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 史海钩沉 > 正文

《藏中十七条协议》的应然和实然

作者:

违约与废约

《十七条协议》第15条规定,为保证该协议之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西藏军区由占领军张国华第十八军改制而在1952年成立,军政委员会形式上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驻西藏的机构,实质上就是西藏的太上政府,但因《十七条协议》执行状况尚称良好,军政委员会的成立也就未见其急迫性,1954年9月达赖喇嘛班禅喇嘛第十世确吉坚赞连袂出席第一届全国人大,达赖喇嘛当选常委会副委员长,当届人大通过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会议乃就国家主席毛泽东的指示,决定依照该国宪法在西藏设立自治区,过渡性质的军政委员会也就没有设立的必要,1956年5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由达赖喇嘛担任主委,班禅喇嘛为第一副主委,实际权力在第二副主委西藏军区司令员兼中共西藏工作委员会第一书记张国华手中,西藏噶厦政府各级部门与官员以及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人员通通被纳入到西藏自治区筹委会中,实际上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已侵犯了西藏噶厦政府的自治权限以及班禅喇嘛的固有地位与职权,违反了《十七条协议》第4、5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西藏对于《十七条协议》适用范围的不同认知,是导致《十七条协议》最终破局的关键。西藏噶厦政府是以西藏民族的代表人身份授权阿沛.阿旺晋美等人谈判和签署《十七条协议》的,西藏噶厦政府给阿沛.阿旺晋美的训令当中,即包括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归还打箭炉(西康省康定县)以西的西藏领土,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未同意,阿沛.阿旺晋美在谈判之前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总理周恩来表达,希望将安多和康区全部都统一划入西藏噶厦政府统辖之下,周恩来口头表示,现阶段只处理和平解放西藏,藏区的统一未来可以在各个藏区互相协商下实现。《十七条协议》签署后,西藏噶厦政府再向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张经武提出统一西藏的请求,张经武的答复是:“全部藏族统一问题,要由川、甘、滇、康、青各省藏族人民投票表决,只要他们赞成即可,但目前初获解放,一切尚未就绪,而且其他藏区解放早,工作进展快,现在还不能谈统一”。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并未否定西藏的统一,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一律把大藏区统一的倡议都扣上分离主义的血滴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后在全国各地展开以民主改革为名的阶级斗争和分产分田,但对于他们眼中依靠剥削农奴劳动力而维持的所谓西藏地方庄园农奴经济却好似视而不见,这是因为《十七条协议》第11条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然而对于各省藏区,尤其是西康省、四川省和云南省,则因不视之为西藏的一部分,而仍大刀阔斧、毫不留情地与 大陆同步展开集体化的运动,1955年12月,四川省凉山地区首先爆发彝族和藏族反抗暴动,此后骚乱不断,1956年有雪域护教自愿军成军游击作战,同时有大量康巴人逃向卫藏,1958年6月再有四水六岗卫教志愿军成军。因为西藏实施神权政治,土地多数属于寺院,所以各省藏区共产党人政治斗争和农业合作化运动所要打倒的剥削阶级,竟然指向了寺院和僧侣,这一来,便使得阶级斗争一下子质变为民族压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血腥暴力手段的纵容,更激起藏人的恐惧和愤怒,反抗遂由川、滇藏区爆发,向西藏噶厦政府所统治的卫藏延烧。1959年3月10日,在西藏人民严重不信任的情况下,张经武为庆祝达赖喇嘛通过格西佛学博士学位而在西藏军区司令部的设宴和看戏,被误认为是要挟持达赖喇嘛到北京,乃遂引爆西藏人民议会组织揭竿而起领导拉萨人民起义,解放军出动镇压,拉萨传檄全藏,全境震动,终于迫使达赖喇嘛于1959年3月17日在四水六岗卫教志愿军马队护驾下离开拉萨经山南出走印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于3月28日宣布由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接管西藏政权,实质终止《十七条协议》,达赖喇嘛则在隆子县宣布成立噶厦流亡政府并发布《告全西藏人民书》,痛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西藏人民背信弃义的违约行径,6月20日在印度穆苏瑞(Mussoorie)正式宣告废除《十七条协议》。

《十七条协议》虽然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兵锋下订定的,达赖喇嘛最后不得不接受,但当事国意思表示的瑕疵,未必会使协议自始当然无效,而只是嗣后得撤销的事由而已。意思表示瑕疵的修复,需要西藏人民集体表达自由意志的条件成就了才有可能。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迄今都还未能经由自由选举产生人大代表,西藏人大能否反映和代表西藏人民的意志,乃令人存疑,因此吾人唯一能确认的,就是达赖喇嘛和流亡西藏人民议会都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十七条协议》。

《十七条协议》合法性和实效性

1928年法国与美国发起在巴黎签署《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条约》(非战公约)(General Treaty for Renunciation of War as an Instrument of National Policy),中华民国也是缔约国,承诺不再将战争作为国家合法的政策工具,不以战争手段实现国家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认为中华民国的国家继承,自然应受《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普遍条约》的拘束,因此以战争手段发动昌都战役解放西藏之举,并非正义之战,盖当时西藏并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挑衅和动武,西藏境内也没有战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只是为了直接占领和统治西藏而出兵西藏,而西藏作为一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声称有所保留的政治实体或事实主权独立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调动解放军进攻西藏的行为,以逼迫西藏签署《十七条协议》承认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疑地乃亦构成了侵略,1933年《伦敦侵略定义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Definition of Aggression)所规定的侵略行为类型中,规定于第2条第2款者,为“经过或未经过宣战,使其军队进入他国领土”,第3条复规定:“没有任何政治、军事、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可以作为第2条提到的侵略行径的借口或是遁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用来作为侵略西藏的理由,就是解放西藏农奴社会,问题是西藏社会问题的解决,并不必然需要依赖战争之类的暴力手段,政策的规划制定和执行才是关键。我们不否认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中不乏有狂热的乌托邦主义者,但是以可能大量滥杀无辜的战争和国家暴力手段来解救所谓的被压迫者,无视于可能造成的更大社会损害,根本就是伪善,完全不成理由。1945年10月《联合国宪章》(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迷信枪杆子出政权,以威胁或武力压迫西藏的作为,是根本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精神的,这和其争端对造西藏甚至台湾是否是联合国会员国无关,联合国和全球社会不会因为西藏或台湾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便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与其有主权争议的地方使用武力。

发动战争或侵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国领导人,则无异违反了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纽伦堡法庭宪章》及法庭判决所确认的国际法原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Recognized by the Charter of the Nürnberg Tribunal and the Judgment of the Tribunal)原则6第1项第1款规定的危害和平罪:“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参与共同策划或协从实施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项行为的。”1970年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Declaration on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cerning Friendly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 among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指出:“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国际法上须负责任”。《纽伦堡原则》原则6所规定的国际法犯罪至当代已有2002年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得加以诉究,而根据该规约第29条规定:“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不适用任何时效。”目前两岸皆非《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则为观察员。

《十七条协议》是侵略战争下的产物,1969年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52条规定:“条约系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含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虽然《十七条协议》缔结时间远早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提供了我们评价《十七条协议》的基础,一个在武力威胁下非出自自由意志而缔结的协议,西藏一方既非出于自愿,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从未有过合意。它之所以能够维持8年,对西藏而言,形势完全不操于己,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协议的选择性遵守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同意西藏统一交由西藏噶厦政府治理,目的在分而治之,削弱西藏噶厦政府的政治权威,再以西藏军区和中共党委对西藏政治发生影响和进行监控。但西藏噶厦政府、藏传佛教和西藏人民因为有达赖喇嘛这一神格奇魅领袖的护持,而能维持领导地位、民族信心和民族团结,在西藏全面沦陷后,还能在海外延续抵抗的事业,这毋宁是一项奇迹。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21/0506/15894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