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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文革绝密档案中的大屠杀和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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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性暴力辱尸的案例也不胜枚举,如灵山县陆屋公社广江小学女教师黄少萍,年方23岁,因出身地主,被杀死后,凶手把她的衣服剥光,并用木茹棍捅入阴道,陈尸路边。[57]再如,1968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思县思阳公社主任陆巨吉布置残杀南宁展览馆押送回来的“四.二二”的本地俘虏。从南宁押送回来的女青年陆玉江和4个男社员活活打死。陆玉江死后被裸体陈尸路旁,并把竹木插入阴部示众。[58]钦州县城武斗,少数派的广播员陆洁珍被抓获刺死后,因为她长得漂亮,凶手就还把她的裤子扯掉,把大号电光鞭炮塞入阴道,点燃爆炸,惨况难以言状。被害者死得惨,死后更惨。[59]

阅读这些兽性毕露,令人毛骨悚然的案例时,恐怕读者会问:施害者们还是人吗?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回答这些和战争和大屠杀有关的性暴力问题,西方学者有过一些有益的分析。比如:美国著名女学者Susan Brownmiller认为:“战争中的强奸既是侵占女人的身体,又是对她的丈夫或父亲的一种战争。”女性的子宫成了战场,女性是一种战利品,而施害者主要是想通过性暴力表达对方的一种恐吓和羞辱,进而打击对方,消解他们的抵抗意识。[60]用这一理论来分析广西“联指”和“四.二二”两大派的武斗可能还有一点道理,但对于分析绝大多数的女性受害者和他们的丈夫、父亲并不适用。因为他们并不是交战的一方,而是“四类分子”—从没有参加、也不允许参加派性争斗的政治贱民群体。经过中共建国以来十七年的政治运动。他们早已经大都是驯顺待宰的羔羊。既然已经没有了起码的“抵抗意识”,用强奸和占有他们的妻女的方式就完全是多此一举了。

在这里,另外一些西方学者分析性暴力的“谱系说”可能更有启迪。这一学说认为:性暴力其实是和平和战争时期的一个普遍的暴力谱系或一个特别的性暴力谱系的一部分,或者一种更扩大的延续。[61]这一理论还认为:如果这些性暴力在某些国家里重复发生,那么常常愈演愈烈。[62]

作这一如是观,我们便不难想到在中共建国以来(包括建国前在所谓的“解放区”内),中国农村大规模地对“四类分子”及其家庭施暴,尤其是大规模地性占有和性侵犯他们的妻女的“普遍的暴力谱系”。广西文革大屠杀中的性暴力并不是第一次,最早的“特别的性暴力谱系”原型可以追溯到所谓的暴力土改中。晚近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智效民研究中共早期晋绥土改的著作,就揭露了中共早期土改中“分房、分地、分老婆”的固有模式:“不仅地富和斗争对象的女人被分配掉,就是富裕中农也不例外。富裕中农冯万里的闺女就封给了贫雇农。……土改时,任有莲和母亲被关押起来,要硬性分配给贫雇农。母女俩坚决不从,便遭受绳子抽、棒子打、烙铁烫等酷刑”。[63]重庆独立学者谭松在他对四川东部暴力土改的调查中,更向我们描述了广西文革中似曾相识的性暴力的场面:

土改积极分子民兵多是地痞流氓,暴力被合法化,使他们得以公开对地主女子施行残忍的性虐待。他们强迫未婚女子脱裤分开两腿被人摸下身,将木块、铁条和脱粒后的玉米棒插进女人下体反复朝里捅。一位叫黎明书的男子回忆说,他的姐姐黎琼瑶当年二十出头的未婚女子,被逼交出洋钱,交不出先被暴打灌辣椒水,然后被扒光衣服用猪鬃毛扎乳头,无法忍受当天跳堰塘自杀。一位土改民兵连长李朝庚接受谭松采访说,土改时忠县有个未婚女子梁文华还未结婚,本身不是地主,因为是全县著名美女,就被十多个土改民兵抓去轮奸致死。[64]

由此可见,从土改开始,四类分子的妻女便和他们的土地一起,作为一种被合法剥夺的“财产”分配给所谓的农村革命阶级——“贫下中农”。从土改到文革的十多年里,地富及“四类分子”早已沦为政治贱民。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贫下中农们”和他们一起在所谓的合作化运动里被中共剥夺了土地,断绝了在这方面的分配欲望。但是,四类分子们辛勤劳动,还是有一些可怜的鸡鸭余粮德积蓄的。尤其是他们的儿子或娶上了漂亮的媳妇,他们的女儿或出落成豆蔻年华的少女,这便激发了那些“土改积极分子民兵”压抑在心底的最龌龊的性欲望:既然第一次暴力—土改时分配地富的妻女是合法的,为什么文革中不来第二次再分配呢?事实上,广西文革中不少性暴力的发生,是和模仿土改息息相关的。如上面例举的金秀县金秀区长二公社党支书、“文革”主任莫志光,为了达到奸淫和霸占青年妇女莫秀云的目的,逼死了莫的父亲,还活埋了莫的母亲莫女娇的恶性事件,就是在搜查土改时没有能发现的“银元”的借口下发生的。[65]如同这一理论所预测的,恶性的暴力从土改到文革大屠杀的重复发生,性暴力和性残虐只会愈演愈烈。在土改时还留下一条性命的地主莫女娇夫妇,竟因为有了一个长的不错的女儿莫秀云,被色狼莫志光看上,文革中反而被活埋了。

在回答“他们还是人吗?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时,这一“性暴力谱系”理论着重考察了和平和冲突时期的关联。它指出:施害者之所以能在大屠杀中犯下这些常人难以理解的兽行,还和和平时期被害者被统治者的意识形态长期非人化有关。当敌人被描绘成“罪有应得”时,暴力的责任就“被转移给了敌人”。而对他们的任何暴力都在道德上被合法化了。这种“责任的转移”所产生的强大的“道德疏离”,会使暴力行使方式增多,暴力的目标拓宽,性暴力常常应运而生。[66]对中国大陆数千万四类分子来说,文革前的十七年他们被非人化、公开被称为是“应当消灭的阶级”的宣传和政策难道还不多不够吗?因而文革中出现如此规模的大屠杀和性暴力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几点简单的结论

从刚刚问世的36卷、700万字的《广西文革机密资料》里,读者可以看到:在一个没有任何战乱外患的和平时期,中国的一个省竟有8.97到15万的人在一场政治运动中死于非命。根据官方的调查的结论:这些人中仅有三千多人是死于两派自愿参加的武斗,而其他的8.94—15万的受害者则是“在领导有计划地进行的”屠杀中,即“多是在非武斗情况下,被个别或集体加以杀害的。”[67]仅此,我们就已经不难看到一个血雨腥风的广西文革,看到一场反人类、反人道的大灾难了。

如果我们更近一步追溯一下那些在“非武斗的情况下”、被“有计划地”“个别或集体加以杀害的”的受害者的社会—阶级成分的构成,还会发现:在这一居全国之冠的所谓的“非正常死亡”的数字后面,是一场由广西最高领导授意的,由各级政权组织的,由军人、武装民兵和众多的党团积极份子执行的对所谓的“阶级敌人”的血腥大屠杀。中共的国家机器在这一屠杀的过程中,采用传播种种受害者要暗杀、要叛乱的谣言,组织“贫下中农最高法庭”等法外的行凶机构,并在蓄意制造的“无政府”状态中进行的。高达5—8万名“四类分子”及其子女是被害者群体的主要人口构成,约占所有“非正常死亡”总数的56%。他们或在数百种的酷刑中满足了施害者的兽性的快感后被折磨而死,或直接被灭门绝户、人财双亡。由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是一种有计划的“阶级灭绝”的大屠杀的结论。

在广西高度组织化的大屠杀里,还有一些非组织化的极度恶的衍生物。一是竟然出现了人吃人的风潮。据这份机密档案记载,至少有302人,被国家机器的代表,即军人、武装民兵和众多的党团积极份子破腹取肝,剜心割肉。凶手的真实动机绝非是对阶级敌人的仇恨,而是为了延年益寿、滋补养生。二是迸发了大量的强奸、轮奸、性伤残和性虐杀的案件。仅这份档案记载的就有225个恶性案例,估计女性受害者达千人以上。在1967年底到1968年秋的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杀人夺妻、杀人霸女、劫色—劫财—害命竟成为遍布广西乡村的一种社会常态。这些不齿于人类的兽行决不能用对阶级敌人的仇恨来解释;施害者的动机也根本不是为了什么美好的“革命”理想,相反是出于赤裸裸的奸淫掳掠的恶欲。

在探索这些人性极度扭曲,乃至兽化的过程中,我们还会惊人地发见这些做恶的方式都不是文革的首创。相反,其原型可以追溯到中共建国最早的政治运动:暴力土改和血腥镇反。对地富和其他四类分子的单方面劫财、残杀、对他们妻女的强奸、轮奸和霸占,那时都在相当程度上在全国范围内发生过,并被普遍地认为是完全合法的。而文革只不过是给了那些军人、武装民兵和众多的党团积极份子又一次财产——女人的再分配的机会。换句话说:这些极度恶的衍生物,不过是中共文革前十七年的政策和实践某种结果和延申而已,是“中国特色”的恶之华的结晶。按以往政治运动的惯例,它不仅是合法的,还是合理的。只不过它的表现形式稍稍集中和夸张了而已。而在文革中始终屹立不倒的韦国清,和支持了他的整个广西的国家机器,正是文革前十七年和文革中的十年里对平民迫害和杀戮的象征。

如果我们能从广西一个省的文革的个例来看、来回答“什么是文革”这样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题,我想:看看上面这些丑恶的“中国特色”便不难心有灵犀一点通了。

【注释】

[1]广西非正常死亡共89,700人的数字,来自中央赴广西工作组〈广西“三支”“两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绝密)〉(1984年1月20日)。又据当年工作组成员、公安部干部晏乐斌的工作笔记:死者8.97万是有名有姓有地址的,还有无名无姓的3万多,失踪的2万,共14万。据他回忆,韦国清当时估计为十五万。参见晏乐斌的文章〈我参与处理广西文革遗留问题〉,《炎黄春秋》,2012年第11期,第13—20页。就民间调查而言,绝密文件〈广西在“文革”期间大批死人问题的情况报告〉中透露:“区党委调查研究室杨志庆同志反映,商业部门发布票,69年比67年减少13万人(除正常出生、死亡者外)。区直一些比较负责的同志说死亡20万人,也有人讲,全区死了四、五十万人。”

[2]表一中有关广西几个县的机密档案中的非正常死亡人数,来自宋永毅主编《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三十六卷(电子书),纽约:明镜出版社,2016年。这几个县公开出版的县志中的死亡数字,转引自严飞〈政治运动中的集体暴力:‘非正常死亡’再回顾(1966—1976)〉,载《二十一世纪》2016年6月号,第66页。

[3]表二中有关广西人吃人数的统计,来自宋永毅主编《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三十六卷(电子书)。这里所指的“官方出版的省志”指:《广西文革大事年表》(内部出版),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和《当代中国的广西》,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

[4]宋永毅:〈广西文革中的吃人狂潮〉,载《二十一世纪》2016年6月号,第76—95页。

[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广西“文革”档案资料》(1987年)第7册,127页,载宋永毅主编:《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十四卷(电子书)。

[6]广西区党委处理“文革”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韦国清同志在广西“文革”期间所犯错误的事实依据》(绝密)(1983年6月17日)。

[7]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落实政策广西调查组:〈广西在“文革”期间大批死人问题的情况报告〉(绝密)(1981年7月15日)。

[8]十四个县分别是临桂县、灵川县、兴安县、凌云县、西林县、贵县、柳城县、东兴县、北海市、罗城县、宜山县、隆安县、天峨县、靖西县。数据分别来自《广西文革档案资料》。具体的百分比取自于宋国庆和董国强的〈广西“文革”期间非正常死亡研究〉一文,载《领导者》,2016年2月号,第160页。

[9]载宋永毅主编:《中国文化大革命文库》,香港中文大学大学服务中国研究中心,2015年第三版。

[10]林达:〈已经消失的中国“犹太人群体”:文革的社会、理论背景一瞥〉,载宋永毅主编《文革五十年:毛泽东遗产和当代中国》(下),纽约:明镜出版社,2016年。

[11]见Wikipedia中“Democide”词条

[12]1967年3月6日,“中共广西军区委员会发出《关于成立抓革命促生产指挥的通知》决定在军区党委领导下,成立广西军区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通知发出后,各地、市县也相继成立了以解放军为主的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广西文革大事记》(机密)。参见宋永毅主编:《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十五卷(电子书),纽约:明镜出版社,2016年。

[13]同上。

[14]中共灌阳县委员会编:《灌阳县“文革”大事记》(1987年6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十一卷(电子书)。

[15]中共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富川县“文革”大事记》(1987年3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十三卷(电子书)。

[16]中共上思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上思县“文革”大事件》,1986年8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八卷(电子书)。

[17]广西区党委处理“文革”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韦国清同志在广西“文革”期间所犯错误的事实依据》(绝密)(1983年6月17日)。

[18]广西文革大事年表编写小组编《广西文革大事年表》(内部出版),南宁市: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132页。

[19]〈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集的全国工作会议讨论纪要,1965年1月14日)。

[20]宋永毅:〈“文革”中的暴力与大屠杀〉,美国《当代中国研究》,2002年第3期。

[21]中共乐业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乐业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1日)。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五卷(电子书)。

[22]此类记载在档案中比比皆是,如中共隆林各族自治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隆林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4月30日),中共那坡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那坡县“文革”大事记》(1987年11月)等。

[23]中共环江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环江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8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十九卷(电子书)。

[24]中共天等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天等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6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卷(电子书)。

[25]中共环江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文化大革命”大事记》(1987年4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十七卷(电子书)。

[26]中共永福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永福县“文革”大事记》(1987年4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十卷(电子书)。

[27]中共横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横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7月28日),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卷(电子书)。

[28]中共宜山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宜山县“文革”大事件》(1988年1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九卷(电子书)。

[29]中共巴马瑶族自治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巴马瑶族自治县“文化大革命”大事记》(1987年5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十八卷(电子书)。

[30]〈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黄天辉的刑事裁定书〉(1984年3月18日)。

[31]中共南宁地委整党办公室编:《南宁地区“文化大革命”大事件1966—1976》(1987年6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卷(电子书)。

[32]中共大新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大新县“文化大革命”大事件1966——1976》(1987年6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二卷(电子书)。

[33]中共宾阳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宾阳县“文革”大事件,1966—1976》(1987年8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卷(电子书)。

[34]中共钟山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钟山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五卷(电子书)。

[35]〈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徐善富的刑事裁定书〉(1984年3月18日)。

[36]〈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超文的刑事裁定书〉(1984年3月17日)。

[37]中共凌云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凌云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4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六卷(电子书)。

[38]中共金秀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金秀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4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八卷(电子书)。

[39]中共天等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天等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6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卷(电子书)。

[40]中共扶绥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扶绥县“文革”大事件,1966—1976》(1987年5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卷(电子书)。

[41]同上。

[42]中共钦州地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钦州地区“文革”大事件》(1987年10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八卷(电子书)。

[43]中共浦北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浦北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12日),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九卷(电子书)。

[44]中共合浦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合浦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八卷(电子书)。

[45]中共天等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天等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6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三卷(电子书)。

[46]中共武宣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武宣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28日),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七卷(电子书)。

[47]同注[39]。

[48]中共融水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融水苗族自治县“文革”大事记》(1986年10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十八卷(电子书)。

[49]同注[43]。

[50]同注[33]。

[51]同注[7]。

[52]中共凌云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凌云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4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六卷(电子书)。

[53]中共贺县委员会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贺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4月3日),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十八卷(电子书)。

[54]中国南丹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南丹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十八卷(电子书)。

[55]同注[44]。

[56]中共马山县委整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马山县“文革”大事件》(1987年5月20日),载《广西文革机密档案资料》,第四卷(电子书)。

[57]同注[42]。

[58]同注[16]。

[59]同注[57]。

[60]Susan Brownmiller,Against our Will:Men,Women,and Rape. New York:Simon and Schuster,1975,pp.11-15,57-61.

[61]Cynthia Cockburn,“The Continuum of Violence:A Gender Perspective on War and Peace”in Wenona Giles and Jennifer Hyndman(des). Sites of Violence gender and Conflict Zone,Berkeley and 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4,pp.24-44. Cari Jo Clark et al.,“Association Between Exposure to Political Violence and 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 in the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A Cross-Sectional Study”,The Lancet,Vol.375,2010,pp.310-316.

[62]Dara Kay Cohen and Mackenzie Israel-Trummel,“The Reaches of Rape:Conflict-Related and Post-War Consequences”,paper presented at the“Workshop on Sexual Violence and Armed Conflict:New Research Frontiers”,Harvard Kennedy School,Harvard University,2-3 September2014.

[63]智效民:《刘少奇与晋绥土改》,台北:秀威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195—196页。

[64]蔡咏梅:〈谭松谈川东血腥土改〉,香港:《开放》,2013年9月号。

[65]同注[38]。

[66]Christopher Browning,Ordinary Men:Reserve Police Battalion101 and the Final Solution in Poland,New York:Harper Collins,1992. Janie I. Leatheman,Sexual Violence and Armed Conflict,Cambridge:Polity Press,2011.

[67]同注[5]。

(本文为2016年10月16日在日本明治大学纪念文革50周年大会上的演讲)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华夏文摘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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