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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本社:川普的“政治性死亡”

在这轮斗争的高潮,社交媒体及科技巨头集体行动,一锤定音。

推特永久禁封川普私人账户,该账户粉丝达8000多万。推特、Facebook及15家社交媒体集体封杀川普及其成员账号,包括川普竞选团队账号、前国家安全顾问弗林、前竞选团队律师鲍威尔。就连美国总统白宫官方账号的推文也被推特秒删,真心不把美国总统当村干部。

这还没完,川普支持者转战小型社交媒体Parler。谷歌、苹果、亚马逊随即追杀、一剑封喉,下架了这一应用。同时,所有商业合作伙伴终止了与Parler的合作。

如此,以推特治国的川普,瞬间被“政治性死亡”。

新闻媒体贵为无冕之王,新闻自由是美国社会的“第四权力”。如今,建制派完全垄断了这项权力——CNN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科技巨头。科技巨头集体行动,顷刻封锁了总统的言论,甚至随意封杀白宫——美国最高权力的言论。

舆论集体封杀,紧急二次弹劾,政治献金施压,乱拳打死总统,节操真碎一地,美国还有言论自由吗?建制派的新闻权是否扼杀了国家最高行政权?这是现实版的“1984”吗?

川普的支持者或者反对者,各国右派亦或是左派,都谴责、嘲笑美国人口口声声说的言论自由。只是各自心态与目的全然不同。

本文继《美国的真相》后,从言论自由的视角剖析这场21世纪全球性历史性反建制派势力的斗争。

本文逻辑

一、言论自由的边界

二、网络舆论的尺度

三、科技巨头的权势

01

言论自由的边界

杰斐逊曾说:“如果由我来决定选择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要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麦迪逊推动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个人的言论自由免受政府的侵害。有了这座“靠山”,新闻自由成为美国的“第四权力”。

然而,如今“第四权力”正凌驾于民选政府的最高权力之上。社交媒体是否僭越?社交媒体封杀川普的理由出奇一致——涉及煽动暴力信息。谷歌、苹果封杀Parler的理由亦如此。川普是否煽动暴力?煽动暴力言论是否该被禁止?

先看一个著名案例。

1733年,德国人曾格移民到北美后创刊《纽约周报》,但创刊当天就与当局发生了冲突。原因是创刊文章攻击了殖民当局。结果,曾格以“煽动闹事”的罪名被捕,当局指控他“对政府进行无耻中伤和恶意谩骂,试图煽动反政府情绪”。

这场官司吸引了一位60高龄的著名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为曾格辩护。审讯开始时,汉密尔顿的开场白便铿锵有力:“每个公民都有陈述无可非议的事实真相的自由的权利”,“我不能认为剥夺人们发表控诉的权利是正当行为,我认为发表控诉是每一位生来自由的人都享有的权利。”【1】

汉密尔顿认为,若要认定曾格诽谤或煽动,就必须证实曾格的文章是虚假的、恶意的和煽动性的。他坚持:“谎言才构成中伤,才构成诽谤。”

但是,法官却反驳汉密尔顿:“你的要求是无法接受的,无法允许你将明显的诽谤证明是事实。”

接下来,汉密尔顿做出了伟大的抗辩。他先向法官彬彬有礼地鞠了一躬,然后面向陪审团声如洪钟地说道:

“正是那些人伤害和压迫在他们统治下的人民,才激起了人民呐喊和控诉,但他们又将人民的控诉作为新的压迫和起诉的工具。”

“你们在此审理的,并不仅仅是那位可怜的印刷商的事业,也不仅仅是纽约的事业。不是的!它的后果会影响到北美大陆上在英国政府统治下生活的每一个自由人。它是最重要的事,它是自由的事。”

最终,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曾格获释。曾格案后,北美人赢得了新闻自由,殖民地法庭上再也没有出现过以煽动性诽谤罪审判出版商的案例。

曾格案激励了北美媒体人、学者、律师,包括后来富兰克林、亚当斯、潘恩等开国者,通过报纸伸张正义,对抗殖民当局。30多年后的1776年,潘恩的《常识》传遍北美大陆,彻底点燃了反抗的怒火。自由的媒体被认为是美国赢得独立战争的重要力量。

曾格案不支持“煽动闹事”罪,反而支持了反压迫的正义言论。但是,美国立国后,还允许煽动暴力对抗国家的言论吗?如果任由煽动暴力及叛国的言论泛滥,这个国家岂不危险?

再看一案——“申克诉美国案”,又叫“抵制征兵第一案”【2】。

此案发生在一战期间。美国参战,前方焦灼,后方征兵困难。当时美国孤立主义思潮流行,不少议员、民众反战反强制征兵,抨击《选征兵役法案》。社会党的查尔斯·申克领导了这股反对力量,他在演讲中说出了一句名言:“政府无权送我们出国去杀人!”社会党发出了1.5万份反强制征兵传单。

当时,国会还通过了一部法律《反间谍法》。这部法律规定“凡诱使或试图诱使海、陆军官兵抗命、不忠或叛变的,将以蓄意妨碍政府征兵罪处断。”申克正好撞上了枪口,被指控为“图谋煽动军队中的反抗情绪”,“对抗美国”。初审法院认定申克违反《反间谍法》,罪名成立,判处其六个月监禁。

这事还没结束。邮政局是当时反战反征兵言论的审查机构。纽约邮政局局长帕腾将刊载申克反征兵文章的《大众》杂志列入为“非法读物”。该杂志控告帕腾,称审查行为侵犯了言论自由。

但受理此案的纽约联邦地区法院不支持这一指控。著名的汉德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言论只有在直接煽动叛乱、反抗等行为时,才构成间谍类犯罪,如果把合法议论当做挑唆煽动,就是驱逐了民主政治的守护神,是最大的不宽容。”

汉德法官认为该杂志构成了“直接煽动叛乱、反抗”。汉德法官理解的自由言论边界是“直接煽动叛乱、反抗”。但是,该判决又被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自由言论的边界到底是什么?

沮丧的汉德法官在返回华盛顿的火车上遇到了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姆斯,并向后者表达了自由言论的“直接煽动”原则。当时霍姆斯大法官遇到了与汉德同样的难题。

申克不服判决,他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初审法院的判决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这就是“申克诉美国案”。

受理此案的霍姆斯大法官最终驳回了申克的上诉。他在判决中这样写道:“当一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的时候,很多可能会在和平时期说出来的话会对国家的战争努力造成巨大妨害,以至于不能被容忍说出来,只要还有战士在战斗,就不会有一个法院会认为它们可以得到任何宪法保护。”

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著名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来解释他的判决。他说:“我们不否认,在和平年代的许多情况下,被告发表他在传单中发表的所有言论都属于宪法权利保护的范围。不过,每种行为的性质都依赖于发生这种行为的各种环境因素。即便是对言论自由最严密的保护,也不会保护在不恰当的时候高喊着火了并引起恐慌的人。它也不会为那些发表可能引起煽动性暴力行为后果的言论的人提供保护。无论如何,问题都是发表的言论是否出现在上述情况之下,是否具备会带来国会有权制止的、具有实质性危害的明显和即刻的危险的特征。”

此后,霍姆斯的“即刻而明显的危险”原则,成为了美国言论自由的边界。霍姆斯在写给汉德的信中说:“我所说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和你所说的‘直接挑唆’没有本质区别”。不过,由于汉德的原则被上诉巡回法庭推翻,按照判例法的惯例,后面的法官基本上遵循霍姆斯大法官的原则。

“即刻而明显的危险”原则划定了自由言论的边界,避免了《反间谍法》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也避免了以国家安全之名、煽动暴动之名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

霍姆斯判案原则的关键是判断“言论时的环境”,即战争还是和平状态。如果是战争状态,煽动暴力的言论不受宪法保护。但如果和平时代,该如何判决?

再看一著名案例,即1969年的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

布兰登伯格是俄亥俄州三K党首领,他在1968年通过电视媒体辱骂黑人和犹太人。他甚至扬言:“如果我们的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继续压制高加索白种人,我们将采取某些报复行动。我们有40万人,将于7月4日向国会进军。”

布兰登伯格以涉嫌煽动暴力的罪名被逮捕。俄亥俄州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该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并判处布兰登伯格10年监禁。但是,布兰登伯格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称该判决违宪。

最后,联邦最高法院全体一致裁决,认为俄亥俄州援引的《组织犯罪防治法》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推翻了原判。

大法官使用了霍姆斯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在判决书上写道:“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不允许政法禁止或限制任何主张暴力或主张不遵守法律的言论,除非该言论是以煽动他人“即刻”地违法或产生“即刻”的非法行动为目标,而且该主张的确可能会煽动或产生这种“即刻”的违法行为,才可以对其进行限制或惩罚。联邦最高法院要求言论不但相当可能导致即刻的危害,而且危害必须相当明显和严重,政法才能采取限制言论的行动。”

这个案件在霍姆斯原则基础上对限制言论自由提出了更为苛刻的条件:

一、除了煽动“即刻”违法,“任何主张暴力或主张不遵守法律的言论”都不能被禁止。布兰登伯格号召三K党40万人在确定的时间进军国会采取“报复行动”。报复行动的时间、地点及目标明确,有组织有预谋,且规模庞大、煽动性强,涉及当时敏感的种族问题,只是不满足“即刻”条件,最高法院就支持布兰登伯格无罪。

二、即使满足“即刻”违法的条件,还要求满足两个苛刻条件:煽动性言论直接导致违法,以及危害必须相当明显和严重。这就是说煽动性言论与违法存在必然的、直接的、“紧急违法”的关系,而且危害相当严重。

三、如果以上条件都满足,那么限制言论的权力在“政法”,不在公司或个人。

联邦最高法院的诉讼历史,一半是关于同性恋的诉讼,另外一半是涉及言论自由的诉讼。按照判例法的原则,在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后,美国确立了极度宽泛的言论自由边界。

那么,推特及社交媒体的集体封杀行动违宪了吗?

02

网络舆论的尺度

霍姆斯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给言论自由设定了特定的环境,即“一切行为的性质应该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在申克诉美国案中,霍姆斯大法官以戏院为例:“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狂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这暗含了功利主义的思想。

在美国,言论在一些特定的环境是受到限制的。比如在机场和飞机上不能发表劫机等危险性言论,在军事场所不能发表竞选宣言,在学校不能发表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言论,在法庭上不能咆哮扰乱庭审秩序,等等。而在绝大多数环境中,美国的言论极为宽松。

即便如此,我们依然不能用大洋彼岸的政法与习惯来理解美国的言论自由。并不说没有人因言获罪,没有人因发表言论被开除、被驱逐。比如2010年白宫首席记者托马斯因发表对以色列的攻击性言论而丢掉了工作。又如在2020年的“黑命贵”运动中,大学教授因发表反对暴力的言论被学生举报而下岗。

那么,美国还有言论自由吗?

这需要理解美国的三权分立及联邦政治体系。言论自由的最高总裁权在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法院有时可能违宪逮捕、打击一些言论者。尤其是“911”事件后,联邦政府加强对恐吓性言论的监控。但是,政府逮捕是一回事,罪名是否成立最终还得看最高法院。被告或受害者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请大法官们来裁决。当然,前提是你得有这个资金和能力打官司。

很多人为了不给自己招惹麻烦,一般不去触碰“政治正确”。刘瑜在《民主的细节》中概括美国的“四项基本原则”,即不能冒犯少数族裔、不能冒犯女性、不能冒犯同性恋、不能冒犯不同的信仰或政见持有者【3】。示威者在黑命贵运动中打砸抢烧,但美国传统媒体及社交媒体集体失声。为什么?黑命贵,不敢说。拜登在白宫组建了豪华后宫团,美国媒体也不敢发声。

但是,政治正确终究不是法律,政府行动及地方法院都不是最后的仲裁者,言论自由根本上还是看最高法院的裁决。在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中,种族歧视言论极端,但该案因州法律违宪而被最高法院推翻。

再看一著名案例,即1989年德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也叫焚烧国旗案。

1984年8月,美国一社团成员约翰逊在一次对里根总统的抗议活动中,当众焚烧了一面美国国旗。在焚烧时,约翰逊及其团队成员还高呼一些侮辱这个国家和国旗的口号。

结果,约翰逊被逮捕,被控违反了该州禁止“亵渎受崇敬物体”的法律。一些在场的旁观者指控约翰逊,称焚烧国旗冒犯了他们的爱国感情。最终,法官判处约翰逊一年监禁。

但是,约翰逊不服上诉,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89年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最终的裁决支持被告无罪。布伦南大法官认为,焚烧国旗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它在表达一种主张。在判决书中,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的补充意见备受关注:“我们这样做是因为从法律和宪法的角度上这样做是对的……国旗就是这样一个表现美国人共同理念的标志:法律、和平以及人类精神中所包括的自由信念,因此,这面国旗同时也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最高法院的这个裁决争议极大,它迫使美国48州以及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的相关的国旗保护法因违宪而失效。联邦政府、总统、国会、州政府、州议会及众多民众强烈抵抗。国会很快又通过了保护国旗的《国旗保护法》,但也被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而取消。之后国会多次试图修宪但均以失败告终,时至今日,这个判决依然有效。

在美国,言论自由不保护侮辱他人的言论,却保护侮辱这个国家及国旗的言行。杰斐逊说:“异议才是爱国的最高形式。”肯尼迪大法官的判词则更进一步:“这面国旗同时也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在美国,政府是民选政府,不存在反政府罪。即便发表反国家的言论,侮辱国旗,反对战争,批判政治,只要不触犯霍姆斯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便是安全的,至少在最高法院层面是安全的。

大洋彼岸的人最关注的是煽动性谣言,这几乎是自由言论中最具争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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