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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惠林:第九章 为失业寻根探源

—台湾的自由经济坎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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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说明

本文原刊于《主计月刊》549期(2001年9月号),为二十世纪末出现的失业升高现象寻找源头,文中所用的论点可追溯自1988年明文之记载,年代虽异,然基本观念却相同,而当初的论点在21新世纪来看又更显现其真。

自1996年以来,台湾的平均失业率就呈现节节升高现象,而起先引起关切的是中高龄失业,到了2001年,失业人口的年龄下降,连中壮年承担家计者也逐渐受到波及,失业问题更成为台湾首要课题,于是失业成因的探讨,如何找出有效的解决方案等等的讨论可说无日无之。

失业是劳动市场供过于求现象

其实,不管是如何归类失业,无论由何种角度切入探讨,失业现象终究是劳动市场里“供过于求”的现象。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或者没有任何“交易成本”存在,那么,让市场自由运作,均衡是时刻存在的,亦即无所谓失业问题。可是实际人生里,交易成本俯拾即是,这也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寇斯(R. H. Coase)呼吁经济学家,赶紧走出交易成本为零的完全竞争象牙塔世界,拥抱满是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以寻求解决问题良方的用意吧!

既然交易成本充斥,“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就是常态,更不能以此名词本末倒置地指责市场机能的失灵,反而应该找出各种交易成本而去除之。准此,各种规则、制度,以及各色各样的组织之出现,本意即在降低交易成本,可是实际人生里,往往到处见到适得其反事例。这些使成本不灭反增的制度、组织,如果是“自发性”的,很快会被淘汰,但若是“做成的”,却存在高度僵固性,而此种做成的秩序、制度和组织,背后就是“公权力”在支撑,也就是政府这个特殊组织在操弄,骨子里则是某些“人”或“人组成的团体”在主导,更深层的内涵就是“私利”在作祟,亦即“权力”的夺取。除非“人心净化”、“无私无我”的伦理道德可以普及,人人自动自发“先他后我”,否则愈多的法令规章,恐怕只会沦为“争权夺利”的斗争工具而已。

因此,理论上政府弥补市场失灵,让交易成本降低很有道理,但实际上由于“人心、道德的沈沦”,非但市场失灵的程度未能减少,反因“政府失灵”的产生,让交易成本更高,此由“寻租”(rent-seeking)或“钻营”行为俯拾即是已可看得清楚、明白。而这些“租”或“独占利润”的产生并非源于市场的自然独占,而是“管制权力”所营造的“人为独占”,劳动市场里的劳工法令就是如此。

失业既是劳动市场内“供过于求”的现象,要让它消失,或者劳动需求增加、或者劳动供给减少、或者两者同时发生、或者劳动需求和供给都增加但前者的增量高于后者等等,都可将“超额供给”吸蚀掉。这样的演变情形,利用标准经济学或劳动经济学中的简单供需图形,在黑板上绘图就一目了然。如果供需线都不动,借由价格的“灵活移动”就可消除,问题是:需要多长时间?这也就是标准的“交易成本”课题。其间出现了所谓“价格僵固性”现象,只是一般都不探讨此现象产生的源由,更有甚者,还百般维护该僵固性的存在,或许更创造出僵固性,而“最低劳动条件,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就是最好的例子。

当然,如上所言,我们也可在价格僵固下,以需求线右移或供给线左移,或者两条线都右移,但需求线移得多来消除劳动供给过剩或失业现象。可惜的是,这些做法要嘛成本相对高、要嘛时间比较长。即使如此,还是得问:这种调整到底是靠政府政策较有效,或者依恃市场较可靠?

制度、知识资产与失业

这些问题都非三言两语、也不是能明确作数据估算来回答的。不过,我们倒可从华裔全球著名学者杨小凯的一篇《减少失业的政策》短文大致谈一谈。该文分析的是中国大陆改革开放近二十年之后的情况,他以“厂商理论”解析,认为自由市场上雇佣关系可用来对企业家活动创造的组织经济之无形资产间接定价。他说企业家的组织思想可以不在市场上直接买卖,而是通过雇佣人实现这些思想,其成果以有形产品的形式销售,销售收入减去雇佣各种要素的费用,剩下的收入就是企业家的间接价格。如果这个企业家的主意是坏的,则此剩余收入就是负的,企业家就会破产,若是好主意,这剩余收入就可能使企业家发大财。如果一个社会中大家都不愿当企业家去雇人,而希望等人家来雇,就会产生失业。基于这样的体认,杨小凯认为解决失业问题,一定要从研究为什么大家都不愿当企业家创业着手。

我们可以由两个层次来解读杨小凯的论点,一是将企业家狭义视为生产者,如此企业家的角色就是劳动市场中的需求者。那么,如果人人争先恐后的想当企业家,就表示工作机会源源不断会出现。杨小凯比较中国的失业与西方先进国家失业之间性质的差异,发现以美国、澳洲为例,要当企业家创业在这些国家是非常容易的,在这些地方,办企业不需任何人批准,从事外贸买卖也不需要许可证,借钱创业只受本人信誉限制,基本上不愁在市场利率条件下借不到钱。这种说法即谓管制愈少的国度,创业家就愈多,而实施自由市场制度的地方比共产统制经济体,企业家创业当然容易许多。这在台湾也很容易了解,台湾的中小企业林立,特别是1970~90年代,它们在地下经济里自由自在地存活、发展,而“宁为鸡首,勿为牛后”就是人人争着当企业创业家的鲜活写照呢!

另一个看待“企业家”的方式是将“凡能创造剩余价值者”皆包含在内,而且这种行为必须在市场公平竞争和行为人以正当方式下的作为。如此,无论是雇主、受雇者或任何身份者,只要能有“收入大于机会成本”的作为,就是具创新能力的企业家。换个角度看,只要行为人将自己的有限宝贵资源(自有或借来都涵括在内)作最有效率的发挥,创造附加价值就不成问题。一个社会中企业家愈多,附加价值就愈大,生活福祉就愈高,而失业也就愈不会是问题。

不过,不论是狭义或广义的企业家概念,都存在“何种环境”最合宜的课题。在中国那种经济体制里,到处存在的批准制度、许可证制度,使得人民不愿或不能当企业家。就这种管制言,如台湾这类的自由经济体,似乎也有不少,只是比起统制经济来,程度低很多而已。不过,即使能让市场充分自由运作,还是会因某些交易成本的存在,因而失业终究是难免的。杨小凯以劳动分工演进的一些特点来解释,譬如:在生产耐用品和非耐用品之间有很细密分工时,生产耐用品的行业会产生“周期性失业”。当分工水准低、大多数人自给自足,找不到专业化的就业机会时会有失业或隐藏性失业;而当分工水准很高时,由于大分工网路造成协调失灵的风险高,加上转业困难也会造成失业。不过,在经济起飞、分工演进加速的开发中国家,失业就不是个大问题,反而会有劳力短缺现象出现,台湾在1985年的时期就是如此。不过,尽管杨小凯以亚当.史密斯的分工论来解析失业,但还是将加速分工演进的关键条件归给“降低交易成本”,他特别指明是政府管制所造成的交易成本,而如何创造易于创业的条件则是另一重点。

其实,不论由劳动市场的供需、抑由杨小凯的企业家和雇佣关系角度分析,本质上都是“人的行为”,关键则在外在环境和行为人本身之特质,特别是失业课题的当事者就是人。一个人结合各种生产资源(包括他自己)从事生产行为就是业者或劳动需求者或者是一般所称的企业家,而只提供自己单纯当生产资源者就是劳动供给者或受雇者。

我们进一步可以这样说,在一个经济体系里,劳动供给者扮演了两种角色,一种是劳务生产因素的提供者,另一种是产品的需求者,也就是消费者。如果要生产不断的提高,劳动者的数量和品质必须不断的升高。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劳动市场里,生产者(或资本家)依劳动者的贡献付酬,而劳动者凭其劳动生产力的表现得到报酬。生产者将其利润再投资、购置新设备、增雇劳动者以扩充产能,使产量提升;另一方面,劳动者除将所得用于消费以增进营养、维持并增进体能之外,还用之于提升本身的生产力,亦即经由训练、再教育、阅读等活动来增强智能,此外,还将部分储蓄作为培育后代的费用,使接替及补充的劳动者之素质提高,从而使生产再增加。在生产增加之后,劳动需求的强度相对的高于劳动供给,原先的劳动者由于生产力的提高,工资逐渐增加,而本来不想参与劳动市场者,由于工作机会的创造及报酬到达了自己所希望的程度,也被吸引而加入市场。这些所谓的边际劳工加入之后,也凭其能力(生产力)获取应得的报酬,对于所得分配趋向更为平均,也有所帮助。在自由的劳动市场下,生产力较高的工人移向报酬较高的高生产力行业,而生产力较低者则被技术需求不高的行业所吸收,于是适才适所的情况出现了,较低的失业率也于焉达到。这样的描述,是一个自由的经济体系下,自由竞争的劳动市场如何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的动态交互关系简图,重要的先决条件是:存在着由市场价格引导的自由竞争劳动市场。

在此种自由竞争市场下,由于内外环境的随时变化,以及每个人主客观条件的变动,市场内的供需无法时刻充分遇合是很自然的,这也笼统的可以用“转换成本”这种交易成本的存在来表示,因而劳动市场中有失业是很正常的,而面对短暂失业的准备也是必需的,由而“储蓄”也应当是人生的必要行为。

华裔产权经济学国际名家张五常教授,在1984年4月3日所写的《重要的知识资产》这篇短文里提到,在自由市场制度里,专业人士靠知识而获得可观收入的例子,比比皆是。纵使被一般人认为是极平凡的专业,要有安定可靠的收入并非难事;没有专长而有良好普通常识的人,只要肯干、有信用,何愁找不到雇主或想不出可以谋生的小生意。知识帮助生产,市场于是就奖励知识,这是显浅不过的道理。

他在该文中是要强调“知识资产”的重要,而吸收知识、积累知识正是“人”的特质。“知识就是力量”一语道出了知识的威力,而多了知识,就多了产品的种类,也就因而增加了劳动的需求。另一方面,因为缺乏知识而要每星期工作60小时才足以糊口的人,若能增加知识,工作时间可以减半而生活水准仍可提高。

张五常也补充说,知识科技的增长对某些人是比较有所不利的。那些选择了以时间劳力去争取加薪而不将时间投资在知识增长的人,或那些向劳工收费的工会主使人,都会因社会知识的增加而受到比较上的不利,甚至可能受损。跟任何投资一样,知识的投资是要竞争的。不参加这种竞争的人,在一个因为竞争而增加知识的社会里,怎会不相形见绌?靠罢工或游行示威来增加收入,在自由市场中实非善策。

张五常又说,有些人认为知识─尤其是学院里所学的知识-不重要,因为往往学非所用。这见解也是错了的。读化学,却去做生意,可算是学非所用了。但有了学识,思考比较灵活、文字比较流畅、待人接物比较得体,不是资产是什么?十年窗下,要“一举成名”固不容易,但“无人问”却是不愁的。他以自己为例说,他能从事教育工作,算是学有所用;但若要转业,又何愁没有雇主?他说这不是夸大之辞,而是他从来不相信会做而又肯做的人,在自由市场内会找不到对所学稍有关系的工作。因薪酬不理想而不干是另一回事。

张五常下结论说,人类最有价值的资产就是人。而在人之中,除了劳力及相貌以外,其他有价值的都是知识。问题是,为什么在自由市场下知识会增长得那么快,而在共产政制下这增长却乏善可陈?

在张五常的该篇文章里,两个地方最值得再强调,一是靠罢工或游行示威来增加收入,在自由市场中实非善策。二是“从来不相信会做而又肯做的人,在自由市场内找不到对所学稍有关系的工作。因薪酬不理想而不干是另一回事。”这几句话。前者应该不需要多作说明就容易了解;后者则指出数项重要条件,一是自由市场,二是会做而又肯做的人,三是与所学稍有关系的工作,四是薪酬不理想不干。如果由于薪酬不理想而不干以致失业,表示失业对于当事人不会构成问题,不需太关心,这一类也就是自愿性失业。会做而又肯做涉及能力和工作态度;与所学稍有关系表示知识和专业化程度。而“自由市场”这个条件恐怕是最具关键,这种市场应泛指任何市场,但劳动市场最为重要。自由市场存在与否当然是制度课题,而共产政制和民主私产政制则是最大的两极分类,杨小凯的文章已告诉我们中国共产体制的失业状况,张五常更进一步剖析共产政制对知识和“人”这种人类最有价值资产的摧残。

1984年4月6日,张五常在《知识与共产政制》这篇短文里,就劳动和知识资产的特征致使在共产和私产制度下对该资产运用的分别,比对其他资产运用的分别大,作了详细分析。他说每个人都有头脑、会自做选择、自作决定,而会作选择决定的人跟劳力及知识资产在生理上合并在一身,由同一种神经中枢控制,不可分离。其他的资产跟作决策的人是分开的,若将这些资产做为共产,由中央作决策,因为用错而产生的浪费之机会较大,但这些资产本身不会作决策故不会反对,也不会不听使唤。但具主动性的劳力及知识资产之所有“人”,可以发愤图强、自食其力、自加发展或运用,也可以不听使唤,或反抗命令而行、甚至于会宁死不屈。

对于奴隶,若以虐待方式,“使用”的困难就会增加,主人不可能会有较多好处的。强迫使用劳力尚且如此,要强迫知识的增长及运用更将无计可施的。所以,不让人民自由发展,不让市场自由奖赏知识的投资及运用,要谈促长科技何异缘木求鱼?

张五常提出三种解释:一是劳力和知识都是主动性资产,拥有的人都有自己的主意,若逆其意而行就很难得到有效运用;二是每个人对自己的所长或所短,总要比别人清楚,自己的决策可能会出错,但有谁能代作决策而有更可靠的准确性呢?三是个人的知识投资不应依个人的短长或优劣,而应依“比较利益法则”才可使投资成本较低,而市价就是比较利益生效的指标或讯息。

就中央计划的共产和个人自由决策的私产体制比较,优劣如何不必多费笔墨解说了。不过,私产的自由经济体制固然较佳,但在此体制下,仍然存在着类似中央计划的机构,透过法令的订定取得“强制人民作行为”之权力,产品市场中公营事业和特许行业及各种管制法规是常见例子,而劳动市场里也到处可见执照、劳动条件的法规。所以,劳动需求和劳动供给,在自由民主体制下,依然笼罩着中央计划的阴影,差别之处在于“自由度”的高低。规范权利和劳动条件的法令愈多,个人选择行为的自由度也愈小,对于市场的竞争性也会造成妨碍。必须在此强调的是,自由市场里并非没有规矩,也并非没有秩序,当然更不是无法无天,只是市场内“自发性”的规矩、组织、制度较可能让造成市场失灵的交易成本下降,而“人造、强制性”的法规命令,往往适得其反。台湾劳动市场的演化可作例证。

台湾劳动市场所面临的课题

根据学者们的研究显示,至少在1980年代末期之前,台湾的市场自由程度是很高的,劳动市场就是如此。我早在1988年2月在经建会《自由中国的工业》月刊中所发表的《当前台湾劳动市场所面临的课题》那篇文章里就写到:台湾劳动市场中劳力的买卖双方皆无独占力量。就买方而言,据统计显示,历年来台湾中小企业数目所占的比率都在95%以上,其雇用人数所占的比率也都高于50%,根本无力构成独占力量;虽然台湾的公营事业和政府机关所雇用的人力并不少,而进入的条件也较为严格,但亦无垄断力量;更何况任何人要离开原职位也都相当自由,因而实在看不出台湾劳动市场的买方具有独买能力。再就劳动的卖方而言,虽然台湾的工会不少,而且会员人数及其占全体劳工的比率也并不小于先进国家,但工会却一直受到压抑而难有作为,遑论对劳工有控制权,更别说有能力形成独卖事实。因此,台湾劳动市场的劳力供求双方,大都是在各自考量下,在市场上从事遇合的工作,合则留,不合则去,亦即劳工可以自由地移动、转业。在政府的劳工法令方面,台湾很早就有劳工法令的出现,而且其规定也都兼具周全、弹性,但却“处罚太轻或完全不具强制性,甚或不具法律效力”(张清溪,1985,页12),而且法令的执行不严格(张清溪,1985,页13—16)。再以劳工统计资料所载数据加以印证,笔者亦曾就我们的“基本工资办法”检讨,也发现并未严格执法的事实(吴惠林,1984,页28—31)。因此,政府的法令并未形成对台湾劳动市场的干预,主因在于“未严格执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认为我们的劳工法令未能严格执行,并不就表示希望政府就原有的法令条文严加施行,相反地,笔者庆幸由于以往的此种“备而不用”的事实,才使我们的劳动市场不受扭曲,因而维持自由竞争的市场;但是,笔者也并不主张法令不应严格执行,而是强烈的主张:法令在订立之前应经过审慎的研拟,求其合理可行,一旦颁布实施,则应严格执行,否则宁可不制订,以免养成人民违法习性;再者,发现法令窒碍难行,则应尽速集思广益作检讨修改的工作。

基于此,我在该文中作了这样的论断:台湾的劳动市场是竞争程度很高的自由市场,在此种市场的运作下,随着经济的高度成长,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就增多了,工资和生产力提升了,所得分配也大致趋向均平,而且有工作能力,想要工作者也大多找到了工作。这种现象是一种总体性的概略分析,而在自由的劳动市场下,个人的行为大都是由自己来决定的,亦即决定权在于个人手中。

我们知道,一个人,一个正常的普通人。所追求的无非是“满足”的极大。但是,每一个人的想法和感觉是不会相同的,即使每人所具备的条件,如:家庭背景、聪明才智、教育程度、性别.……等等都相同,追求满足的手段也不一定会一样。一个人可能认为“当老板”能让他得到较高的满足,而另一个人则会认为“当伙计”较能使满足极大。因此,在一个自由的世界里,当劳方或当资方,完全是每个人在各自所拥有的条件下,凭着主观的判断去做的最适抉择。就劳资身份而言,在一个自由的社会裹,原本就不会有高低、悬殊的区别。有些人认为,只有工人才需面临生存和生活问题,其实,资方也同样的需要面对;至于他们所认为只有资本家才会面临的发财问题,劳工也是同样的在找寻各种发财的机会。我们不否认社会上有暴发户、世袭地主和世袭资本家的存在,但是,只要他们不以暴力,不以非法手段经营,即使他们的获利多,也是他们的本事,更何况他们所面对的营运风险,也相对的高得多。就我们的社会言,中小企业林立,只要有意愿和能力,任何人都可以当老板,而此种企业所获取的利润也相对的较低。因此。在我们的社会里,劳资之间的强弱差别也相对的较小,而在自由竞争程度较高之下,此种差距所反映的正是生产能力的差别!

上文所言,无非强调:一个自由的社会,每个人都各凭本事,从事自已的最佳抉择,随着环境和具备条件的改变,也会改变选择;如此,在无外力干扰下,正可达到所谓的“公平”境界。但是,在任何的社会裹,总是有个超级庞大的机构—政府,打着提供“具外部性”财货、弥补市场机能不足的旗帜,然而却往往被既得利益者利用或与他们挂勾,以致更加扭曲市场机能。无可讳言,过去台湾也确有此种情事,譬如限制进口、不准进口,以及高关税等,培养了一些寡占企业,并利用管制设立行业的手段造成了某些行业的特权、垄断等等,不过,在私产拥有,有能力者得以出头的大环境下,这些情况并不十分严重。

在将台湾的劳动市场运作与经济发展间交互关系作总体观察,并且说明个人在相对自由的大环境下之经济行为之后,我在该文中又再次强调:自由劳动市场的维系,实系台湾经济高度成长、平均所得,以及低失业率之所以能够达成的主因。当时我就曾问:情况是否改变?劳动市场方面有什么重要的问题产生?它们对经济发展将有何种冲击?我们有何妥善因应之道呢?

我在该文中是这么样回答这些问题的:自从俞(国华)内阁(在1984年)揭示“经济自由化、国际化”的大纛以来,开放、解除管制的行动就接连而来,尤其近年来受到美国的逼迫之后,原本拖、拉、缓、迟的自由化行动也加快了速度。影响所及,国内的众多管制也渐成众矢之的,国营事业的长期特权、独占、特许行业的存在,高速公路权的管制,大宗物品的联合采购,乃至《奖励投资条例》等等都在主动或被动之下,一项项的陆续开放或废止。这些讯息告诉我们,靠政府管制力量的垄断或寡占企业,将愈来愈难有存身之地,产业间的竞争也将愈趋激烈,如此一来,劳动市场中劳力买方的独买行为势必更加不可能发生。

对劳力卖方而言,在前述的流动自由劳动市场里,劳动者的报酬大致系依劳动者的生产力支付的。不可否认的,由于资讯的不完全,市场也无法达到完全竞争的境界,因而总有人认为自已没有获得应得的报酬,这种现象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有的,也就是此种原因才有劳动移动的产生。每个人总是想要更多,而且希望更好的,这是人的本性,也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但由于本身的条件以及环境的限制,往往只能达到某种地步,在一个没有扭曲的自由社会中,这就可解释作自身生产力的反映。我们知道,我们的社会里总有某些生产力极低者,其报酬或仅能糊口,他们是应该得到帮助,不过,原则上,采取积极的“提升他们的生产力”以及“提供更多的讯息”是较妥善的做法,不要利用硬性的重分配方式——即强将高所得者的所得压低,以之重分配给贫民。

在劳动报酬反映生产力的过程中,随着劳动所得的提高,劳工知识水准的提升,劳动者的协商能力自亦增加,他们所提出的契约条件也会愈来愈高。亦即资方所要支付的劳动成本也从而增加。这本是一个经济不断成长的社会,自然会发生的现象。我们知道,为了使利益达到最大,生产者或会选择独资,或会结合成为厂商或公司,或者组成更为庞大的组织。同样地,劳方也在利益与共的情况下,很自然的会结合成群体来与资方协商。以增强议价能力,并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以减低资讯成本,俾生产力提升。这个样子的组合方式,纯粹是出于个人的意愿,也就是说,是每一个人依其自身的考量,所作的最适选择行为,这应该就是工会的正确产生方式。如果个别会员一旦觉得工会无法合乎其愿望,他可以自由的离开,或者选择加入其他的团体。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劳工依其自由意识,可以结社,也当然有罢工的权利。但是,有个重要的原则需要强调:劳工个人的行为系基于自愿,而非经由胁迫而来,因此,事件的后果也应由个人来承担。

过去,台湾由于某些顾虑,根本禁止罢工,而且也限制人民结社。在一个开发程度较低的社会,由于劳工们的知识程度较低,求取温饱尚来不及,自然也不会有此等需求。但在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之后,人民的教育程度提高,知识水准普遍上升。劳工们也理所当然的会有前所未有的进一步要求。再加上社会舆论的推波助澜,结社权和罢工权自然也在需求之列。

对于这样的发展,政府已加紧各项劳工事务的改革措施。而民间某些个人或团体也积极的在为劳工争取权益。这其中也有许多人暗自担心,深恐我们的社会将重蹈欧美先进国家的覆辙,而让工会沦为野心政客的工具。所以,这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认为我们的社会,劳工们一直太受压抑,无法享有应有的人权,因而必须立法保护劳工,以维护劳工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退休生活,提高劳工福利,并争取工会独立自主,要求恢复罢工权,俾促进劳资双方平等地位,使劳资的关系和谐。第二种看法则认为,我们之能有今天的快速发展,劳动市场中没有工会力量发生扭曲作用是一种重要因素,尤其是没有暴力威胁的罢工更是重要关键,他们多半经历过英、美等国家的罢工场面。印象深刻而恶劣,在心有余悸之余,深信罢工权一旦开放,一定沦为野心政客的工具,后果堪虞;他们也甚至认为,英、美经济力量之所以逐渐衰弱,工会太强系主因之一。这两种极端相反的看法都有其道理存在。我们当前的情况已明显的走向开放结社权和罢工权的路,问题在幅度如何,而上述的反对人士的担忧,也并非毫无道理。因此,工会的定位,以及罢工所应有的尺度,就是迫在眉睫的课题。尤其如何防范工会垄断而致劳工形成独卖,更是值得特别留意。这里面的关键,在《工会法》的如何订定。因此,彻底检讨和修改现行的《工会法》已是势在必行了。

至于政府的一般劳工法令,虽然以往的法令都未认真执行但却不意味将来亦会如此,就笔者来看,1984年7月所颁布实施的《劳动基准法》,可能认真的实施。以目前发展的情况言,它将会扭曲劳动市场的竞争,至少会削弱竞争程度,怎么说呢?由于以往发展的结果,劳工所获的报酬,除了生活所需外,尚有余裕充实自己及家中成员们的生产力,使工作报偿又再提升。依此种良性循环,劳工的知识水准提高,协商能力也增加,他们所提出的契约条件也会愈来愈高,也就是说,资方所要支付的劳动成本也愈高,这本是一个劳动自由移动社会之常态。在没有法令规范下,劳雇双方会经由不断的咨商协调,得到彼此都满意的均衡。这个时候,如果社会上有一法规,明订劳工们所应享有的最低条件,而该法规的条文中又有许多较某些劳工所应得到的为高的目标。由于此时的劳工们已经学会了据法力争,加上民间某些舆论和团体的大声疾呼,而且政府又成立位高权重的执行机构。则法令破坏劳动市场的竞争是可预期的。现今的台湾,情况正是如此。一来各界殷切盼望的劳工委员会业已成立,其急思有所作为,严格执法是可以想像的;二来民间对于劳工运动的热切参与,已然形成风尚;三来《劳基法》中又确有许多严重扭曲及破坏竞争劳动市场的条文。

因此,如何防止《劳基法》阻碍劳动市场中价格机能的运作,甚而使其发挥正面效果以帮助价格机能运行;如何避免工会发展走向偏锋,以及避免罢工权成为劳动独卖所赖以形成的一大助力,实系当前朝野必须一致戮力的重点。

我在该文接着对工会的形成及其功能也作了详尽剖析,其内容还是值得作为当前修订《工会法》的参考。不过,在此不免要表示遗憾,因为十多年前所写的文章,在今日看来一点都未过时,甚至显示出极为适用呢!只是参与修《工会法》者对此文未知可曾看过否?由于《工会法》尚未对台湾的失业发挥影响,而依自由工会的精神也似乎成为主流,在此不拟再引该文,对此课题的讨论有兴趣者请自行参酌。对“《劳基法》的修改问题”,却非常急迫,因而以下将该文对修改《劳基法》之分析再作引述:我们在上文一再强调,台湾的经济不断成长,以致劳动报酬和工作条件也逐渐提升,在无外力或较少外力干扰的自由市场下,这种良性循环仍会持续下去。在一个自由经济体系裹,不但个人在他自己的条件限制下,有选择当劳方或资方的自由;而且,就资方而言,生产、经营的方式也各有别;对劳方来说,也有各种不同的工作条件的选择方式。因此,有否必要制定一致遵守的标准格式也就有商榷的余地。理想的做法,在于提供一个环境,让供需双方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在协商过程中决定双方都接受的条件。所以,重要的是如何提供更多的资讯,让双方都有更多的选择机会。

我们也知道,完美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基于自利心,每一个人都想要得到更多,于是人与人互动之间也就产生了制衡力量,在无外力胁迫时,大家都可达到限制条件下最适状况。所以,一般而言,随着本身具备条件的高低,就有不同水准的报酬,如果凭少数人的主观判断,订定了所谓最低标准,其结果,不是扭曲价格(工资)机能,就是其规定本身如同具文(过去的经验是如此)。为什么会这样呢?

基于一般的社会公义,对于边际劳工(也就是那群劳动条件低于所认定的最低标准者)应有所照顾,尤其社会愈进步,就愈应有能力做到。最根本和有效的做法,应是设法增强这些人的能力,不过,这种工作往往吃力而且费时。一般人最先想到的便捷方法,就是立法加以规范。上焉者以市场不完全为由,力主以公权力来匡正,下焉者则直觉认为,立法之后就能确保边际劳工的权益。于是,最低工资法、同工同酬法、公平就业法等等劳工法令纷纷出笼,发展至今,不但大多数国家都有,而且还有国际组织特别在为这方面操心。甚至还订有各国应遵守的规范。问题是,这些法条的效果如何?尤其在经济方面有何等的冲击?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环境下,是否有不同的作用?

不可否认的,在一个劳动市场不自由的国家,必然存在剥削的现象,因而需要匡正该种扭曲,但在一个劳动自由流动的国家里,任何的立法限制是否反会造成扭曲呢?以美国而言,固然有各种劳工法令,但其施行效果却不断的遭受批评,反对的声浪从未止息。有些法令虽明显呈现不利,却因既得利益者或其他的政治原因,在确立之后而无法撤除!他山之石可以攻错,别人的经验应仔细予以考量,不要重蹈覆辙。

现在让我们回头来看我们的《劳基法》,该法所揭示者乃“劳动的最低条件”,所要保护者,乃是那些边际劳工。笔者已说过,台湾的劳动市场属于自由竞争,而低层劳工的市场更是可能接近完全竞争,外力的干预将不利于他们。我们的《劳基法》若认真强力彻底实行(由上文分析是很可能的),就会有此种现象。详细的经济分析已由张清溪(1985年6月)、吴忠吉和张清溪(1985年11月),以及林忠正(1987年9月)分别做过。后一篇只做经济理论的分析,而前面两篇文章,不但有严谨的理论分析,尚有详尽可行的修法建议。舆论的批评,也由立法院图书馆(1986年2月)加以整理。若主管当局有心修法,当不难找到丰富的参考意见,笔者勿需在此多加补充。不过。笔者却愿意再强调:尽量去除个人行为的管制,让个人自己去做本身的最适抉择,政府不应该促成供方或需方的独占,而要维持中立的仲裁者地位,创造和保持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在该篇1988年的文章里,我的结论是:大体而言,我们的社会,在自由劳动市场的维护之下,享有了高速的成长,使我们的生活水平及福祉皆有提升。这种自由市场的存在,系因劳动供需双方都无独买或独卖力量。以及政府劳工法令的未认真执行,劳动者有其自身的自愿抉择权利所致。如今,由于社会进步以及劳工意识的觉醒,再加上人民知识水准的提升,以往视为奢求的某些需要,如结社权、罢工权等,很自然的都在要求的项目之内。过去所存在的那些不合宜的限制应该尽量去除,给个人自主权,由而《工会法》的修订乃势在必行,而其方向则应朝向开放。此外,为了维系既有的成果,甚至于更进一层,劳动市场迈向更自由,系一必要条件。因此,政府的现行法令中有碍市场竞争的条文,必须予以修订;而1984年颁行的《劳基法》,除了对保护最低层劳工的神圣目标无法达成外,尚会对竞争市场造成干扰。如今已成立的劳工委员会,必然身负认真执法的重责大任,为使该法不至于窒碍难行而形成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建议该会参照学者专家们的批评及建议,尽早修法以臻可行的地步。此外。有关美国欲将自由工运的劳工权益,以及其他关于劳动条件,要求依照遵行,以加重我们的生产成本,由而降低竞争力一事,只要我们“真的”尊重价格机能,维护自由竞争的劳动市场,我们就有坚强的理由,足以抵抗其压力。

之所以将我这篇十多年前(1988年)的文章大篇幅引用,旨在指出今日台湾所面临的困境,就是该文所预言的,而关键也就是市场自由度遭到公权力的破坏,杀伤力最大的就是《劳基法》。我们也了解,如该文所言,赞成订定该法者基于保护劳工,尤其是弱势边际劳工的立场,“好意的”借由“最低劳动条件”的订定,逼迫业者遵守,否则罚则侍候。他们以为有了法令就能逼人就范,其天真及不可行由上文所引的张五常之论点已可清楚明白。如果不信而硬要实施,企业家或业者的创业精神和环境就会遭到扭曲,杨小凯所说的失业这种后果就会呈现,而最先遭殃的就是生产力相对低的边际劳工,中高龄者也就在该行列中,且是该族群的主要份子,于是“爱之适足以害之”的俗话,以及“到地狱之路往往是好意所铺成的”西谚也就赤裸裸地应验了。此中的道理我在该文里已作了非常清楚的交待,而当前台湾所面临的失业潮,尤其中高龄失业就是活生生的印证。

其实,在《劳基法》刚颁布实施时,有识之士就开始担心并陆续为文大声疾呼赶紧修正,特别对该法中的“退休金制度”直言将遗祸无穷,而劳委会官员也并非不知不觉,“修法”准备更早就付诸行动。可是十多年过去了,依然还停留在修法阶段,国民党五十年政权转移,如今新政府也紧锣密鼓地修法。

新政府会比较可能有办法将《劳基法》扭正吗?由“两周八十四小时”的修法结果,以及“公务员周休二日”的施行来看,情况恐怕不乐观。因为劳动条件是往愈修愈高方向走,法令阻碍劳动市场运作的程度也自然是增加而非减少。主因在于立法委员们在虚幻膨胀的“劳工选票”压力下,不敢将劳动条件拉低。

除了退休金、工时、假日这些劳动条件外,“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办法”也是自由劳动市场的杀手,而且它的对象就是中高龄等边际劳工所属的市场,以产业别来说,就是“传统产业”的范围。除了直接影响低工资、低生产力劳工的就业外,基本工资与劳保、外劳工资等挂勾,也加重杀伤力。特别当1999年《劳基法》扩及所有业别之后,严重性更大,因为服务性行业也涵盖在内。

有人或许会问:为何《劳基法》实施十二年之后(迄1996年),台湾失业率才有所影响。一来劳委会素来就不敢严格要求业者需依法提拨退休金;二来十多年之后员工退休期已纷纷来到;三来国际经济环境、尤其是中国大陆和东南亚环境的变化,形成台湾产业的竞争压力。

如果台湾的产业都能巧妙地适当升级,因而与继四小龙之后采用相同方式发展的开发中国家之产品有所区隔,台湾的传统产业就可继续存活。不过,由于中国大陆占尽“后开发的优势”,几乎不必费吹灰之力就快速全盘习得四小龙的生产方式,加上其地大、人多、物博,而且又可随意以优惠政策作诱饵,于是致命吸引力逐渐形成。我们知道,中国大陆在1978年开启门户,其环境的不安定为其最大罩门,加上人民在大锅饭浸久了,工作态度一时难以扭转,非有一段艰辛路途不可,那个时候台湾若能采开放政策,中小企业台商得以名正言顺登陆探索,台湾内部在“比较利益”的自然演化下,“两岸分工”易于形成,而台湾产业的升级脚步在市场竞争压力下也能及早迈开大步,连带地台湾本地劳工也早能充实知识资产或人力资本,以求在生产力竞争上居上风,或者弹性调整劳动条件取得适当差距。

然而事实是,政治性因素主导一切,一来禁止业者赴大陆,但中小企业主却发挥一贯冒险犯难精神不绝如缕地登陆;二来直至1989年才合法引进外劳;三来劳工法令愈趋严格。这几种管制政策都对产品和劳动市场的自由度多所限制,也让台湾的企业家和劳工们无法对环境的变化提高警觉,因而不能充分发挥高度的灵活弹性。当十多年后大陆人民在外资(不只台商)的教导和本身学习下,实现了“后进国家的比较优势”,环境的安定性和人力资源的品质都有高度提升,台湾纵然祭起戒急用忍政策,也阻挡不了大企业的西进,甚至于我们保守的大陆政策让两岸的分工合作大打折扣,再因台湾内部自由化、松绑政策开展的不顺遂,致两岸间的自由度呈彼长我消局面,劳工法令的紧箍咒于是扮演“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加速传统产业的消亡,而高科技产业也面临冲击,关厂歇业成风潮毋宁不意外,千禧年下半年全球经济的下滑又来凑热闹,失业率的节节升高也更顺理成章了。不过,若能在十多年前就像上文所引的我的那篇文章所说的方式未雨绸缪,或者如刘克智和张五常所提倡的自由市场,经由个别行为人在自由市场中的调节威力,台湾也许就不至于面临当前的严竣失业情势了。

劳动市场是落后指标,失业一旦来到,即使因应得当,也需一段时间才可改善,如果无法对症下药,恐怕情势更不妙。那么,我们做对因应对策了吗?自从媒体大幅且颇醒目报导失业率月月上升,以及经济不景气讯息普遍散布以来,政府就宣布多项因应措施,诸如失业给付、以工代赈津贴、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措施、促进中高龄者就业措施,以及《劳基法》修改等等,表面看面面俱到,但仔细检视却存在诸多问题,我跟郑凯方已在另文(吴惠林、郑凯方,2000)里详细说明,本文不拟再述,只就攸关长远的《劳基法》之修正方向再予引述:“劳委会所提的《劳基法》修正方向,我们认为在变形工时与延长工时的限制方面,执政者已朝法规松绑的方向努力,值得肯定,但是松绑的程度可能不够,例如,雇主与劳工的权利义务上仍多有限制,例如在休假、适用期间、平均工资的计算与退休金的提拨费率等。我们怀疑这些管制是否真能发挥效用,事实上由过去的经验来看,《劳基法》之所以被称为恶法的原因,是因为法律订的再详细,都无法满足每一个雇主与劳工的需求,而且愈详细、确定,束缚力就愈大,弹性也就愈疲乏,市场竞争程度当然愈低,窒碍难行也愈严重,如今虽朝松绑之路前进,但其艰辛比法之订定和实施更困难百倍,此由立法院对每周最高工时下降的修法结果可以看得清楚,不但对失业问题的纾解没助益,反而更加速边际产业关厂、进而波及边际劳工的就业。值得再强调的是,劳动条件最好是经由雇主与劳工双方不断地协商来自然形成,任何法律的外加限制,一定增加双方的交易成本。至于退休金提拨制度的改变是值得肯定的,因为过去雇主为员工所提拨的退休金,事实上是员工薪资的一部分,雇主只是延后给付而已。如果因为员工转换工作而无法支领已提拨的退休金,但是劳工已经付出劳动,雇主没有理由不支付劳动报酬。至于提拨的费率,理应由劳雇双方协调而定,一来政府的规定很难让大家皆大欢喜,二来不应再让大家养成依赖政府的习惯。因为劳雇双方协调都需要付出成本,而协调成本可能随着时间的拉长而递增,因此双方为了让自己的协调成本降至最低,均衡的协调时间应不致太久。而这协调成本,极有可能低于因政府介入所产生的交易成本,这不就提高大家的福利了吗?”

除了仍然认同这样的陈述外,我还要强调立法院在2001年4月初拟将《公教人员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发条例》等五项被称为“钱坑法案”通过,又有在“社会福利”上加温的迹象,这些行为都十足反映“法令促进劳工福祉”观念的深入人心,特别是掌有权利者似更深信不疑,这不但对中高龄弱势劳工的失业潮有促进作用,更会产生波及效果,让生产成本在调整弹性缺乏及推高下,产业外移脚步更快,“制度性失业”的现象将更明显。毕竟自由市场这只“无形手”的力量最可靠,妄想操控、扭曲市场势必受伤惨重,而失业的升高就是一项最明显的代价,先进国家斑斑经验早已提供启示了呢!

参考文献

1.立法院图书馆编印,《劳动基准法》,立法院报章资料专辑中第一辑,1986年2月。

2.林忠正(1987),《劳动基准法对劳动市场影响的评估》,《当前经济问题研讨会》,中国经济学会,页57~69。

3.吴惠林(1984),《我国基本工资办法评介》,《台湾经济》,96期,页25~32。

4.吴惠林(1988),《当前台湾劳动市场所面临的课题》,《自由中国之工业》,69卷第二期,页1~10。

5.吴惠林、郑凯方(2000),《中高龄失业与政府政策》,《刘克智教授荣退研讨会-台湾劳动市场相关问题研讨会》,中央研究院经济研究所主办。

6.吴忠吉、张清溪(1985),《如何促使劳基法对企业发展产生正面效果》,《行政院经济革新委员会报告书》,第四册,页244~297。

7.张五常(1984),《重要的知识资产》,收录于《卖桔者言》,远流出版公司,页203~207。

8.张五常(1984),《知识与共产政制》,收录于《卖桔者言》,远流出版公司,页208~212。

9.张清溪(1985),《中华民国劳资关系》,《中华经济研究院经济专论》。

10.杨小凯(1998),《减少失业的政策》,《信报财经月刊》12月号,香港。搜录于杨小凯(2001),《杨小凯经济学文集》,翰芦出版公司,页155~160。

(作者为中华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 李安达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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