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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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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是无法选择的,父母的显赫与卑微对于子女自然而然会产生影响,但那只是命运的自然安排,但这与法律没有太大关系。家境优越的父母肯定会让孩子拥有更多的机会。我出生在一个很小的城市,来北京上大学之前都没有亲眼见过钢琴和小提琴,英语至今也一塌糊涂。同样是出国交流的机会,外语水平好的同学肯定占优势,我这种家乡口音的外语肯定被淘汰。我确实嫉妒过那些家境优越的同学,当有人家道中落,从高处跌落,我的内心也曾暗暗叫好。但是理性让我从嫉妒中不断走出,不断提高自己,改变自己,不在抱怨和苦毒中自我沉沦。

法律既不能人为地强化父母的恩庇,不能因为父母显贵,处处让其加分;也不能让子女因为父母的过错就雪上加霜,因为父母犯错,处处减分。法律上的平等是机会和权利的平等,而非结果上的平等。

当然,法律并不反对合理的区别对待,鉴于人类在起点上存在天赋、财富、个性、教育、性别、种族等各方面的不同,所以法律下的平等并不反对区别对待。比如考虑男性和女性的不同特点,在生育法、兵役法上区别对待,这并没有违反平等的精神。然而,因为父母犯罪,就对子女的就业进行限制,这是一种合理对待吗?

每当你出现迷思时,不防降下无知之幕

法治从不幻想在现世建立黄金世界,它只是为了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这也许是法律人一个重要的思维逻辑,凡事都想到最坏,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也因此,法律人很少将自己代入强人的角色,而往往把自己代入弱者的视野。

法律界为什么担忧牵连制度,就是害怕出现滑坡现象,如果父母有罪,子女不能报考公务员,那么罪责自负的原则就已经被突破,例外的例外就会无穷匮也?

谁知道哪天不会出现五服以内都受牵连,抑或某个地域一律牵连。甚至商人子弟不能为官,人分三六九等的思想又死灰复燃。不能考公会不会滑坡到不能考事业编,甚至不能进入大企业。须知很多企业招聘也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理论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出生之前被一块无知之幕遮挡,不知道自己出生在何种家庭,不知处于何种阶层、性别或民族,也不知自己的教育水平,身体健康还是病弱,家境贫穷还是富裕,那么你是希望出生在一个父亲贵族儿也贵的身份社会,还是希望出生在一个即便父母罪孽深重,但你依然能不受牵连,能够独立生活的年代呢?

很多人总是觉得自己的命好,或者认为自己不会命不好,但这并不是你说了算。因此,无知之幕理论推导出两种公正原则:

一是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个原则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即便你成为了低端中的低端,你依然拥有一些基本权利是任何人无法干涉的,也就是说在基本权利方面,每个人都是完全平等的。有谁敢说,你或你的家人就不会跌至谷底呢?但即便你在深渊,法治依然希望保障你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第二种公正原则,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公正不是要求对收入和财富进行绝对平等的分配,而是为了确保公平,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一定的倾斜调整。通过平等来对自由进行补充,避免自由堕落成强者对弱者的全盘通吃。这也就是著名的“差异原则”。但差异原则更多是补偿,而不是剥夺。

人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很多犯罪也与道德过错无关,刑法中有很多犯罪是没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的。比如,很多人不知道买鹦鹉也是犯罪(最高可判15年),也不知道从海外买药可能构成走私毒品(最高死刑)。另外,从自然结果来看,子女本身就是父母犯罪的被害人。一旦父母入狱,他们本身就会受到社会歧视,法律何必落井下石,赶尽杀绝。更有甚者,子女有时还是父母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比如父母虐待子女,遗弃子女,出卖子女,性侵子女,不一而足。当然,有人可能会说,是不是可以区分自然犯和法定犯,故意犯和过失犯,对己犯和对他犯,对于某些可以牵连,某些就不应该牵连。

这种折中的思路值得进一步研究,但我们还是担心它会出现滑坡效应,更重要的是它与罪责自负的原理是违背的。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没有人拥有完全的理性,因此也不能在理性上被彻底说服。人类各个世代千千万万的人从个人经验中所汇总的海量知识,一定大于我们这些自诩为法律专家的狭小知识。但是,我们依然有责任说出自己专业的意见。

法律没有最优解,只能提供一个相对较好,或者说最不坏的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风声OPINION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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