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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村庄集体强奸汤兰兰案 《南方周末》被枪毙文章全文

这是一桩令人难以置信的强奸案。

2008年10月,14岁的初中女生汤某某向警方控告称,自7岁起,她就被亲生父亲、爷爷、叔叔、姑父、姨夫、表哥等亲属多次强奸;此外,村主任等村民甚至小学老师也参与了对她的性侵。

本案时间跨度长达8年,情节极为恶劣——在法院认定的8个犯罪事实中,包括多起多人同时强奸或轮奸案例。而女孩的母亲、奶奶,不仅未予劝阻,甚至还起了协助作用。

201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1名被告人均获刑。其中10人犯强奸罪,汤某某的父亲汤继海被判无期徒刑;而她的亲生父母还共同犯强迫卖淫罪。

黑河中院认为,汤继海等人多次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汤某某轮奸,应对其从重处罚。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则驳回被告人的上诉,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目前,女孩母亲万秀玲等5人已刑满释放。多人提出申诉。本案一审时,11名被告人曾全部翻供,并称遭受刑讯逼供。汤继海的申诉代理律师付建还指出,本案存在物证不足、使用同监舍人员证言、公检联合办案等问题。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8年1月17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政工室负责人表示,此案当年轰动一时,涉及亲属众多,是个敏感重大案件,警察办案肯定慎之又慎,“2008年我们的法律程序很完备,肯定没有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只是一面之词,如果有的话检察院、法院肯定就提出来了。这个案件经过中院、高院审理,已经结案,我们办案是没有问题的。”

“监护人”干妈报案

距中俄边境两百多公里的五大连池市L村,有70多户280多口人。2008年10月28日下午,这个平静的小村落突然陷入恐慌中——当日,13名本村和3名邻村村民因涉嫌强奸被警方带走。

此前一天,村民汤继海的女儿汤某某与“干妈”李忠云到公安机关报案。据汤某某陈述,当年五一期间,她每晚都被父亲性侵,于是十一不打算回家,并跟干妈讲了“我在家的可怕的生活经历”。

2008年10月3日上午,母亲万秀玲和大姑汤玉英等人开车到“干妈”家,为了带女儿回家,和李忠云发生了争执。

当晚,汤某某写了一封举报信交给了李忠云,“如果以后干妈见不着我,就可以拿这封信上公安局报案。”

在举报信末尾,汤某某补充说,2007年8月,她到L镇上学,在李忠云家住宿,“阿姨对我们像亲女儿一样,所以我认她为‘干妈’。”

万秀玲说,女儿寄宿在镇上王凤朝、李忠云夫妇开设的学生旅店里,自己认了旅店叔叔、阿姨作干爹干妈,“她说人家对我好”。

关于为何要带走女儿,万秀玲称,此前几天,她正收豆皮时接到女儿电话,“她说妈我怀孕了,我干妈都给我做完流产了。我说你净瞎扯淡。我回家还跟爱人说咱闺女不学好,忙完这两天赶紧去看看。

万秀玲说,见面时,李忠云塞给她一张B超单:“李忠云跟我说,孩子怀孕了,孩子说跟她爸、叔、表哥、姑父、爷爷那啥啥的,我当时听了都傻眼了。”

那张B超单载明,汤某某“子宫内有胎儿形状”。律师付建查阅资料发现还有另一张由同一医院同一医师同一天出具的同一检查号的诊断报告,结论却称“子宫内无异常”。

因李忠云“不在家”,其丈夫王凤朝否认B超单是李忠云给万秀玲的,“他们诬陷我。”

后来接受各机关询问时,汤某某一直否认自己曾怀孕及做过人流。

万秀玲说,女儿当时一句话没说,一直把门反锁,因觉得“磕碜”,汤玉英劝她“别吵吵了,先回家”;临走时女儿突然打开窗户说,“妈我把你们都送进监狱去。”

汤玉英告诉说,因时间久远,她回忆不起那一幕,只记得李忠云的儿子说了句,“让你们嘚瑟,嘚瑟把你们都送进去。”

关于母亲与干妈的争执,汤某某称,母亲等人对其又打又骂,干妈直接给某公安局局长打电话,但手机占线。一听说报案,他们就走了。

王凤朝证实,他跟贺某以前是前后邻居,还有亲戚关系。他还说,当天万秀玲来把孩子打得够呛。

万秀玲接女儿未果。之后,据判决书,汤某某说,10月23日老姨万秀莲和姨夫徐俊生到班级找她,“我感觉危险就和我干妈李忠云商量报案了。”

万秀莲证实,当日,她和丈夫只是顺道去看孩子,说她妈想她了,有空回家,没有吵架,“孩子还说老姨你有没有钱,我说没带钱,她就上课去了。”

而王凤朝否认是爱人李忠云报的案。他说,10月3日之后的一天,汤家亲属开面包车进学校,五个人拿着绳子,车里还有俩人,进班里就找,校长没让进,“完了小女孩这功夫拿老师电话报的警”。万秀玲和万秀莲对此均予以否认。

律师付建阅卷发现,10月27日警方的询问笔录中,汤某某称“我和我干妈来报案”,李忠云还以“监护人”身份在笔录上签字捺手印。

“拿完这一万块钱,不逮他了”

公安机关在询问之时,迅速刑拘相关嫌疑人。连女孩的奶奶也一度被带走调查。而被汤某某控告性侵的人数持续增加,累计至少有16人(未包括其母万秀玲)。后来她在接受黑河中院询问时说,除了这些人外,“还有二十多人”。

警方第二次询问后,2008年11月5日晚上,汤某某姑姑刘桂英(实为姑父刘长海的妹妹)向警方报案称,汤某某当晚给她打电话,诬陷其丈夫强奸,并索要“学费”。

刘桂英提供的电话录音显示,汤某某告诉她,自己被姑父蔡祥令祸害了,“拿完这一万块钱,不逮他了。”一万一把拿齐,“你愿意来就来,不愿来就拉倒,反正明天公安局就让我中午去回复。”“还有你老弟呢,也就是我老叔吧。”

此前的警方询问中,汤某某曾举报刘桂英的弟弟刘锁柱。刘桂英说,当时全家亲戚几乎只有自己的爱人蔡祥令没被抓,所以汤某某给她打电话要钱,她没给。而蔡祥令和刘锁柱均未被带走,后来也平安无事。

刘桂英报案后,警方迅速询问汤某某。汤某某先称自己在报案后没给任何人打过电话,后又反称是刘桂英给她打电话,“商量”给三千元,别把姑父说出来。

警察告诉汤某某,刘桂英有电话录音。汤某某未改口。经“法律教育”,汤某某承认,“我说谎了”。

据汤某某陈述,她用干妈李忠云家的电话给刘桂英打电话,说蔡祥令强奸我了,你们商量一下,给三千供我读完初中,觉得太少又提出给一万。

警方又问,上次为何未提蔡祥令?汤某某称,上次忘了,前几天干妈跟她说,公安打电话问起蔡祥令是否涉案,她才想起来。

后来,黑河中院询问时,汤某某又称是刘桂英打的电话,自己只讲交学费,没提及强奸的事。法官提醒,这跟公安陈述时不一样。汤某某称,我说的是实话。

检察院再次询问时,汤某某承认她跟刘桂英说过强奸的事——这在中院找她时没说,“因为当时我不认识他们,挺害怕的,就没说实话。”

那次询问电话之事时,警方还曾追问报案动机及干爹干妈的态度。汤某某说,“没人操控我,是我自觉报案的”;干爹干妈“很支持我”。

汤某某曾对检方陈述,自己长大了,干妈又教了很多做人的道理,并答应供她读书直到能谋生。她觉得有了依靠,要和以前的生活告别,“就决心控告他们”。

而对于电话之事,王凤朝说“那都是扯淡的”;听说有录音,又表示“录音都是剪辑的”,“我爱人还后悔了,说你要什么钱,公安局正在调查呢。要钱不成敲诈勒索了嘛?”

王凤朝还说,汤某某2008年10月3日写给公安局的举报信,是补的。他甚至表示,干爹干妈也是事后认的,“当时公安局叫孟凡军的局长跟我说,那边人都抓没了,孩子没人管了,你们认孩子当干爹干妈吧。”

王凤朝称,汤某某2011年到外地上学(高职),几年花了三万块钱,“政府只给我报了一万五,还是2017年才报下来。公安局把孩子搁我这儿,我一分钱没落着。”

冬天晚上牛棚里的性侵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曾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09年8月6日第一次提起公诉;又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于2010年6月28日第二次提起公诉。

2010年8月8日,黑河市中级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于10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了检方起诉的8个犯罪事实——多发生于某年某季节的一天早上或晚上,有的则是某年的一天,没有一例写明具体日期。

以上事实按时间顺序梳理:在万秀玲外出打工时,汤继海强奸了女儿;接着,姨夫徐俊生性侵在其家住宿的汤某某;返回自家居住后,汤某某遭父亲伙同他人4次集体性侵。此外,小学老师陈春付两次性侵;父母收钱并“安排”女儿与两人发生性关系。

法院查明,2000年,万秀玲与丈夫产生矛盾后外出打工,“此后的一天晚上”,汤继海与女儿强行发生性关系。2002年万秀玲返回家中后,汤继海又多次性侵女儿,两人的性关系保持到2008年。

万秀玲证实,1994年10月20日,女儿汤某某出生。因汤继海嗜酒,夫妇于2000年离婚,一年后复婚。

此前,关于汤继海首次性侵女儿的时间,检方第一次起诉时定为“2001年3月20日不久后的一天晚上”,第二次起诉时改为“2000年夏的一天晚上”。

汤某某说,自被父亲性侵后,姨夫、姑父等亲属随即加入,往往打着汤某某父亲名义,并称“也不差我一个”;接着是村里人甚至老师,“逐渐蔓延到某乡一队”。

性侵方式,也从最初的单独性侵,发展为多人性侵。8个犯罪事实中有5个为多人性侵,情节类似——集体看黄色录像并实时模仿。

单独性侵案例则以近亲属居多。法院认定,2002年冬天,姨夫徐俊生曾两度性侵在其家中留宿的汤某某,其中一次是在一个晚上,徐家的牛棚中。徐俊生说,冬天牛棚温度往往在零下30度,根本不可能发生性关系。

检方两度起诉,除更改作案时间外,也减少了案件次数。徐俊生原本三次,改为两次;小学老师陈春付由两次减为一次。

多人性侵行为发生在汤某某自家。模仿黄色录像,有三人同时与女孩发生性行为的动作,还有轮奸(甚至多轮)的行为。最多一次有5人参与。按汤某某的说法,有一个晚上“玩了四五个小时”。

法院认定,第一次多人性侵发生于“2003年春天的一天”,第二次是在“2003年秋的一天”。

对于购买影碟机的时间,汤某某曾给出“2003年夏天”、“2004年秋天”等多种版本。检方第一次起诉查明,“2003年初”,汤继海夫妇从镇上购买了一台影碟机和多本黄色影碟;第二次起诉时不再提购机时间。

万秀玲说,2003年家里还没买影碟机,她提供的购买收据载明“款系奇声VCD,人民币480元”,时间为2004年1月15日。

法院一审判决时也未再提及购机细节。在判决书列举的证据中,影碟机及黄色录像带是唯一的物证。

在认定8个犯罪事实时,判决书主要援引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只有3个犯罪事实中加入了证人证言。

关于汤继海强奸女儿一事,汤某某干妈李忠云证实,汤某某跟她说过被父亲强奸的事。

关于“2003年秋的一天”多人性侵,证人于某证实,2002年六七月份有个梁姓“大傻”常到他家看录像,商量过一起开录像厅,后来他们意见不合打起来,再无联系。

关于陈春付在教室里性侵一事,案发时为该校学生的司某说,某日中午快要放学时,老师陈春付“在班上说让汤某某放学后值日,教室里只有陈春付和汤某某,我放学后就回家了”。

据汤某某陈述,她看见司某在外面从窗户趴着看。而司某对警方说,他没看到他们在教室里干什么。警察又问是否曾趴在窗户看到他们在教室里发生性关系,司某又答“没有看到过”。

“同监舍”证人

万秀玲是被告人中唯一的女性。法院认定,2006年春的一天,于东军到汤家借焊三铧犁时,看见梁利权和汤继海正在看黄色录像,汤继海对于东军和梁利权说:“让我姑娘陪你俩玩玩。”万秀玲说:“玩玩得给钱。”于东军和梁利权同意后,每人交给万秀玲50元钱,然后同时与汤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于再次性侵。

一审开庭时,梁利权辩称案发时他在外打工,法庭未予采纳。于东军说,三铧犁春天时才用,啥时候用啥时候修,冬天不会修犁。

万秀玲既是强迫卖淫罪的被告人,又充当其他多起强奸案例的“证人”,包括丈夫性侵女儿之事。不过法院称她曾制止丈夫未果,而非女儿所述我妈“不制止”,“躺一会儿就好了”。

在一审中,9名被告人作了有罪供述,刘长海、刘万友二人“零口供”。判决书称,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人供述可确定此二人参与犯罪。

在阐述完犯罪事实及依据后,判决书又加入了26组由检方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主要起“综合证实”作用。

某大医院妇产科主任朱某作为专家证人称,通过妇检只能看出来被害人多次与他人发生过性行为。

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给出两个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有过多次性行为”,“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判决书只写入前一个。

至少有8名证人的证言显示其为被告人同监舍人员,主要证实两点:曾听见被告人承认与汤某某发生过性关系,某些被告人曾喊话“谁也别瞎说,瞎说谁也出不去”。

证人佟彬证实,他在五大连池看守所被羁押时,曾问过被告人纪广才,对方说强奸过三回,给过小孩他爸100元钱。

2018年1月15日,佟彬在电话里表示,“证言不知道是谁写的,不是咱签的字,不是咱说的话,也没出过庭。当时咱在看守所,能给他们去作证吗,根本不可能的事。”

与于东军曾在同一监舍共处两年的刑满释放人员栓子(化名)表示,他被提审了12次,其中有两三次让他作于东军的证,他都拒绝了。一审判决后,他曾阅读过本案判决书,觉得“跟看黄色小说一样”。

“那时候我的案子没完事,警察提审我时,进屋不说话,先给撇根烟,利群烟嘛我记得。就跟你说,这次没事,不是案子的事,跟你唠点私事。这是我亲身经历的,都明著说,有好处,利与弊都跟你说喽,你给他作个证呗。具体内容他已经跟你说了80%了,你听没听到谁跟谁唠嗑唠的啥。你想听到就听到,不想听到就听不到。”栓子说。

已刑满释放的前村主任刘万友说,跟他同监舍的一名“社会大哥”还骂过去作证的手下“小弟”。

于东军、刘万友等人均表示,他们曾要求这些同监舍证人出庭,未获法庭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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