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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群:危害人类罪是最恶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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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失踪罪

制订强迫失踪罪的起因主要是1941年12月7日纳粹德国颁布的《雾夜法令》,该法令授权德国占领军对在占领区任何"威胁德国安全"的人士进行秘密逮捕,不对家人透露任何关于此人下落的消息。战后,鉴于在危地马拉和智利发生的强迫人员失踪事件,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立的强迫人员失踪工作组并于1992年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员防止强迫失踪宣言》。该决议指出:"强迫失踪破坏了任何社会尊重的法制、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最深邃的价值,有系统地发生这类行为具有危害人类罪的性质。"

1994年6月10日,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了《美洲国家间强迫人员失踪公约》,这是将强迫人员失踪作为危害人类罪的第一个区域性国际公约。

1996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治罪法草案》中也将强迫人员失踪作为危害人类罪,并指出"此种行为的特别的残酷性和严重性。尽管国际社会为此作出了许多努力,由于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直到《罗马规约》制订以前,国际社会还没有一部在该领域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罗马规约)是第一个将强迫人员失踪罪作为国际法上可予惩罚的罪行的国际性条约。目前,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正在起草一部关于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除危害人类罪中其他罪行的共同的罪行要素以外,强迫人员失踪罪的罪行要素为:

A行为人(1)逮捕、羁押或绑架一个或多人;或(2)拒绝承认这种逮捕羁押或绑架行为、或透露有关人的命运或下落。

B(1)在逮捕、羁押或绑架期间或在其后,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2)上述拒绝承认或透露的行为,在剥夺自由期间或在其后发生。

C行为人知道(1)在一般情况下,逮捕、羁押或绑架后,将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透露有关人员的命运或下落;或(2)上述拒绝承认或透露的行为,在剥夺期间或在其后发生。

D这种逮捕、羁押或绑架是国家或政治组织进行的,或是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认下进行的。

E拒绝承认这种剥夺自由的行为,或透露有关的人的命运或下落,是上述国家或政治组织进行的,或是在其同意或支持下进行的。

F行为人打算将有关人员长期置于法律保护之外。

②强迫人员失踪罪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罪行。

第一,该罪可能涉及不止一个犯罪行为人,除了具有共同的犯罪目的以外,每一个犯罪行为人不一定参与了犯罪的每一个阶段,也不一定知道其他行为人的犯罪情况;

第二,该罪实施的时间可能是长期的。与其他罪行不同,该罪的犯罪时间可能达数月,甚至达数年之久;

第三,该罪可能至少分为两个阶段,即逮捕、羁押和绑架阶段和拒绝承认或透露有关人员的下落阶段,在有的情况下,逮捕或羁押可能是合法的,而第二阶段的行为则是不合法的;

第四,该罪应具有政府或组织背景,仅是为私人恩怨而进行的绑架和拒绝透露

受害人的下落并不构成危害人类罪中强迫失踪罪;

第五,该罪特别强调了其不溯既往性,即对平民人口的攻击必须发生在《罗马规约》生效以后,国际刑事法院才对此罪具有管辖权。一方面,这说明了该罪的长期性,另一方面,也是在谈判过程中与拉美国家妥协的结果。

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或80年代初,在军人政权统治下的许多拉美国家都发生了严重的强迫人员失踪事件。许多社会知名人士在半夜被秘密警察抓走,从此就杳无音信。家属得不到任何通知,也没有任何起诉或司法审判,许多人都被秘密杀害了。在西班牙法庭对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的起诉中,就有强迫人员失踪的罪行。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法史天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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