听两个人对“罗诉韦德案”的意见——她们都是女性,也都(至少曾经)支持堕胎。

第一位是化名罗的诺玛·麦考维本人。

在打完这场官司之后,麦考维一度被反堕胎组织奉为英雄和明星,并得到了一份在堕胎诊所做工的工作。

可是干上这份工作以后诺玛·麦考维就后悔了,古话说“君子远庖厨”,堕胎这个事其实也一样:表面看起来,堕胎这事儿似乎是孕妇的“自由选择”,可真进入实操的层面,它有时异常残忍——它需要医生运用工具深入孕妇的子宫,将胎儿打成血肉模糊的碎块之后再一片片取出……

麦考维每天都目睹这个流程,还再不断被旁人提醒“多亏了你,我们才有了这项权利”,你想想,这人心态能好得了吗?

于是在1995年的时候,麦考维的立场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她受洗成为一个基督徒,并在所有场合都公开斥责原先力挺的堕胎合法化。1998年,她出版了自传——《被爱征服》,描述了她如何从一个堕胎支持者变成坚定反堕胎积极分子的“心灵巨变”,并指责当年为她打官司的两位律师“诱骗”年少无知的自己达成她们的政治目的。

同年,她更是前往参议院小组委员会作证,希望能够用余生“推翻以我为名的法案”。

有关麦考维为何“君子豹变”的问题,又成了一个双方罗圈架打不完的公案,支持堕胎的“选择派”与反堕胎的“生命派”这几十年里一直互相指责对方“收买”了这个女性,以给自己一方立场背书。所以麦考维这个当事人究竟是怎么想的,她对怀孕和堕胎持何观点,至今反而成了一个说不清的谜。

另一位,是前年刚刚去世的,美国历史上第二位女性大法官:鲁斯·巴德·金斯伯格。

与观点前后不一的麦考维不同,身为铁杆自由派大法官的金斯伯格对此案的看法是一以贯之的:她坚定的支持女性的堕胎权,但一直反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

请注意,金斯伯格大法官可是铁杆的女权拥护者、自由派得领军人物。

金斯伯格反观对该案的批评有很多,我这里给大家总结三点最值得反思的观点:

第一,金斯伯格认为,女性的确拥有堕胎权,但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方式越俎代庖直接这样判的结果,相当于阻止了这种权利通过正常的立法途经完成确立。

第二,金斯伯格主张,堕胎本质上不是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医学问题,女性应不应该堕胎,在什么时候该堕胎,这个事情的最终选择权本来应该交给医生。可是由于最高法的判例,以及各州的反制,这个医学问题被严重政治化了,最该发出声音的医生,被两派的主张和法令所裹挟,无法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导致了大量的美国女性无法正确的为自己和胎儿的利益做出选择。在需要堕胎的时候无法堕胎,而在不应该堕胎的时候强行堕胎。

第三——也是我觉得最一针见血——金斯伯格大法官指出,堕胎问题,从本质上讲,其实不是一个女权问题,而是一个经济问题。

如果我们复盘一下引发该案的那位麦考维的心路历程。她的观点为什么一再变化呢?其实就是因为她的经济处境在不断地变——

想当年,如果她付得起到其他州打胎的那笔费用,她可能压根就不会打这场官司。

如果她再富裕一点,能够养得起那个孩子,也许她就不会被迫在打胎与将亲生孩子送人之间做二选一。

甚至,中年以后的她之所以会态度剧变,激烈的反对堕胎,恐怕也和她的经济状态好转有关系。

所以改善贫困妇女的经济状态,比起单纯争论“堕胎还是不堕胎”要重要的多。正如给贫穷妇女避孕知识、条件和权利,比鼓励她们事后打胎要好的多。

当一个女性陷入经济的绝境时,空谈“给她堕胎的选择权”其实是一种伪善。这就相当于你亲手打断了一个人腿,然后再装作同情的高喊:他有拄拐的权利!——你这不是搞笑么?

有哪个人腿脚好的时候用得上拐呢?又有哪个女性在权益被充分保障的时候,非要去打胎呢?

我觉得,其实今天美国的极端左派,在很多问题上(比如女权、种族、环保、性少数派),本质上搞的都是这种“打断你的腿,再替你呼吁拄拐权”的劳什子。在一些问题上揠苗助长,或者只急于达成看似进步的结果,而完全忽视了手段。

而这种思维方式的起始,就是半个世纪之前的“罗诉韦德案”,甚至是一度被自由派奉为至宝的沃伦大法官的“司法能动主义”。

从这个角度讲,美国最高法眼下推翻该案的判决,将堕胎权的讨论还给各州、还给立法,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不嫌太晚的话。

从一开始,“罗诉韦德案”就不是什么进步,而是一场导致混乱的、正确的错判。

全文完

这稿子写了整整三天,想说清楚“罗诉韦德案”的源流并不容易,但在此次的讨论中又显得至关重要,所以不得不多花有一些笔墨。

本文8000字,感谢读完,长文不易,多谢了。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海边的西塞罗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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