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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正直,其实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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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同治年间,湖北发生了一起因奸未遂杀人案。

杀人者是湖广总督的卫队长,史料中不载其名,只称“某弁”,就是某位下级武官的意思。一天,某弁“率亲兵数人入民家,欲奸其处女,女不从,杀之而逸”。

翻译过来,就是某弁带着几个亲兵光天化日闯入民宅,想跟那家的女孩交谈或搭讪,女孩不从,他就把她杀了。

干这种事,还得带几个亲兵,估计是怕女孩武功高强,人多可以一起“对抗”她。女孩反抗时,有没有导致他受伤,不得而知,只知道,他杀人后也是选择了逃逸。

总之,案情明朗,女孩是完美受害者,既没凌晨才“下班”回家,也没有在外面吃宵夜,就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她最大的过错,应该就是“不从”。

我堂堂一个湖广总督的卫队长,看上你一小民女,你敢不从?活腻了。

受害父母痛不欲生,当即走法律程序,到县里告官,县官不理;又告到府里去,府里也不立案。

原因很简单,嫌疑人是湖广总督官文的亲信,地方府县不敢动他。

湖广总督,那可是满清九位最高级别的封疆大吏之一,就是湖南湖北两省的军政总一把手。而官文又是满清正白旗人,历道光、咸丰、同治三朝,一直官运亨通,甚至还当过文渊阁大学士,文武通吃,他的亲信,谁敢动。

告御状?那你也得走得出湖北。

就算能走出湖北,还有河南、河北在等着你呢。

那么,受害家属就这样叫天不应叫地不灵了?

别急,有人怒了。

湖北布政使阎敬铭。

布政使,通俗理解,约等于常务副省长,官位在巡抚之下。而巡抚,也在总督之下。但阎敬铭可不管谁官大官小,人命关天,在我管辖之下,我就要为百姓伸张正义,决心一查到底。

因为阎平日就有刚直不阿的官声,知道他要查此案,凶犯也怕了,躲进总督府,求官文救他。官文说你放心,就呆在我这儿,谅他不敢进总督府抓人。

没想到,阎敬铭真来了。

身为布政使,阎敬铭跟官文在公务上多有来往,平日里关系也还不错,所以阎敬铭毕恭毕敬,在总督府门外求见。官文没想到他真上门来,也有点慌,称病不见。阎敬铭不依不饶,对门卫说,你跟总督通报一声,说下官有要事,必须现在见到不可,如果总督身体有恙,不能吹风,那我进他卧室也行。

门卫出来,还是说总督不便接见你。阎敬文说那好,反正总督病总会好的,到那时他一定会传见我,那我就在这儿等他吧。

说着,让他的侍卫从轿子里把席子、被子拿出来,又说,不好意思,那我就把总督的官厅当我布政使的行署吧。

还真的把席子、被子铺在总督的官厅上,就地躺平。

门卫没见过这样的,回报官文,官文说,就让他躺着,我倒要看看,他能撑多久。

谁也没想到,阎敬铭在总督的官厅一躺平,就是整整三日三夜,吃喝拉撒睡都在这里进行。这下官文真慌了,这样实在不成体统,万一传开了,皇帝追究下来也不好办。于是便让阎敬铭的下属去劝他,说你先回去,案子咱再细说。

阎敬铭不答应。

官文又命人去请阎敬铭的老乡,湖北巡抚严树森和武昌知府李宗寿前来劝说阎。这两人好说歹说,阎敬铭还是那句话:“不杀凶犯,我决不回署!”

事情闹成这样,完全出乎官文的意料,没辙,只好亲自出来,一见阎敬铭,他就跪了下去。

没错,总督向布政使下跪,这是有清一代绝无仅有的事。而官文这么做,只是为了求阎敬铭放过他的卫队长。

阎敬铭怎么表示?

“岸然仰视,不为动。”

特写,45度角望天空,对跪在他面前的总督瞅都不瞅一眼。

一边的湖北巡抚严树森看不下去了,对阎敬铭说:“老阎你可别太过分了,堂堂总督,屈尊向你布政使下跪,你就不能网开一面吗?”

阎敬铭心里想什么,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他终于动了。

动摇了。

弯腰把官文扶起来,说:“我退一步,可以不杀他,但必须把他撤职,命人押解回原籍,答应这条件,我就走。”

官文赶紧答应,并叫人把躲在府里的卫队长喊出来,让他跪谢阎敬铭不杀之恩。

没想到,阎敬铭一见凶犯,脸色一变,即命他的亲兵把凶犯拿下,然后当场……

你猜错了,不是当场斩首,而是脱去裤子,重责四十大板,然后又叫人把他押回原籍,即时出发。

官文也只能眼睁睁看着,不敢上前阻拦。

案子到这里就算完结了。

这事载于《清稗类钞·正直类》。《清稗类钞》是民国时期徐珂编的一本关于清代野史、掌故逸闻的史料集,包罗万象,不是正史,却是正史的重要补充。

也就是说,这案子是真实发生过的,被归入“正直类”,说明徐珂认为,阎敬铭不畏强权,勇惩凶犯,是个“正直”的好官。

问题是,强奸未遂而杀人,无辜少女惨死,如此恶性的罪行,是凭你布政使一句话,然后打四十大板遣回原籍就能了结的吗?

难道不应该将凶犯交给有司,按律判决吗?

如果这样就算“正直”,那是不是,正直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评判标准?

有人可能会说,那是吏治黑暗的满清时期,阎敬铭能做到这样已算很不错了,包青天只存在戏文里,你不能以现代法制社会的要求去衡量人治时代的官员。

没错,“不畏强权”的戏,阎敬铭演得很足,为了逼总督交出凶手,自带被子睡总督府三天三夜,这事古往今来还真找不出第二例。甚至,当总督跪在他面前时,他都能“岸然仰视”,不把这个官大他二级的封疆大吏放在眼里。

但是,恰恰因为这样,我们才对他最后的退让感到可惜。

当官文命人将凶犯喊出来谢恩,而阎敬铭“忽变色,叱健儿执诣阶下”,还以为他前面的退让,是为了把人引出来,然后就地正法。

当然了,打四十大板,还是比罚酒三杯要重得多。

就像一部烂片,前面各种铺垫、各种烘托,到了高潮,突然蔫了。

可以想象,当求告无门的受害家属得知布政使要为他们申冤时,内心是多么的充满希望,就像黑暗中见到一道光。可是,得知凶犯只是被打四十大板然后被遣送回原籍时,又是多么的绝望。

早知是这样的结局,还不如不给他们虚假希望。

所以,不好意思,这不是正直,而是枉法。

很多时候,五十步真的没资格嘲笑一百步。

话说回来,相信很多理智、成熟的人,对阎敬铭最后的退步,是很能理解的。先别说总督官大压死你,就连巡抚、知府都站在他一边,替他求情,你要是一点面子不给,以后还想在官场上混下去吗?

而阎敬铭作出这样的让步之后,好处也是明显的,文章最后说,官文“由是益敬惮之,密疏保奏,乃抚山东”。官文从此对阎敬铭更加敬畏、忌惮,用密折向朝廷保奏,举荐他升任山东巡抚。

看到吧,官场生存,互相给面子是多么重要。

只是,“敬惮”一词,越品咂越觉得讽刺。

最后问题来了,湖广总督,那么大的官,为什么会为了一个卫队长而屈尊向低他两级的布政使下跪?这太不正常了吧。

没错,前面故意挖了个坑,其实文章一开头就挑明了:“有某弁为文恭(官文谥号)娈童,文恭令带卫队,保副将矣。”娈童,请恕我不便解释,免得又说我“色俗”,通俗理解,就是官文的受。万恶的封建社会,很多权贵都喜欢“求同存异”,既追猎同性,又保有对异性的兴趣,官文就是这样的一个时尚旗人。

只是,没想到这娈童也喜欢“存同求异”,算是“能屈能伸”之辈,既能屈体奉迎官员,转身又向民女伸出魔爪。

不过也不用太惊诧,这人物还是挺有代表性的。你去看看,凡是喜欢向弱者施暴的人,必定是在权贵那里感受过屈辱的人,无一例外。

责任编辑: 吴量  来源:新现代聊斋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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