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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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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是不是合理的讨论,受到公众关注。持不合理论者认为,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抚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但也有很多网友支持继续这个规定,其主要理由在于,这种牵连制度可以实现较好的威慑功能,避免犯罪。另外,对于某些犯罪分子的子女,他们从父母身上获得了恩惠,既然不能连坐,那为什么可以连惠,讨论问题不能太过双标。

这些理由自然都有合理的成分。法律只是一种专业化的知识,它在人类的知识总量中可能连百分之一都占不到,因此我们没有资格去对拥有普遍性知识的民众评头论足,独断傲慢。我们只能说出自己基于专业的忧虑。

惩罚犯罪的支柱,是公正还是功利?

关于惩罚的理论,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立场:

一种观点认为因为有了犯罪,所以才有刑罚。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没有犯罪,所以需要刑罚。

前者强调公正,立足既往,认为罪犯实施犯罪,本身应受到惩罚,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惩罚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即报应主义思想。后者关注将来,认为惩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对社会有积极的作用,此乃功利主义思想。

报应主义思想最典型的表达,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多人认为报应主义太过感性野蛮,但它其实限缩了刑罚权,张三杀了李四,李四的家人只能找张三复仇,不能连带张三家人。如果李四认为要斩草除根,赶尽杀绝,把张三家人全部干掉,那显然违反了报应主义倡导的公正。

报应主义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认为人在自由意志的选择下,避善从恶、实施犯罪,从道义的立场上必须承担责任。理性的人必须接受内心道德法则的自律,道德自律是理性自己给自己下达的命令,是一种不可违背的绝对命令。

为了声明这种报应主义立场,康德举了一个例子。假定在海岛上有一个公民社会,经过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彼此分开,散居世界各地。但如果监狱里还有最后一名谋杀犯,那必须在处死他以后,才能执行解散决定。因为每个人必须知道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不应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那所有人将被认为共同参与了谋杀,这是对正义的公开违反。

功利主义的巨匠,则首推英国哲学家边沁,他的名言是:“正确的行为是那些能够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在边沁看来,法律应当以最小的社会痛苦,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一个理想的社会,给人造成痛苦的犯罪和刑罚都是不应该存在的。然而,我们毕竟没有生活在黄金时代,总有一些人会实施犯罪。边沁认为,犯罪和刑罚都会给社会带来痛苦,用刑罚之痛去抵制犯罪之痛,这叫以毒攻毒。如果刑罚之痛小于犯罪之痛,但却能防止更多的犯罪,那么刑罚就是正当的。

比如刑罚对社会造成了三个当量的痛苦,而它却遏制了多于三个痛苦当量的犯罪,那么刑罚就是合理的。如果刑罚不足以遏制犯罪,那这种刑罚就纯粹是一种浪费,它比多余的刑罚更为有害。边沁举了一个形象的例子,说这就像医生给患者做手术,让病人遭罪但却毫无成效,还不如不做手术。

在功利主义者看来,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行为之前,人们会权衡利弊,比较犯罪带来的快乐,与可能遭受的刑罚的痛苦。如果结论是刑罚之痛大于犯罪之乐,那么他们就不会去实施犯罪。

功利主义有两种主张,一是一般预防,二是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也就是所谓的杀鸡骇猴,对犯罪人施加惩罚是为了威吓社会公众,让他们不要以身试法,这其实是将犯罪人以外的所有人视为潜在的犯罪人。特殊预防针对的是犯罪人本人,防止他们将来再次犯罪。

公正与功利?谁应该是惩罚的主要支柱呢?

很多朋友会不假思索地认为肯定是功利,毕竟我们生活在一个处处强调功利的时代。

但是,这个选择可能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人的工具化,惩罚张三犯罪是为了预防张三以外的人犯罪,报应主义认为,这是把罪犯当作一种工具,来实现其他目的,是对罪犯人格的亵渎。

第二,功利主义有冤枉无辜的风险。比如,某地发生数起凶杀案,作案手法非常残忍,一时人心惶惶。领导批示,当月必须破案,可到截止日期前一日,仍毫无头绪。于是办案人员与一位死刑犯商量,只要他认下人命案,便许以诸多好处,如给他将要高考的儿子解决免试入校的手续。被告欣然同意,向公众忏悔自己的杀人行为。按照一般预防的观点,这种行为并无不当,因为它可以震慑普罗大众,让他们感到司法机关言出必行办案神速的强大威力。但是,这种做法显然抵触我们内心某个最柔软的地方。无罪不罚,这是正义的底线。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各有利弊,通行于世的是综合主义,也就是将两者结合起来,优势互补。

虽说综合主义是取各家之长,但它总应有个主次之分。在我看来,惩罚的根据应该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

做了那么冗长的铺垫,那么牵连制度所说的威慑更倾向于公正还是功利呢?显然,它带有效果论的功利色彩。它最大的问题在于违反了罪责自负,无罪不罚这个正义的底线。

有人会认为牵连制度的威慑实现了功利主义倡导的一般预防,这其实也是一个误读。这里大家要特别注意一般预防和法家的重刑主义的区别。

法家强调重刑主义,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对很轻的犯罪也可以实施重刑,就像治普通感冒,却给病人用最猛的抗生素。这和功利主义并不相同,功利主义认为刑罚之恶不能超过犯罪之恶,多余的刑罚也就是多余的恶。如果感冒用猛药,说不定把人体的免疫系统给彻底搞坏,反而让其一命呜呼。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风声OPINION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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