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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研究的几个问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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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京大屠杀与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实际未采用“对人道之罪”的罪名、虽如此日本虚构派仍声称南京大屠杀是为符“对人道之罪”的“编造”以及以普通战争罪(通例的战争犯罪)审理南京大屠杀使甲级和乙丙级战犯的区别不易分别等问题我在另文中已详[31],此处不赘。纵观东京审判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审理,法理是一问题,“后遗症”更大的则是证据问题。日本右翼在日军所有暴行中之所以集矢于南京大屠杀,东京审判的所谓证据“不实”[32]是一个远因。虚构派带着有色眼镜自不待言,但不是因此可以说检方提供的证据已无可挑剔。今天冷静地看,不能不说检方的证据确实存在着“过”的问题。在此谨举一个显例。检方文书(书证)第1702号记:

依鲁甦向南京地方法院检察官提供的证言:

敌军入城后将退却国军及难民男女老幼五万七千四百十八人……用机枪悉于扫射后,复用刺刀乱戳,最后浇以煤油纵火焚烧,残余骸骨悉投入江中。

鲁甦称其“匿于上元门大茅洞内,相距咫尺,目睹惨状,故得以证明”[33]。藏匿中能精确计出如此庞大的数字,即使对受害者深寄同情,只要稍有理性,也不能不生出疑问。“过”的方面的最大问题是埋尸最多的崇善堂的统计[34]。东京审判之所以未对检方的控告照单全收,在暴行的量上没有作出和南京审判相若的裁断,很大程度上就是证据不能服人。而东京审判判决本身的不一致[35]更能说明粗枝大叶的证据给法官带来的困惑。从这点上说,“虚构”观点滥觞于东京审判的法庭之内并非偶然。另一方面,除了“过”,对我们而言,“不及”尤是遗憾至今的一个方面。在此也举一例。率军攻占南京的南京大屠杀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不仅是开战之初日军高级将领中最积极的主战派,攻占中国首都也由他最先提出,“实行对华侵略罪”(诉因第二十七项)对松井而言本来避无可避,但因检方举证不力[36]而被法庭宣判为无罪(松井石根最终仅以诉因第五十五普通战争罪的“怠于防止”一项消极罪名被处以最高量刑绞刑,反而使鸣冤叫屈显得不无理由)。东京审判时许多战犯被无罪开脱或重罪轻罚,主要就是证据的不足。所以,从“过”和“不及”两方面看,虽然东京审判确立的南京大屠杀为实有的国际法根据具有不容忽视的重大意义,但东京审判审理南京大屠杀案遗留的问题同样十分严重。

(三)对日本虚构派针锋不接的批判

走进日本的书店很容易发现,没有一个与中国有关的历史事件有“南京事件”那么多的著述,在中国,不仅有南京大屠杀纪念馆那样兼有研究功能的机构,还有南京大屠杀研究所(南大)、南京大屠杀研究中心(南师大)那样的专门研究机构,江苏社科院历史所长期以来也一直有专人从事研究,南京大屠杀之所以在中日双方都受到高度关注,不是因为它是众多历史事件中的一件,而是因为它是日军暴行的特别的标志,日本学者称为“象征”[37]意思也是一样的。如果南京大屠杀只是普通的历史事件,中国和日本大概都不会投入那么多的精力来研究。所以,虽然我们不必将东京审判尤其是南京审判的结论图腾化,但对日本虚构派的挑战还是应该争所当争。长期以来我们对虚构派长于“观念”的批判,而疏于材料的辩驳。虚构派确实有浓厚的意识形态倾向,但虚构派不是只有口号。前文中提到田伯烈的中方“顾问”,是铃木明几经周折后在《曼彻斯特卫报》查到田伯烈的讣告才“坐实”的。而东中野修道的《南京事件——从国民党极秘文书解读》则是依据在国民党党史馆“发掘”出的《中央宣传部国际宣传处工作概要》写成。虚构派的重要著作几乎每一部在材料上都有新发现,虽然曲解史文、强词夺理在虚构派著作中司空见惯,但如果我们在对待时徒发空论,不辨根据,也起不到“驳倒”的作用。虚构派一直以论从史出自我标榜,因此我觉得对付虚构派的最有效办法还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这点上正反两方面的例子很多,这里我举一个曾在一篇随笔中举过的现成例子。东中野修道等人编辑的《检证南京事件“证据照片”》出版后,曾在某次会议上听人驳斥,当时既感到其理甚正,其心可嘉,又觉得此案用“说理”侦办,终是针锋不接。后来看到日本一位中学教师渡辺久志写的长文《照相机目击的日中战争》[38]。该文对《检证》逐一“检证”,检证的办法十分朴素,就是追寻母本的史源,参以相关文字影象资料,以求还其本来面目。谨举一例。《检证》称某照片为中国“伪造”,理由是照片中的日军军装没有肩章。渡辺搜寻事发时照片,发现大坂每日新闻社1937年10月21日出版的《支那事变画报》中“举杯祝贺占领无线电台的田中部队长”为题的一张同样没有肩章。有此一照,《检证》所说已可不攻自破。但渡辺并未止步于此。他又在文献中查到陆军省次官梅津美治郎曾在同年8月29日下达通知,通知明言:各部队为了“防谍”可以摘除肩章。有了梅津此件,此案定谳再无疑义。渡辺文既无高亢的声势,也无滔滔的辩辞,但一气读完后不由感到的就是塌实的力量。正如俗语所说“事实胜于雄辩”,我觉得对日本右翼挑战的最有力也最有效的回应就是用可靠的证据说话。

(四)定量研究问题

定量研究不足也是南京大屠杀研究的一个较大问题。造成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认为这是性质问题,无关乎“量”。这样拒之门外并不能取消问题。我就不止一次遇到“既然不是量的问题,为什么还要坚持量?”的发问。问者不仅是虚构派,甚至不仅是日本人。我觉得长久以来我们在强调性质时确实有争量,甚至贪多务大的倾向,其实没有必要。因为南京大屠杀固然是日本的耻辱,但也不是我们的光荣。第二,定量研究确实有文献不足征的困难。除了不同观点解读差别极大的斯迈思的有限调查,事发时没有也不可能有对日军暴行的全面普查,而有关日军暴行的所有早期记录,包括最有价值的红卍字会的埋尸报告,都无法导出两大审判的数量结论。其它第一手证据,比如理论上有可能全部掘出的“铁证”遗骸(其实也有甄别问题),对证明标志性数字也没有统计学上的意义。不仅是屠杀,“量”的问题还包括强奸、抢劫等各种的暴行。暴行的量的另一个方面是日军暴行是不是一个无限行为。多年来日本虚构派在为日军暴行洗刷时还提出日军受到“感谢”、难民区“安泰”等等的“积极”的“反证”,对此我曾多次严辞批驳。比如对宝塔街收容所主任陈汉森给日军比良号舰长土井申二接济食品的感谢信,我在《日本右翼南京大屠杀论著平议》中说:

日军比良号炮舰舰长土井申二中佐“自告奋勇确保该地区(指下关附近的宝塔桥街——引者)的整顿”[39],宝塔桥街在土井治下被改为日式名“平和”,陈主任不仅明奉“昭和”为正朔,而且所谓“赏赐”,所谓“恩典隆渥异常”,不独毫无自尊可言,让人看到的只是亡国之民的辛酸。虽然我们不能要求难民们不食嗟来之食,我们也没有必要指责陈汉森们被发左衽,我们甚至可以不论土井——日军的缩影——的动机和行为只是为了建立“满州国”式的殖民地,但“平和街”收容所以至整个南京的难民之成为饥民以至饿殍完全是由日军造成的事实,总不能忽略不顾吧。[40]

我在这里引述旧文不是为了再次辩诬。而是想提请注意:以往我们论及南京大屠杀,只有见人就杀的向井敏明、野田毅那样的食人生番,土井申二式的软性征服者长期以来未纳入我们的视野。从最大处着眼,我们当然可以说日本军队不请自来,不论何种作为都是侵略行径。但土井及类似土井的表现与穷凶极恶的罪犯毕竟不同。如果承认这一点,我们就不能不面临一个的挑战:日本军队在南京的暴行有没有量的“边界”?换言之日军暴行是所有部队在所有时间地点的无限行为,还是也有范围?虽然我们可以说即使日军暴行有量的限度也无法改变违反国际法和违反人道的实质,但南京大屠杀的面貌在一定程度上的改观也许因此而难以避免。

(五)不同“常识”问题

日本对“南京事件”的争论热点和我们对南京大屠杀的关注点有很大不同,比如死者是军人还是平民,军人是死于作战中的战斗员还是已放下武器的俘虏,被“处决”的俘虏是否遵守了国际法规定的俘虏义务、有没有经过“合法”审判,甚至被杀平民是否参与了抵抗因而能否算中立的“平民”,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不在我们的视野之内,这些问题的提法本身也很难为我们的情感所接受。造成这一不同的原因和对国际法的认识不同有关。在我们看来,反侵略是天赋权利,所以“全民抗战”天经地义,日本军队任何杀人都是犯罪。日本除了完全和我们持同调的津田道夫等极少数人,屠杀派的主流也还是强调日本军队“违法”杀人,如吉田裕认为不论是对着装军人还是“便衣兵”的“处罚”都“必须经过军事法庭审判”,而日军“未经审判”,所以“违法”[41]。吉田裕的问题是针对虚构派而发,但津田道夫曾表示担忧:“违法”的另一面是“合法”,但在侵略战争中“合法”杀人是不存在的!(私下谈话)中日之间看法的不同其实还涉及对近代历史认知等更广泛方面。比如中间派的秦郁彦著有《卢沟桥事件研究》[42]一厚册,考证“第一枪”甚详。但按照我们的惯性思路,这样的考证再精密也是徒费口舌,因为卢沟桥是我们的家园,日本强行驻军本身即已理亏。日本看法的不同在于他们认为《关于北清事变的最终议定书》(《辛丑条约》)是民国政府也承认的“合法”国际条约,驻军有条约所本无可非议;至于《辛丑条约》在我们眼里只是声名狼藉的不平等条约他们是不考虑的。所以,在这样的不同语境中,即使是屠杀派,在问题意识、持论根据以至于话语方式上都与我们有所不同。我觉得这种“常识”的不同迟早我们也要面对。东京审判在“惩罚”气氛浓厚的战争结束初期进行却不能不让被告方在许多看似荒唐的问题上纠缠,就是因为文明社会即使是“正义”的“胜者”,也不能不证自明,更不能以牙还牙。

责任编辑: 李广松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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