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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远:一个积极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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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真相违法。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打压法轮功的所谓法律依据都是编造的谎言,都是违法的。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七日刊登一篇报导,《金顺女被迫害致死最高检察院要求辽宁高检审查》。报导中说,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日,抚顺市朝鲜法轮功学员金顺女家属收到最高检察院的回复,告诉家属控告材料已收到,现已发给辽宁省高等检察院审查处理。这传递了一个特别的信号。

迫害法轮功20年来,无数的法轮功学员遭到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残酷迫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被公检法人员任意的非法抓捕、非法起诉、非法判刑。被非法关押到看守所、监狱、洗脑班、劳教所的法轮功学员遭到了惨无人道的酷刑残害,有无数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残、致死。

面对无理的非法迫害,许多法轮功学员或法轮功学员家属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对被迫害致残、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进行国家赔偿,但相关部门根本不予理睬。无奈之下,许多法轮功学员或家属只能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控告和国家赔偿申请。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同样不予理睬。

现在最高检察院对法轮功学员金顺女家属的控告和国家赔偿申请能够回复,并能发给辽宁省高等检察院审查处理,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这让我联想到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二月三日的一篇报道:《北京软件工程师被枉判入狱母亲申诉二年终立案》。

北京软件工程师张鸿儒,只因坚信法轮功真、善、忍,二零零二年被非法判刑十一年,出狱回家不到四年,二零一五年七月再次被警察蹲坑绑架、构陷,被非法判四年。

为了替儿子申冤,张鸿儒的母亲聘请了两位律师为儿子做申诉。两年来,家属和律师受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百般刁难,有的部门不仅横加阻拦,还威胁代理律师,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官甚至公开告诉律师,最高法院有规定,对法轮功学员的申诉、控告一律不受理。

现在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官找律师、家属谈话,了解情况,表示已经立案。而且在谈话过程中,法官认真听了律师的申诉理由,然后问家属有没有要陈述的。家属陈述时,法官也听的很认真,这在迫害法轮功二十年来是没有过的。从拒不受理到认真听取律师和家属的陈述,事情出现这样的变化,我想可能与最近发生的最高法院的“陕北千亿矿权案”有关。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央视主持人崔永元在网上发文爆料,最高法院审理的“陕北千亿矿权案”的二审卷宗,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下旬一次性丢失,该院法官王林清和高院院长周强都涉及此案。

作为国家最高执法机构的最高法院,这种蔑视法律、执法犯法事件引起了国内外舆论的高度关注。

最高法院执法犯法的丑闻被爆光后,中央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驻最高法院进行调查。不管调查结果如何,但这一事件必然会对公检法人员产生强烈影响。连最高法院违法都要受到调查,这种警示作用,使得各级公检法人员不得不考虑考虑自己,不得不自己审视一下自己的执法行为,也会使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重新审视处理法轮功案的法律依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真相违法。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打压法轮功的所谓法律依据都是编造的谎言,都是违法的。所有参与打压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都已构成犯罪,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所有的法轮功案都是冤假错案,每一份法轮功案的卷宗都是一份犯罪证据,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都将在劫难逃。希望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能够看清这一点,赶快停止迫害法轮功,赶快停止这种犯罪行为,以免将来自己被追究法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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