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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工“35岁以下”现象透视

人生从40岁开始,这句西方人常说的话,很多中国人可能也都听说过。在西方社会,说人生从40岁开始,是指人到中年,还可以发现人生很多新的起点。但是,这句话要放在中国,恐怕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不说别的,单从找工作来说,中国绝大多数工作招聘广告都有“35岁以下”的要求。而中国社会似乎普遍对这种“35岁以下”现象熟视无睹。原因何在?


在西方国家,找工作的人不必在简历中写自己的年龄、性别等情况,这是一种常识。但在中国,如果你要找工作,却不在简历中写年龄多大,保证会有人说,你不懂写简历的常识。上一集的报道我们谈到,中国的招聘广告中基本上都有对年龄的具体要求,“35岁以下”现象人们见怪不怪。至于为什么是35岁以下、这个“为什么”很少有人问。也有少数人感到不公平,但是又能怎么样呢?湖南正在找工作的王先生就有这种感觉。他说:“这个我有什么办法呢?中国现在人多,工作不好找,再过两年恐怕我就找也找不到了。”

在一般人包括一些专家的理解中,用人单位对年龄的要求似乎是“择优录取”的一部分。

“我认为这不能算做一种歧视。”这是中国劳动法律网总裁梁智先生。梁智先生曾担任中国国务院《劳动合同法》修改草案项目组副组长,也是中国多家大学客座教授。在梁智先生看来,在中国的就业领域,根据性别和健康状况进行的差别对待,都属于就业歧视,但是根据年龄进行的差别对待,不属于就业歧视,这方面不应该套用其它国家的模式。他说:“比如说,建筑行业的公司,不可能要50岁以上的人,因为他们干不动活了。可能会在年龄上有一定条件,比如要30岁以下的青壮年到公司来,这是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想要用什么样的人,是根据它自身的生产需要来确定的,而劳动者想要到哪样的单位去,也是根据他自身的兴趣、爱好、自身条件来应聘的。当然可能中国在这方面的认识和美国有差异。”

中国人口这么多,就业压力和竞争压力也特别大,这种情况下没有办法讲平等,不能与西方国家同日而语,用人单位对年龄的要求,属于双向选择的一部分,这些观念影响着人们年龄歧视是否违法的认知。中国社科院的陈根发先生说,中国就业领域年龄歧视如此普遍,跟老百姓的权利意识薄弱有关,年龄歧视显然是违反宪法的平等精神的,但是很多人意识不到这一点:“比如说,法律是不是许多人知道了,这个很难说。我们搞法律的我们知道宪法和劳动法,有些不搞法律的人比如私营企业并不知道这方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一般老百姓不知道他有什么权利。”

陈根发先生说,在平等观念方面,中国的宪法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没有什么不同的,多数中国招聘广告中对年龄、身高、性别等种种要求显然是违背中国的宪法和劳动法的。不论人口多少,竞争压力多大,任何单位包括公务员招聘在内,都不应该违法者招聘过程中提出种种与工作无关的条件和要求,使应聘者有由于年龄、身高、民族等不同条件而面临不同的就业压力,因为这意味着他们没有平等的就业权。他说:“反就业歧视,我个人认为主要还是一个普法问题、普法和执法当中的一个问题。说因为一万个人争一个位置,就可以随便设条件,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一万个人最后通过公平竞争,还是能够选出来的。美国总统不是竞争选出来的?最终可能就一个人,但因为程序设定公平,大家都有权利去争。”

“35岁以下”现象,在中国各行各业中都是如此。在高科技这种需要超负荷脑力劳动的行业尤其如此。有细心人观察,走进中国IT公司办公室,绝大多数都是35以下的员工。普遍观点认为,“35岁以下”现象恐怕是政府部门起的头。河南郑州亿人平组织的杨占青先生说,私营企业往往会效仿政府公务员招聘的标准,政府公务员提出35岁以下才可以包报考,各类企业也提出类似的要求: “公务员招收条例标准里面本身就有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另外在实际操作中,稍微有一点他们认为‘不正常’的,就严格地限制了。它实际上相当于一个方向标一样。很多单位都说,国家就是这样要求的。”

除了中国公务员考试制度规定35岁以下的人可报考以外,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下岗大潮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对40岁以上劳动者的偏见,因为当时数百万下岗职工中,很多都是四十岁以上的人。虽然各地方政府为4050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但并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年龄歧视的课题,这个年龄段的人在劳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继续加深。杨占青先生表示:“很多有才华的人,比如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人,他们可以发挥很多价值,为社会创造很多价值,但由于一些人为的因素、政策上的滞后,导致这些人没办法从事一些工作,没办法把他们的价值发挥出来,经济损失也非常大。”

四川大学有法律专家发现,在上海和成都,从招聘广告来看,40-45岁这个年龄段的人,劳动市场的需求只占总需求的4%-6%, 而45-50岁这个年龄段的人,需求更是小到1%、2%。但是,长期以来,这种年龄歧视的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漠视。相比性别歧视、户口歧视来讲,年龄歧视受到很少的关注。北京的程海律师说,招聘广告中对年龄的限制等种种要求应该引起政府劳动部门的注意:“这些广告明显违反宪法和劳动法,劳动部门和国家人事部应该出来干涉,因为它公开的违反法律。这是政府职责之一。政府不作为,你为什么不限制这些非法的招工条件?”

回顾西方法治国家过去 100多年的人权历史,基本上是以反对歧视、争取平等权利为主线的。比如美国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内战的结果是废除了奴隶制度。二十世纪中期,反对种族歧视也是美国人权运动的主要内容。但是,在中国,过去几十年里,民间人权运动的口号主要以要求“民主”“自由”为主,相对忽视了“平等”这一跟每个人的工作、教育权利息息相关的概念。陈根发先生表示:“我们国家的劳动者文化程度还是不高的,比如民工、一般的劳动者法律专业知识肯定是缺乏的,平等主要是政治法律的概念。劳动者在理解平等的时候,往往把它看成一个与他无关的东西。其实,这个东西跟他很有关系。劳动权利的平等跟机会平等很有关系。但是,由于普法做得不够,权利意识淡薄,执法部门又歪曲了这个观念或者错误地理解法律, 所以说,它是综合的、多方面的原因。”

中国社会上也有一些关于促进平等权利的活动和措施,但过去主要集中在男女性别平等方面,而忽视了就业和教育方面的机会平等。“就业歧视”这样的提法、平等就业机会这样的问题,还是最近几年才引起关注的事情,这还要归功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懈的抗争。在程海先生看来,受害者提起诉讼,是反对年龄歧视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跟乙肝歧视有关的诉讼比较多,还没有听说跟年龄歧视有关的诉讼案。他说:“被侵权的人提起诉讼、投诉啊,媒体报道啊,特别要通过一些起诉的方式,来引起社会和大家的注意,来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广泛地限制,特别是国家机关,更应该依法行政。像乙肝的问题,中国有很多乙肝病人通过长期的努力,导致取消招工或招公务员限制的标准,不给检这个(乙肝)项目,这是大家努力的结果。”

美国在1967年就颁布了《雇用年龄歧视法》,明文规定歧视任何年龄的应聘者和雇员都是违法行为。因此有人说,在中国就业领域,年龄歧视如此普遍,人们的神经如此麻木,跟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关。目前,中国的《劳动法》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等歧视行为,但没有明确提到年龄歧视。有观点认为,这使人们在观念上产生混乱,会误以为除了提到的这几种歧视外,其它差别待遇都不属于就业歧视。直到2007年,中国颁布《就业促进法》,才明确提出了禁止年龄和身体残疾歧视。程海先生说:“大量的公民起来可以持续不断地监督。可以通过舆论,向政府施压,让他们杜绝这种行为,这就会比较快。要对这样的广告进行罚款,因为这是违法的广告。”

在岁月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能够留住时间流逝的脚步,人人都会变老。人人都需要有平等的发展和就业机会。没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就没有平等的生存机会和发展机会。中国社会需要认识到长期存在的年龄歧视不是正常现象,需要着手消除年龄歧视。“35岁以下”等各种歧视性字眼需要在招聘广告中删除,在实际招聘操作中杜绝。让“人生从 40岁开始”这样的前景,对中国人来说,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梦。


责任编辑: 刘诗雨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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