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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眼问苍天,谁是作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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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是世界上最真挚、最无私、最伟大的!孟郊有诗云:“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但在那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的年代,母亲爱儿子或儿子爱母亲都可能成为罪过。因为阶级斗争不讲人性,只讲党性。党说谁是坏人就是坏人,如果心存置疑便会成为“革命”的敌人!当年,成都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警法股副股长罗仁楷先生的遭遇就是典型的一例。

罗仁楷生于1932年,四川灌县(今都江堰市)人,1950年高中毕业后,被招收到川西公安厅轮训班学习,结业后分配在成都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工作,先后任派出所户籍员、分局干事、警法股副股长等职。他父亲早逝,留下祖母、母亲、姑母、表弟及他和他的弟妹共七人,靠祖辈购置的13亩薄田为生。那时,祖母年迈,母亲和姑母体弱,他才17岁,弟妹年幼,且要读书,所以母亲将田地租出5亩,留下8亩请了个帮工自己耕种。

1950年农村土地改革(以下简称“土改”)时,罗仁楷已参加工作在外,土改工作队只承认他家直系亲属,即祖母、母亲和弟妹参加土改计算土地分配,不承认姑母和表弟。所以按当地人均耕地面积计,他们只能有11亩。多余了2亩,被无偿的分给了其他贫雇农民。按当时的土改政策,他家的成分应为“小土地出租”。可是在“宁左勿右”的政策指导下,“小土地出租”后来又不明不白地上升为“地主阶级”。

罗仁楷参加工作后,一心一意追求政治进步,于1952年加入新民主主义青年团,1953年加入共产党,可谓一路顺风。

罗仁楷的母亲叫卫琼玖,土改前四十四岁,曾被选为村的妇女代表,为共产党刚建立的政权征过粮,卖过力,被划为“小土地出租”后,妇女代表的资格悄然消失。但她为了不给当公安的党员儿子丢脸,仍然积极劳动,努力生产,带头上缴公粮,主动卖出统购粮。有一年,她家总共收了1960斤粮,就上缴和卖出了1840斤,家中三人(祖母已死)只留了120斤,不够吃,就用红苕、芋头和蔬菜代替。

1955年夏,卫琼玖自耕地周围的地势低,而水沟水位高,相邻农业社和自耕农的几亩秧苗被淹。因卫琼玖当妇女代表时得罪过一些人,就被人诬告她是地主分子搞破坏放的水。尽管她据理陈述:她没有放过水。但那时候阶级斗争的弦绷得正紧,要抓地主分子破坏生产的典型,灌县法院竟凭一面之词以“不法地主破坏生产”为由,以反革命罪判卫琼玖5年徒刑。这时候,正忙于干“革命工作”的罗仁楷,还不完全清楚母亲的遭遇。作为年轻的共产党员,站稳“阶级立场”事大,不敢为自己的母亲说话。到了1956年底,卫琼玖已关押一年多,患了严重的风湿关节炎,双脚肿痛,不能行走。当局考虑到犯人光吃饭不能劳动,还要治病,就申请法院令其回家医治,美其名曰:监外执行。

卫琼玖判刑收监后,留在家中未成年的一儿一女,连自己的生活费用都靠人接济,哪里还有钱给母亲治病呢?在这种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卫琼玖才在小儿女的伴护下来到成都,向罗仁楷倾诉了本不愿讲(怕影响儿子“革命工作”情绪)的冤情。

这时,罗仁楷正在成都市“清案”办公室工作。这个“清案”办是从市区两级政法系统抽调组成的临时机构,属中共成都市政法委领导,主要任务就是清理有偏差的案件,实事求是的进行纠正。罗仁楷听了母亲哭诉的冤情,看了法院定罪的判决书,请教了一同在“清案”办工作的法院同事。有位同事认为:灌县法院给他母亲定反革命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于是,他在同事的支持下,并请示领导同意后,以自己个人的名义给灌县法院去了一封“群众来信”,说明他母亲是小土地出租不是地主,要求对“卫琼玖反革命案”进行复查重审。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往事微痕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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