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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蒙:中共特色 永不赔付的新冠保险

—原题:永不赔付的新冠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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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问我,“您的最低诉求是多少?”

我说只想按合同来,“我不觉得这是一个讨价还价的事,现在我如果给你出了个价格,这就变成一个讨价还价的事。”

对方使用了另一个词,“是协商,对,进行一个协商。”我问她,为什么我们就不能正常地按一个合理的最简单的流程做这件事情?

她打断我,“不是,你听我说完,你觉得你一个人两万,你知道我们有多少案件吗?你以为上面没有算过这个成本吗?当然算过,我直接告诉你是百亿千亿,直接会导致公司倒闭,您觉得国家会让一个央企倒闭吗?什么概念?”

接下来她给我举了几个案例。

她告诉我,包括她在内的所有公司员工,如果买了这款保险,都必须签字放弃理赔,还要让自己家人都签字放弃。这是领导的要求,她也签了字的。

“你说要工作还是要理赔,对吧?”她补充,“你已经很好了,还能赔你,还能争取一下,我们争取都不能去争取,……直接让我们放弃理赔,报案都不让你报,就是你增加了国家负担。”

她又讲了另一件事。上海浦东某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没有同意协商,起诉了,“然后直接公司领导找到他的领导,直接让他签字放弃索赔。是因为他是属于体制内,然后你要求这样子,就是增加国家的负担。”

我立即感到自己不那么理直气壮了,好像如果我再坚持要全额赔付,不仅没有同理心,还于大局观有亏。

她还讲了一个离我更近的故事,是她负责的一例理赔。北京某大学的一位教授,在协和医院做了一套检查,诊断甚至写明了“新型冠状肺炎”,但只得到3000元赔付。

我知道她希望借这个故事告诉我,开价的时候要谨慎一些,毕竟我没得肺炎。听到这里,我已经觉得自己近乎一个坏人。一旦我开口说出一个金额,无论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多少,都是唯利是图的证明。

最后她说她的权限是5000块,已经很有诚意。我答应了。

不起诉就是帮凶?

这位理赔员C还在电话里提到了我的父母。我给父母买了同样的保险,也报了案。她以为我们一家会获得三份赔付,暗示我不要纠结每一份的价格,要乘以三算账。

但实际上,我的父母从一开始就放弃了理赔的打算。我帮他们报了案,告知可以去做检查。我爸打电话询问在医院工作的朋友。朋友说,没有医院能提供含ct值的核酸报告,他于是放弃了。我妈甚至连电话都没打,她那会症状严重,全身疼痛,根本起不来床。而且他们一致认为,感染的人那么多,保险公司不会赔的。

这份保险的理赔受理率,在我们这个小家庭里是三分之一。我设想在更广的范围里,会有更多不愿意甚至没有力气做检查的人、不会用小红书搜索攻略的人,也有更多一直没接到电话的人,以及像我一样,没有坚持到诉讼那一步的人。

这份保险的真实销量数据我不得而知,如果按那位理赔员所说,理赔金额会达到百亿千亿,也就意味着有至少50万人购买了这份保险。这些人本应更顺利地得到合同里写明的赔付。

接受了理赔协商金额之后,我联系上两个群友,她们都是比我更有毅力的人。群友A早在去年12月联系不上理赔员时就起诉了。她在老家立案,一个星期后得到受理,此后一直没有开庭,由法庭介入调解。到三月初,保险公司提出赔付18000元,她没同意,要求全额赔付。

群友B最初很愤怒,不停打理赔员的电话,连续打了二十多个,直到手机卡被锁住。然后她投诉到银保监会,电话打不通,再起诉立案。保险公司打来协商电话时,她态度软下来,提出要18000元。她表现出理解对方,说,你们也不容易,可以申请下,如果不行我就继续走程序。后来经历几轮拉扯,她拿到理赔款13000元。她劝我,“要掌握主动权”,“你态度好点,别人也愿意帮你早点解决”。

我发现,要想得到赔付,除了要有坚持到底的决心,还得懂一些博弈策略。最重要的是,手里要有武器。A和B都没有把纸质检查报告等原件寄给保险公司,这是她们的第一样武器;她们的投诉和起诉记录,是更厉害的武器。但我都没有。

前文提到的那位博主说,得到全额赔付的人绝大部分经历了起诉。他写的攻略都以起诉为前提,人们从B站、知乎、小红书上联系到他,但要等到这些人立案成功,他才会加微信。他觉得那些接受私下协商的人或多或少是做了保险公司的帮凶。

情势变更了,吗?

事情发展到这里,如果说还有什么值得高兴的事,就是无论如何还是有至少三个案件最终开庭了。

其中一个案件分别于2月17日、2月24日在天津开庭,还没有作出判决。原告是王屹然,他自己就是一名律师。在他看来,这类案子并不特殊,就是普通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民事案件,而且开庭中,保险公司给出的抗辩理由没有能站住脚的。虽然尚未判决,但“与同行沟通,我们法律圈对案件的结果几乎没有太大争议。”

关于这类案件,去年曾有一个胜诉的判例。2022年3月,原告吴先生购买了国泰财险的出行保保险,其中约定,如果原告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能够得到1万元保险金。这个案件有争议的部分是,原告为无症状感染者,保险公司认为这不属于新冠肺炎。8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胜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

一位做保险经纪人的朋友告诉我,在这类案件中,法院一般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原因是为了保护保险行业的信誉,让消费者还愿意购买保险。我想起那位理赔攻略博主说的一个数字,在加他微信的一千多人里,有约800人获得了全额赔付,成功率接近80%。看来在这类纠纷里,诉讼确实有用。

王屹然律师的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情势变更。

我对这个词很熟悉,在第三通协商电话中,那位理赔员也对我提起过这个主张。她说现在“公司是按照国家的《民法典》来进行解释,情势变更,第五百三十三条的一个法律条例来进行解释了,所以现在你要去起诉什么的,法院也可能会拿出这条来跟你们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是这样写的: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理赔员的意思是现在放开了,形势变了,法律也允许保险公司变卦。博主“投保慧人心”提到,还有一些理赔员直接使用更通俗的“不可抗力”这个词来吓唬客户,试图阻止他们起诉。

但王屹然告诉我,在世界保险发展史上,没有出现过保险合同适应情势变更解除的案例。

这个原则的应用非常严格,王律师引用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其中提到,“‘情势变更原则’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保险法》第三十条也有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王律师还专门写了一条微博,解释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反驳保险公司的此项主张。他一共提到六项反驳理由,前五项都是基于法条或司法解释,最后一项最让我意外,原文如下:

(六)我国新冠疫情防控从未“放开”、“躺平”的政策调整,仅科学调整了相关防疫措施,调整后感染人数未明显增加。

12月7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新十条”系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措施,是为了持续提高防控的科学、精准水平。执行中要坚决纠正简单化,“一刀切”,不搞层层加码。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在2022年12月7日发布“新十条”政策后,确诊病例人数、感染病例人数每日均分别保持在数千例、数万例不等,与2022年度秋季、初冬相比无明显变化。

由此可见,被告提出的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新冠感染风险显著增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正面连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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