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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以后果猜测前因、凭直觉多于事实:一个国安法官的反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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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官沈智慧对四名港大学生处以重刑,判监两年,除了显示她判案严厉,也反映她的无知。

两年监禁,是要惩罚四名被告大学生策划并通过港大学生会评议会的议案,向袭警然后自杀身亡的五十岁男子梁健辉致意,并表示哀悼。这里先不讨论向蓄意伤人者致意及哀悼,是否等同“煽惑他人有意图而伤人罪”,因为四人已向法庭认罪,但单是两年刑期的考虑,法官的想法已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两年刑期是什么概念?三名惩教人员对一名囚犯造成严重身体伤害,被判罪成,判监十六个月;一名警司光顾自己有份审批酒牌的食肆,贪取折扣,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判监一年。相比之下,学生会评议会四名代表参与制订的议案造成什么实际损害呢?

更何况,四人其后大多公开道歉,并撤回议案,更全部辞去评议会职位,原来的声明还剩下多少煽动效力,未见法官有何说明。若说判刑与煽动后果大小无关,又跟什么有关?若说跟文字内容有关,再比较类似案件,过去三宗“煽惑他人有意图而伤人罪”,甚至明言“齐斩黑警人人有责”、“支持以最暴力行动以示革命之心”等等暴力讯息,判刑也是六个月至十个月。何以今次如此重判呢?

两年监禁的原因,据沈智慧法官解释,是他们滥用权力,公器私用,运用学生评议会的代表性,以社交媒体广播会议进程,发出煽惑伤人的言论,引起本地及国际传媒关注,令社会撕裂及仇警情绪重现。在沈法官眼中,他们的做法,是“任何正常合理的人”都共认是罪行。

法官的上述意见,看来是基于自己的直觉,多以调查研究或者案例总结。不错,港大学生会评议会是最具代表性的学生组织,因为成员不单包括一人一票产生的学生会代表,更有其他属会代表,以至一些普选的评议员。但沈法官只看到评议会的代表性,却看不到几位被告都是代表,一切需要依章程行事。他们有权提出学生关心的议题,即使议题与学生的直接利益无关,也可以通过议案表达港大同学的声音。与此同时,必须尽快及全面向同学交代,继续取得支持,否则可能要问责下台。

因此,学生会评议会向行凶者致歉及致哀或有不恰当,但正如其中一名被告求情时指出,梁健辉刺警后自杀,很多同学及市民当时觉得警察应有此报,对梁也就产生同情,所以评议员把事件列入议程及参与讨论,是反映民情,而议案获得通过,也显示得到多数学生代表的支持,不是个别人可以操纵的结果。沈法官可以极度不满意议案的内容,但她若不能提出具体证据,证明整个议案的提出、讨论和通过违反议事规程,或者操控投票,或者逃避向选民问责,试问又如何指控他们滥用权力、公器私用?

法官又指议案经四名被告策划和部署,因为评议会主席(第一被告)读出议案,由第二、第三被告当动议人及和议人,并邀请动议人发言,第四被告稍后亦参与意见,可见是共同犯案,各有角色,少了一位也不能通过议案。其实法官若说他们开会前早有预谋,其实需要独立的证据,而不是读出原有的案情,加上自己的猜测可以断定。稍有参与港大学生会会议经验的都知道,议案的内容、动议、和议、讨论,大可临场决定参与,真不知法官根据什么证明,没有他们参与,尤其是只参与讨论的第四报告,议案就不能通过。

再者,学生会评议会以社交媒体广播会议内容,首先是尽职行为,让港大学生即时全面掌握学生代表的一言一行,倘有不满,大可提出反对,组织抗议,以民意甚至公投推翻决议,这是港大学生会的民主传统。沈法官当然可以大胆假设,认定此举只求引起媒体关注,但必须小心求证,拿出证据来,不能一而再地由既有事实去推论仍未查明的指控。

沈法官又说,议案可令社会撕裂和仇警重现。但问题不仅是夸大议案撕裂社会的能力,也同时低估社会撕裂的现状,因为即使议案没有了,只要政府无心促成社会和解,政治制度让亲北京主流派一家独大,撕裂将永远无法修补。

法治讲求法理和证据,不能无的放矢,随心所欲,例如单凭后果猜测前因,或者基于直觉多于分析来判案。否则的话,又跟那些只看国安法官绝大多数案件都判控方胜诉,便一口咬定他们尽忠报国而结论先行,又有何分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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