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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松:谁是李庄案的受害者?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郭国松 2010-02-11

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北京律师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多家媒体报道,在当天的法庭上,出现了颇为戏剧性的一幕——当法庭宣读判决书,李庄获悉自己被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后,突然抢过话筒高喊: “我在二审的认罪是假的……”宣判后,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李庄当庭大喊,开庭前有关领导做过他的工作,承诺只要认罪就判缓刑。现在这个结果显然丧失诚信。开庭前,公诉人还让他撤回上诉。”

虽然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张丽否认李庄的指责,但舆论普遍相信李庄不会如此“无厘头”。

去年12月30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庄不仅提出了让合议庭成员回避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而且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拒不认罪,李庄聘请的两名大牌刑辩律师也为他做了无罪辩护。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1 点,整个法庭充斥着浓烈的“火药味”。

时隔一周,一审法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照单全收,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1月15日,两名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李庄时,他仍然坚称自己无罪。

2月3日,重庆一中院开庭审理李庄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李庄却一反之前的强硬态度,当庭表示认罪:“我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我撤回上诉理由,此前的上诉理由作废,但仍坚持上诉。”他甚至言辞恳切地谈起了“政治挂帅、识大体、顾大局”等令人啼笑皆非的观点,不明就里的辩护律师也瞪大了眼睛,完全不知道他们竭力为之辩护的当事人的葫芦里到底卖的什么药,一旁观战的各界人士纷纷做出猜测。

从一审到二审的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李庄在罪与非罪这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上何以如此反常?较为一致的分析是,李庄可能在幕后与有关方面达成了交易,以认罪为条件换取轻判的结果,有人大胆预测李庄二审将被改判缓刑。

但是,中国并没有美国刑事司法的诉辩交易制度,被告人在开庭前无法从容不迫地与控方“砍价”,即便要做某种交易,也只能是口头上的“君子协定”。而李庄案的罪与非罪争议极大,万众瞩目,重庆市司法机关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让李庄主动认罪,司法机关在舆论面前就有了台阶可下;李庄在权衡利弊之后,以认罪为条件换得轻判,是站在他的角度上从可能的结果中选择一种最不坏的,符合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如果能够判处缓刑,宣判之后就可以卷铺盖回家过年。

如此看来,与此案相关的各方——代表国家利益的公检法机关,被控犯罪的被告人李庄——都是“赢家”,皆大欢喜。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二审判决却不是李庄预期的结果,导致他在法庭上抖出了“领导事前找我谈话,承诺认罪就判缓刑”的内幕交易。

直到这个时候,我们终于明白,原本严肃的法律制度被游戏到如此地步,李庄案件的相关各方其实没有一个“赢家”。事实上,李庄案发生的背景和此后的演变过程,一开始就决定了这场讼战不会有真正的“赢家”。而法律则成了唯一的受害者。

这就涉及到李庄案件的大背景——重庆轰轰烈烈的“打黑”行动。所谓的“打黑”不过是打击刑事犯罪而已,既是打击刑事犯罪,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无比正确的。正因为是刑事犯罪,被告人犯了哪一条,该当何罪,控方在追诉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如何行使权力,审判机关如何审理并裁判案件,被告人的权利如何保障,从实体法(刑法)到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皆规定得一清二楚。但我们现在看到的问题,似乎偏离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甚至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还要专案组警察跟随现场监控。

一边是违反程序的问题随处可见,一边是到处“找茬”的律师李庄,冲突自然不可避免。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萧维奇说:“我们能有现在的自由,我们能有一个即使腐化不公、仍能疏而不漏的司法正义,部分原因要归功于我们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论争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这个程序,每个被告都可以挑战政府。”

作为被告人“权利大宪章”的刑事诉讼法,正是赋予了被告人合法地挑战政府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对抗性的律师辩护这一至关重要的环节。因此,我们现在要做的事情,不是将刑辩律师视为邪端异类,对那些时刻想跟公检法“对着干”的家伙杀一儆百,而是让刑事诉讼真正回到程序正义的轨道上,允许律师挑战一切程序违法的行为,进而建立一个控辩地位平等、司法居中裁判的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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