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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盲山式犯罪:乔装“买卖”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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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混淆甚至出现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文章里。例如车浩教授在"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一文中,作为一个论据,提到"跨国婚姻买卖市场",并将它与拐卖妇女现象放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模糊地带"。"就是妇女意志在其中的因素。如果认为,拐卖妇女罪是人身犯罪,个人意愿是第一位的法益,那么,在女性自愿非强迫的情况下,就会得出排除犯罪的结论。相反,如果坚持这里的法益,是高于个人意愿的某种'人格尊严''人身不能买卖''女性不能被物化'的观念,那么,就会得出无论女性同意与否,都应当禁止人口买卖。"(2022)他在这里想难倒论敌的两难悖论,实际上犯了我在前面指出的错误。因为真正意义上的买卖是交换自己拥有产权的物品,违背妇女的意愿将其劫持、并拿来出售,就根本不是买卖。因而他说的"买卖"的维度包含了"妇女意志"的条件。违背妇女意志就不是买卖。

这种混淆还出现在其它文章中。如将买卖妇女和买卖野生动物的量刑作为比较。虽然其动机和目的是对的,是对劫持妇女并转让对其控制的犯罪行为量刑过低的批判,但此"买卖"非彼买卖。后者符合买卖的定义,是用自己拥有的物品交换别人的物品(或货币),而前者根本不是。它的罪恶不是"买卖了妇女",而是"根本就不是买卖"。更何况把这种犯罪视为一种"买卖",已经出现在中国大陆现有的法律文本中,这说明法案起草者,他们应该是法学界的顶尖专家,也陷入了这个概念迷团。遑论人大投票人。这让人感慨,这个"买卖"概念偷换得如此巧妙,以致法学界高人竟无人察觉,致使人们在无意中将劫持妇女并转让控制的重罪参照"真正的买卖"去理解,不时地生出一丝"谅解"或"同情",不仅导致了过轻量刑,而且在执法过程中,也把这一重罪看成是"买卖婚姻"而手下留情,但却造成了成千上万被拐妇女的人间悲剧。

究竟有人看出了问题。例如"南洋富商"的文章题目,"拐卖妇女这个罪名的作用,就是为罪犯开脱"就点中了要害。作者指出,"所谓'拐卖'妇女案,其实就是人贩子对妇女的绑架(也可能包括暴力伤害、强奸),以及买家对妇女的非法拘禁、强奸、暴力人身伤害。"(2022)在现实中,这种犯罪却经常被与"婚姻介绍"如"买个越南老婆"混为一谈。他认为,既然法律里面有现成的罪名: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绑架罪,人身伤害罪,"拐卖妇女罪"就可以取消。因为这个罪名是用来混淆视听的。我很赞成他的主张。我要补充的是,之所以造成这种结果,是法案起草者或人大投票人不能区别真正的买卖和所谓"拐卖"之"卖"。如果还要有针对这一罪行的罪名,我建议改成"劫持妇女并转让控制罪"。

把"买卖"一词拿掉,我们就会看到,这是一项令人发指的重罪。人贩子和"受让控制"者是同等的犯罪。仅就被视为"收买"的环节中,拆掉"买卖"的伪装,我们看到的是人贩子在"受让控制"者的意志指引下,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将妇女劫持而来,而这时"受让控制"者非常清楚,该妇女是被人贩子暴力控制之下的,当他履行一个看似"买卖"的形式后,就将暴力控制权转到了自己手里。在这之间,对妇女的暴力控制是连续的,犯罪行为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可以说他们就是同谋犯罪。在"受让控制"者用暴力控制了被拐妇女以后,他要做的就是每天例行性地强奸,这是比一般强奸严重得多的犯罪行为。适用强奸罪,据《刑法》,这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包括"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和"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而要达到对被拐妇女的长期控制,需要一个村的共同犯罪。他们共同监视被拐妇女,在她们试图逃跑时将其抓回。这是有组织犯罪,是比个人犯罪严重得多的重罪。

还有一种伤害似乎被普遍忽略,这就是对被拐妇女原家庭的伤害。女儿或妻子是家庭的重要成员,是在人伦感情上不可或缺的一员。当她们被劫持走以后,该家庭就受到了严重伤害。身为父母或丈夫,谁都能体会亲人被拐走的撕心裂肺的悲痛。有的父母因寻找被拐女儿放弃了原有的工作,用尽余生去寻找亲人,寻找时间有的长达几十年。如报道中有的寻找女儿19年,有的寻找儿子26年,还有终生寻找不到的。因为劫持妇女不仅伤害了该妇女本人,还劫持走的其亲人的余生大部分时间,造成了家庭悲剧。家庭的价值在于完整,人贩子不仅毁掉了被劫妇女的一生,还摧毁了家庭价值。这应该算入这一犯罪带来的伤害之中。

一旦我们发现"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犯罪是比所谓"买卖"严重得多的重罪,而在原来的法律中,因为误用"收买"、"买主"概念而对这一罪行量刑过轻,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提高量刑。罗翔教授认为,"拐卖与收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而对拐卖妇女犯罪,"买方和卖方,三年和死刑,刑罚明显不匹配——刑法对前者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2022)对此车浩教授提出有"善意收买"的可能,如果入罪就排除了收买解救她的可能(2022)。桑本谦教授反驳说,这反而"应该受到嘉奖。"取证不难,"受害人的证词就有足够强的证明力"(2022)。车浩教授又说,"被拐女性的被强迫的意志自由,并不是在这个环节上面因交易行为而直接受损害的。"(2022)车浩教授真的被这一乔装的"交易"所迷惑,没有看出这一转让控制场景的狰狞的暴力性质?

看来问题不仅仅在于对"受让控制妇女"者("买主")是否提高刑罚的问题,而要回过头来再强调对"买卖"概念的误用。这一概念用于法律文本之中,而被专业人士毫无戒备地用来讨论相关问题,使得人们经常有意无意地将"买卖"所包含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借用到"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犯罪上,带来对这种犯罪的宽容看法和怜悯之心。如贾平凹说,"如果他不买媳妇,就永远没有媳妇,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北京文艺网》,2016)他这里说的"买媳妇"实际上是指"受让控制妇女"。他担心这个村子没有女人生孩子,因此就认为妇女应该承受被暴力劫持和强奸的命运。他这种看来不能让人接受的看法,实际上是混淆"买卖"和"劫持并转让控制"所至,似乎他把"买卖"一词所包含的善意和合法性用于想象拐卖的情境。然而如果他们真的"买媳妇",他们既不会犯罪,村子也不会消失。

车浩教授认为,"把收买行为在纸面上提升了重刑甚至挂了死刑,……当地执法者面对一个'居高不下'的起步刑,……立案就意味着把本地人往死里整,结下世仇,可能在当地都混不下去了。"(2022)这似乎说,刑罚越重,越难执行,为了好执行,就要定得轻一些。我猜这不是他的本意。合理的刑罚,是与罪行成比例的。归根结底,还是因为认为"拐卖妇女"没有那么严重,才出此说。这仍是这种罪行乔装的"买卖"形式在作祟。合理适宜的刑罚不仅要对罪行予以相称的惩罚,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先例,让所有潜在的罪犯觉得得不偿失,从而阻止后来的犯罪,减少和消除众多女性的可能的噩运。从社会的长期角度看,这是值得的。至于执行难则是一个技术问题。可用异地审判,异地服刑来解决。

话说回来,为什么惩罚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的罪行会遭到当地农民的强烈对抗,恰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情有可原,他们是一些"面对有刚需性的买媳妇的农民",并且还付了钱,有"买主"的权利,而不是犯了什么重罪。而当地执法机关若也将这种罪行混同于"买媳妇",他们自然也就没有了执法的底气。只有我们揭穿"买卖"的伪装,这一罪行的残暴和邪恶性质才暴露无遗。当人们知道一个人杀了人,谁还会帮助他对抗法律呢?如果有罪犯的抵抗,是值得用正义的暴力去打击。当林肯总统宣布要废除奴隶制时,美国南方各蓄奴州公然武装反叛,结果怎么样?美国人民认为值得一场战争。

将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说成是"买卖妇女",还暗含着对妇女人格的否定。这一概念之所以能将妇女视为被卖物品套进"买卖"的框架中,是因为它意味着妇女没有独立的意志。这在这次"铁链女"事件极为明显。事件一曝出,丰县政府急急忙忙发布四个自相矛盾的公告,说她是某某某。实际上,最权威的说法是该妇女本人。尽管她精神不正常,然而仍会记得她的身世的片段,是证明她真身的重要线索。当地政府似乎无视她本人的存在,认为可以"替"她说话,就像证明一件物品是不是被偷的一样。

对在400多起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仅判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刑罚轻缓,为一年左右"的情况,王锡锌教授解释说,"在实践中,对犯罪者的强奸罪和拘禁罪追究难度相对更大;尤其是这些行为如果发生在婚内"(2022)。这种解释似有问题。最重要的证词应出自被害妇女之口。这当然要将被害妇女与加害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隔离开来。比如回到父母家或兄弟姐妹家中,有一定的时间长度让其精神调整过来。由于一些妇女长期受到毒打、虐待,精神上已经完全扭曲,甚至为了心理上适应该环境,表现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产生某些对加害者的认同或"感情",并且因为生了孩子而处于两难境地。这更需要加以考虑的,而不能因此忽视她们的证言。至于已经被迫"结婚"的,也并不妨碍她们揭露强奸、虐待和限制自由的罪行。

总之,解决并消除拐卖妇女犯罪的关键一环,是在社会观念上和法律上澄清这一犯罪与"买卖"之间的区别,去除这一罪行上面的"买卖"伪装。王锡锌教授强调,"拐卖和买受妇女儿童的本质都是对人的核心价值的侵犯,都是对人的奴役。"因而主张严惩(2022)。而车浩教授则有不同看法,他说,"人作为目的尊严?人身的商品化?女性的物化?恕我直言,如果完全脱离开收买之后对女性的身心伤害,仅仅是一个金钱交易行为本身,难以体现出对这些价值的蔑视。"(2022)也似乎有道理。关键在于,这并不"仅仅是一个金钱交易行为",对被拐妇女人格尊严的污辱不是因为买卖,而是因为不是"买卖"。即不是合法所有者出售自己的东西,包括身体。符合定义的合法的公平的买卖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人们用自己的劳动(一定时间内的自由和身体)交换工资,甚至妓女用身体换取金钱,没有人说污辱了人格。

所以我的建议是,取消对拐卖妇女罪行的所有有关"买卖"的说法,用"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拐卖妇女罪",用"受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种说法现在看来很绕口,却去除了"买卖"的字样,使人们不再有幻象,把这种行为与真正的买卖行为混为一谈。使罪行的性质更为赤裸裸地显现在法律条文中。或者我也同意"南洋富商"的建议,干脆将"拐卖妇女罪"取消,直接还原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绑架罪,人身伤害罪。"我承认,后者更为简洁。无论如何,当把本不存在的"买卖"假象去掉以后,人们就不会将这种重罪与"买卖婚姻"混为一谈,也不会对"拐卖"与"收买"的量刑不同而费心思,这两者的性质和程度一目了然:甲乙两人合谋绑架妇女,只不过做了分工,甲去绑架,乙付他钱,这钱不是被拐妇女的价值,而是甲的"辛苦费",甲绑架了妇女以后,用暴力胁持到乙处,将对该妇女的暴力控制转交给乙,乙随后对该妇女进行了"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这焉能不是令人发指的严重犯罪呢?

参考文献:

《北京文艺网》,"贾平凹:'如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2016年5月8日。

车浩,"收买被拐妇女罪的刑罚需要提高吗?"《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2月7日。

南洋富商,"拐卖妇女这个罪名的作用,就是为罪犯开脱",《人间wz》,2022年2月8日。

桑本谦,"为什么要立法严惩收买被拐妇女罪?",《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2月8日。

王锡锌,"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引热议,专家:侵害社会核心价值理应重罚",《:南方都市报》,2022年2月9日。

武勤英,"女研究生如何被拐骗?——采访《沉重的思考——对11位女研究生被骗案的追踪采访》的回忆",《光明日报》,2007年12月8日。

2022年2月11日于五木书斋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盛洪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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