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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惠林:“歧视”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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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歧视不止限于性别、种族而已,美丑、胖瘦、高矮、年龄……等等也都有可能存在歧视,因为歧视的产生根源在于“人的主观判断”啊!准此,要将此课题以硬梆梆的“法律”来解决,恐怕不只是缘木求鱼而已,诸多想不到的不良副作用也许就会出现,在“两性工作”的歧视问题上也不例外。

“歧视”这个词人人琅琅上口,似乎人人耳熟能详,但,真的“能详”吗?

中共病毒(武汉肺炎)全球流行,世界卫生组织(WHO)秘书长谭德塞受到网民大力指责时,指控对他“种族歧视”,而美国白人警察压力死黑人更掀起全球抗议“歧视黑人”浪潮,而台湾抗疫、防疫期间,在开放境外生返台独漏陆生,也让国民党呼吁政府“停止此歧视做法”,……,林林总总“不同”、“差异性”看待,都被认为是“歧视”而引发“不平”或“追求正义”呼声,并且由之引出对抗,甚至流血事件。

虽然几乎自有人类以来,歧视就如影随形,但歧视到底是什么,却难有精准具共识的定义。在经济学领域里,明确将之作根本研究的,却是一九五五年才见诸于已故的一九九二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Gary Becker,1930~2014)的博士论文。贝克当时以经济学方法来解析这个被认为应是社会学者或其他社会科学家研究的课题,曾被视为“异端”。哪知一九六0年代中期之后,却因种族歧视成为人权运动下的热门课题,使歧视问题的研究变成经济研究中的显学,并发展成为“弱势(少数)经济学”(minority economics)。

性别歧视特受重视

在各种歧视中,“性别歧视”特别受到重视,研究论文也满坑满谷。一般而言,认为在工作场所中只有“雇主”才有歧视行为。其实,除了雇主外,受雇者和消费者也都有,推而广之,凡是“人”,都有歧视行为,若有差别,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毕竟“歧视”就像能满足人的欲望之一般“物品”,我们喜欢它、想要它,才会设法“得到”它。不过,有人要的物品往往需付“代价”才能取得,同样地,要“享用”歧视也得“付费”才行,通常是以“货币收入减少”作为代价。

在交易市场上,受到歧视者固然遭受损失(如同工不同酬,甚至不被录用),歧视者也会有金钱损失,但其能由歧视行为所得到的“满足”来获得“补偿”。举例来说,若男女工真的具同等生产力(同工),但雇主歧视女性,于是以同样工资水准(同酬)雇用生产力较低的男工,则雇主的产品竞争力自然减弱,其利润也会减少(亦即雇主受害),而女工原本就是受害者,唯一得利者只有男工,不过,雇主却能由歧视女性获得满足来弥补利润之减损。

如果产品市场的竞争性极强,有歧视偏好的雇主将被市场所淘汰,因为歧视成本使其生产成本提高致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削弱到亏损地步。因此,要消减雇主的歧视程度,最好的方法是促进产品市场的竞争性,让“歧视成本”增加而自然地逼使雇主“自动”减弱歧视。不作此图而妄想以法令“强制”压迫,雇主会以各种方法来表达其歧视偏好,使受歧视者“身心”皆受到伤害,而因举证困难,法令难免形同具文,极可能反使受歧视者所受的伤害更大。

值得一提的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同工同酬”应只是一个理念而已,现实社会里可能永远看不到。一来“正常情况下,男女工作同样时间可获同样产出”这种同工的定义,实在难以测量,即使在“有形物品”的产出都有困难了,遑论“无形物品”的“服务性”产品!二来歧视偏好特强的雇主,其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可能根本看不到,因其根本不雇用被其歧视者,或给予受雇者外人看不出来的“不同工”之工作歧视(等于降低报酬)。三来劳工法令对男女工的不同规定使同工变为极复杂观念,而工作报酬的种类繁多(如年终奖金、福利、数年后升迁机会等等),也使同酬几乎不可能测度,何况若将“非金钱性”的心理“主观价值”再考虑进来,就更不可能估算了,连能否计算都有困难,那能求取相等之比较?

消费者、受雇者歧视力更大

一般人的焦点都放在雇主的歧视上,其实消费者和受雇员工的歧视偏好之“力量”更大。举例言,如果顾客们(消费者)都偏好男性店员,即使雇主完全不具性别歧视,为了生意还是不得不雇用男工。同理,一家工厂里,如果受雇者绝大多数有性别歧视偏好,除非能“完全隔离”,否则纵使雇主无歧视偏好,他(她)还是被迫必须雇用全部“同性”员工,如此一来,雇主也应是受害者呢!同样地,欲消除或降低消费者及员工的歧视偏好,最有效的方法还是市场竞争性的扩大,一旦商店和工厂一多,选择机会增加就比较容易达到目标。不过,由于市场根本不可能达到“完全竞争”,因而歧视也就不可能在人世间“完全”消失,只能求取程度上减低的效果而已。

上文就雇主歧视为例可知,歧视者是很有可能也会伤害到自己的,若要使歧视行为不至于反伤自己,歧视者的相对经济力必须大于被歧视者的相对人数,这是贝克将歧视分析扩及“弱势团体”的应用之结论。举例言,美国黑人数目较白人少,只要白人的经济力较大就可保有歧视偏好;但南非的黑人占多数,南非白人的“相对经济力”必须超过黑人在“人数上”的相对优势,才能拥有歧视偏好,亦即,若南非白人只占百分之十,则其经济力需为有色人种的九倍以上才可以享受“种族歧视”偏好。观诸南非的民主化演变过程,最后终能举行全国民选总统,恐怕贝克的论点最有解释力。

众所周知,歧视不止限于性别、种族而已,美丑、胖瘦、高矮、年龄……等等也都有可能存在歧视,因为歧视的产生根源在于“人的主观判断”啊!准此,要将此课题以硬梆梆的“法律”来解决,恐怕不只是缘木求鱼而已,诸多想不到的不良副作用也许就会出现,在“两性工作”的歧视问题上也不例外。以各国普遍施行的“两性工作平等法”言,如果不能将那些“多此一举”的规定去掉,也希望不要进一步规定“严苛”的限制条件,譬如工作场所应有某一百分比的女工等等,否则“爱之适足以害之”就会发生在女性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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