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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如此迟到,到底有什么意义

作者:

袁枚

乾隆九年,江苏淮安有一姓吴的秀才,在沭阳县洪姓人家教私塾。洪氏是当地富豪,请家教还包食宿,吴秀才带着妻子儿子住在洪家外院。

某日,洪富豪摆谢师宴,请吴秀才父子吃饭。那时候女性地位低,不能赴饭局,吴妻就留在家。当天晚上二更时分,吴父子回到家,进门就发现,吴妻被人杀了,墙外扔着一把刀,正是他家平时切菜用的刀。

沭阳县令接报,亲自去验尸,发现吴妻颈部被割三刀,粥都流到喉咙外。现场除了那把凶器,没别的线索。县令仔细察看死者颈部伤口,左重右轻,判断凶手应该是个左撇子。问了洪家人,说有一家奴叫洪安,正是左撇子,便将他抓来刑讯。洪安开始承认了“犯罪事实”,后来又指控是洪富豪的儿子、即吴秀才学生指使的,因为小洪同学见师娘貌美,起了色心,强奸未遂,怕师娘告诉老师,便指使洪安将她杀了。

县令又将小洪抓来进行审问。小洪矢口否认,说家奴洪安曾因犯错被他鞭打,怀恨在心,故意诬陷他。

仅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案子就这么悬着。期间,沭阳县令被调任江宁,新任县令魏廷会一看案卷,认定洪安是凶手,具结上呈。江苏按察司翁藻仔细查阅卷宗后,认为供词、人证、物证皆不足,把嫌疑人都释放了,继续追查真凶。

但是,案子过了十一年,真凶依然抓不到。

沭阳县的原县令,就是我们经常扒的《子不语》作者袁枚,这事就载于《子不语》,名《沭阳洪氏狱》。没完,还有反转。

乾隆廿一年六月,袁枚的堂弟袁凤仪从沭阳到江宁来看望他,对袁枚说,十二年前你经手的案子破了,破案过程甚是离奇:

沭阳有个武生员洪某,去年病死,棺材尚未落葬,托梦给他妻子说,某年某月奸杀吴秀才妻那事是我干的,我逍遥法外这么多年,死后被冤魂上诉到天帝那里,明天中午,会有雷来劈我棺材,你快将棺材藏起来,避过此劫。洪妻惊醒,跟家人商议怎么藏棺材,正说着,晴天霹雳,一个大雷击中洪某棺材,将棺中的尸骨烧为灰烬,而旁边的草屋、木器等却完好无损。

案情这么真相大白,确实有够“雷人”。某些人看到这故事,应该又会说,如此报应,再次证明了,正义虽然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这么说确实安全,也容易引起共鸣,但别急,咱看看袁枚是怎么反思的。

子不语·卷二·沭阳洪氏狱

乾隆甲子,余宰沭阳。有淮安吴秀才者,馆于洪氏。洪故村民,饶于财。吴挈一妻一子居于外舍。洪氏主人,偶馔先生并其子,妻独居于室。夜二更返,妻被杀死,刀掷墙外,即先生家切菜刀也。余往验尸,见妇人颈上三创,粥流喉外,为之惨然。根究凶手,无可踪迹。洪家有奴洪安者,素以左手持物,而刀痕左重右轻,遂刑讯之。初即承认,既而诉为家主洪生某指使,为奸师母不遂,故杀之。生即吴之学徒也。及讯洪生,则又以奴曾被笞,故仇诬耳。狱未具,余调江宁。后任魏公廷会,竟坐洪安,以状上。臬司翁公藻嫌供情未确,均释之,别缉正凶。十二年来未得也。丙子六月,余从弟凤仪自沭阳来,道:“有洪某者,系武生员,去年病死。尸柩未出,见梦于其妻曰:‘某年某月,奸杀吴先生妇者我也。漏网十余载,今被冤魂诉于天。明午,雷来击馆,可速为我迁棺避之。’其妻惊觉,方议引輴之事,而棺前失火,并骨为灰烬矣。其余草屋木器,俱完好也。”余方愧身为县令,妇冤不能雪,又加刑于无罪之人,深为作吏之累。然天报必迟至十年后,又不于其身,而于其无知之骸骨何耶?此等凶徒,其身已死,其鬼不灵,何以尚存精爽于梦寐,而又自惜其躯壳者,何耶?

理性点看,真有雷劈棺材的事,极有可能是巧合,真相可能是这样的:洪武生奸杀吴妻,逍遥法外过十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向妻子告白。其妻怕受牵连或遭报应,才编了这么一个雷人的情节。否则,外人怎么知道?

再说,如果真有阴阳报应,受害的吴妻冤魂为什么要等真凶病死才向天帝上诉?惩善罚恶的万能天帝,是否也秉承不告不理原则?

这些诘问并不多余,袁枚自己对所谓“正义”的迟到或缺席也有疑问,讲完这个案子后,他将自己的反思和盘托出:

余方愧身为县令,妇冤不能雪,又加刑于无罪之人,深为作吏之累。然天报必迟至十年后,又不于其身,而于其无知之骸骨何耶?此等凶徒,其身已死,其鬼不灵,何以尚存精爽于梦寐,而又自惜其躯壳者,何耶?

首先表示愧意,说自己身为县令,不能捉拿真凶,替受害者雪冤,还“加刑于无罪之人”。但是,代表正义的“天报”,迟到超过十年,还不是报应在真凶身上,而是劈了他那“无知之骸骨”,这样的“不会缺席”有个屁用。

《子不语》毕竟不是正史,但从袁枚的忏悔来看,此案应该真实发生过。他将自己“加刑于无罪之人”归为“作吏之累”,倒是道出了清代刑吏的一些无奈之处。

按大清律例,命案从接报到审结,限期很短:

直省寻常命案限六阅月,盗劫及情重命案、掘坟一切杂案俱定限四阅月。其限六月者,州县三月解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解督抚,督抚一月咨题。其限四月者,州县两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清史稿·卷一百四十四)

命案必破,且限期只有六个月,超期,办案者就得罚俸或降级。如此规定,哪个刑吏不想早日结案。再加上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是被允许的,连袁枚这样的所谓好官(据说袁枚离任沭阳时,百姓夹道送行,攀车饯酒,洒泪话别),也难免“加刑于无罪之人”了。

至于刑讯逼供的手段,满清十大酷刑真不是吹的,《官场现形记》作者李伯元写过另一本书《活地狱》,记载了当时的一些酷刑,神经大条的可找来看看。

袁枚是怎么“加刑于无罪之人”的,他自己没好意思说,但从洪安一被审就承认杀人来看,若不是酷刑难熬,一般人断不会只是为了诬陷他人就把自己的命搭上的。

让人颇感意外的,倒是另一个官员、时任江苏按察使翁藻。按袁枚的说法,他的继任者魏廷会将案子“具结上呈”之后,正是翁藻以供词有矛盾为由,将洪安释放了的。

按察使主管一省刑法,兼管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等,相当于现在的省正法委书记兼纪检书记。翁藻此人,史料不多,只知道是杭州人,雍正三年进士,乾隆元年任上海道台,乾隆十年任江苏按察使,任上极重教育,“治狱多平反”。从这些记载来看,翁藻还是有点正气的,才敢将证据不足的嫌犯给放了。虽然到最后也抓不到真凶,毕竟没冤死好人,颇为难得。

没有证据显示翁藻是否受西方律法的影响,但他不自觉采用了“疑罪从无”原则,比清末法学家伍廷芳在修律时正式将此原则列入,要早250年以上。

可见,只有“疑罪从无”原则,才能保证正义的不缺席。

相比沭阳洪氏狱,浙江一个无名的六指人就没这么幸运。

“六指人冤狱”,先见于清末外交家薛福成的《庸盦笔记》,后被收入《清朝野史大观》。

说嘉庆年间,浙江某地有人娶妻,洞房之夜,新郎外出如厕,半夜才回。天亮,家人见洞房门开着,问新娘,新娘说新郎一早出门去了。过了几日,新郎仍不见回,家人慌了,四处寻找,最后竟然在厕所的柴堆下发现了新郎尸体。

家人惊痛之下,再诘问新娘,新娘说洞房之夜,新郎刚进房就出去上厕所,半夜才回来睡觉,“天快亮时,他问我有多少金银首饰,都藏在哪,我一一告诉了他。他说他习惯早起,叫我继续睡,然后又出去了。我刚才找了一下,发现首饰全没了。”

家人再问那“新郎”长什么样,新娘说半夜灯暗看不清楚,只看到他右手长着六指。

年轻的朋友看到这里可能有点纳闷,怎么新娘连新郎长啥样都不知道。那时候都这样,男女结婚前是不能见面的,婚礼时,新娘也蒙着盖头。

案情基本明朗,新郎去上厕所时,刚好有贼躲在里面伺机行窃,被新郎发现,怕他喊叫,就将他勒死,然后穿上他的衣服再回洞房……第二天一早再骗了新郎的首饰逃走。

刚好村里有一六指人,平时品行不端,家人认定此人就是凶手,便告官将六指人抓起来进行刑讯。六指人受刑不过,招了,被判斩立决。新娘死了丈夫,自己又被贼人污辱,没脸再活,上吊死了;新郎的母亲唯此一子,现在儿子儿媳都死了,活着也没意义,也跟着上吊。

过了几年,该地有商人到福建做生意,在旅店碰见一人,听口音是老乡。正聊着,那人忽然问,我们那儿几年前有一新郎被杀,凶手后来抓到了吗?商人说案子早结了,凶手也已伏法。那人一听,面有喜色,当时他正在洗脸,下意识地将右手藏起来。商人瞥见他右手长着六指,便不断追问,说反正都有人替死了,事情都过去这么多年了,把真相告诉我也没什么嘛。那人才说,他跟被杀的新郎隔村,杀人后远逃福建,现在遇到老乡,才想探个究竟。商人答应不向外人透露,暗地里派人向当地有司报案,一审就全招了。福建督抚将案子移交回浙江,将真凶定了死罪。

六指人冤狱

嘉庆年间,浙江某县乡人有娶妻者,合卺之夕,新郎自洞房出如厕,至夜半,家人皆已倦卧,始闻新郎返入房中。黎明,家人方起,见洞房已开,询知新郎早出门矣,亦未知异也。既而数日不归,家人始怪之,相与迹至厕中,积薪之下忽见一尸,则新郎也。大骇,诘问新人,云:“花烛之夜,新郎入房片时,旋出入厕,夜半始入房就寝。天将明,详问我金银首饰共有若干,藏于何所?我一一告之。彼云:‘性喜早起。’嘱我且睡,少顷则闻其已出。今检视首饰皆无有矣。”家人问其状貌若何,答云:“夜半灯影朦胧,未能谛视。但见其右手六指。”盖新郎方如厕时,适有贼藏厕中,欲俟夜深行窃,既见新郎,恐其号,而执之也,遽前扼其项杀之。因假其衣,以入洞房,次早席卷而去。是时,村中有一六指人,素无行,为众所不齿。家人闻新人之言,以为必此人矣。遂鸣之官,捕六指人加以刑讯,遂自诬服。狱既具,论如律。新人以新郎既死,复遭污辱,遂自缢。新郎之母惟一子,见子妇俱亡,亦自缢。越数年,郡人有商于闽者,遇一人于逆旅,询之同乡也。其人忽问曰:“吾乡有一新郎被杀之案,其贼已得否?”郡人曰:“狱早定矣,贼且伏诛矣。”其人面有喜色,方盥沭,不觉自匿其右手。骤视之,六指也。郡人觉有异,因穷诘之,且告以有人抵死,今虽告我何害?贼具吐其实,盖贼与新郎相隔一村,自杀新郎后,远适闽省。既遇同乡,乃欲探一实音也。郡人许以不泄于他人,阴遣人报本地有司执贼,一讯即伏。闽省督抚为之具奏,移案至浙江核办,论贼如律。于是知县以失入抵罪,自巡抚至知府皆照例议处云。

——《庸盦笔记·轶闻》《清朝野史大观·卷三》

这件冤案,虽无具体地点、人名,但真实程度比“沭阳洪氏狱”高。该案最后,不仅真凶伏法,涉案官员也受到惩处,原审知县“以失入抵罪,自巡抚至知府皆照例议处”。

失入,即轻罪重判或无罪判有。也就是说,虽然是在盛行有罪推定、允许刑讯逼供的清代,制造冤狱的官员,一旦暴露,也还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如果正义迟到了,都能有这样的结果,它以后想再迟到,也就得掂量掂量一下罢。

2023-08-31

责任编辑: 东方白  来源:后代聊斋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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