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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经济观察报:中国将推动新一轮“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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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经济观察网获悉,8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文件(国发【2023】14号文,以下简称“14号文”),近期已传达到各城市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

该文件由国务院于9月1日正式印发,要求住建部会同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等多部门配合协调。

“14号文”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集、保障对象和标准、配售和管理、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具体执行办法由各地城市政府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14号文”明确了两大目标,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让工薪收入群体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消除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焦虑,放开手脚为美好生活奋斗”;二是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让商品住房回归商品属性,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由于该文件明确提出“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在大城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其中保障性住房地位提升空前,与市场的定位关系明确,被多地官员称为“新房改方案”。

保障对象和配售方案

经济观察网获悉,此轮规划建设保障房的保障对象,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各地须按照“保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城镇户籍家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企业引进人才等不同群体的保障面积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保障对象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房。如果是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保障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14号文”明确,保障房将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按保本微利原则,公平公正配售。“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士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测算确定”。

同时,保障房必须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房变更为商品房流入市场。工薪收入群体购买的保障房不得长期闲置。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由各地政府按规定予以回购。

据悉,“14号文”还明确要求各地做好政策衔接,协调好保障性住房与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商品房之间的关系。

300万以上城区人口城市率先探索

经济观察网了解,“14号文”提出,规划建设保障房应按照“工薪收入群体可负担、项目资金可平衡、发展可持续”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按划拨方式供地和负责建设配套设施,在此基础上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按保本微利原则配售。

同时要求各地做好项目风险评估,“凡是因之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一律不得实施”。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经济观察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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