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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的困境:不只是怀胎之苦,而是整个生育条件的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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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与关注孕期的产假保证、生育津贴、辞退风险等权益保障的白领女员工有所差异的是,蓝领女工们不但难以享受到应有的合法孕期权益,甚至往往被迫走向了这些应被保护的现实的另一面:女工们为了维持生活开销,用工厂的班次和繁忙的家务将自己孕前、孕后的产假替换;当面对着有毒的污染的工作环境,以及不能再咬牙胜任的工序时,她们又不得不主动申请离开岗位;被忽略的社保和被克扣的津贴,使她们失去了工厂里为数不多的福利;而走出工厂之外,女工仍需要面对家务的负担和整个社会对于妇女压力、歧视和索求。

如果说女性白领们已经因为自己的经济收入地位和现有的抗争,开始直面怀孕待遇的议题了;那么蓝领女工还被束缚在整个恶劣的生育条件中,只因当前国内各类工厂车间内的劳动过程和工作环境本身就与女工的生育矛盾。于是我们或许可以说,这不仅仅是生育条件的恶劣,也更是女工们整个生活条件的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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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怀孕女工的困境:不只是怀胎之苦,而是整个生育条件的恶劣

作者:工事有料

发表日期:2024.4.3

来源:工事有料

主题归类:劳工权益

CDS收藏:人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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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泡芙

一、并不相同的处境

女性劳动者们在劳动场域与资方的抗争,在劳资冲突紧张和性别议题重提的今天,是一个逐渐在走进公众视野的矛盾。其中的一个主要聚焦点便是女性劳动者对于孕期权益的争取,以及资方所相应给出的答复:

2024年2月份,休完158天产假的一名女性员工在返岗后发现自己的岗位被调整,底薪从每月7300元降为每月4300元;3月22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表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这名职工的诉求,应当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来源)。

同样是在2024年3月22日,一位酒店的财务员工因胎儿状况不稳定向人力申请休假未果后,酒店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辞退了该名女员工,劳动监察大队介入了调查(来源)。

在现实的抗争里,白领女员工越来越自觉或者非自觉强调自我的性别身份,即不但作为劳动者的阶级存在反抗经济剥削,而且还以女性的性别存在而呼唤自己独特诉求。然而对于同样面临着性别劳动问题、孕期问题,被边缘化的蓝领女工们在自己的劳动场所和现实生活中的处境却是那么地截然不同和令人惊讶。

电子组装类工厂,女性工人往往占比较高

二、触碰不到的孕期权益

就法律的现实而言,女性劳动者的孕期权益主要从四个方面被保障,即产假、劳动保护、生育津贴、辞退保护;但就女工们的现实而言,她们不仅极难得到这些法律保障,而是似乎所有的保障都与大工业的残酷工厂有着根本隔阂。两个现实就这样逐渐背离。

1.休不到的产假

基础的产假是由《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但对于大多数孕期的女工而言,无论工厂是否提供法律所保证的产假天数,她们往往都会选择尽可能延长自己在孕期的劳动天数。有怀孕八个月的女工仍然在坚持上班或者主动寻找工作上班;甚至有怀孕三十七周足月和临产前一两天的女工仍没有选择申请休产假。

工厂中长期的流程驯化和对离开劳动所感到的不安是原因的一方面,女工常常认为在家待工待产而不在岗位上工作是难以忍受的。但最直接最切身的现实缘由却是她们面对生活经济压力的别无选择。

“怀孕在这厂里上班,不好就是吃得不好,下雨不好打车,好处就是可以挣钱,作息规律。哎!难噢!我们这不是大厂,小厂是没有这些的(指孕假)。”

一位孕中期在服装厂上班的女工认为尽管厂里条件不好,但只要能赚钱总归还是有好处的(来源)。

“其实能上班的话不管怎么样自己赚钱比较好一点,而且两个人(指夫妻)一起努力也是为了让以后的生活更好一点。虽然努力地奋斗也只够活着。”

一位餐具厂的女工讲述自己孕期还在工厂工作的原因。当有姐妹劝她怀孕了应当好好休息养胎时,她说:

“说实话我也休息啊,但是看着我家男人那么辛苦,我就不忍心,想跟他一起吃苦。看着每天要照顾孩子还要照顾我,洗衣做饭还要上班。每天他做饭,我问他有没有要帮忙的,他都说让我多睡一会儿,就算我起来要帮他做,他都要把我拉到床上去让我多休息一会。所以看着他一天天的辛苦付出,还是跟他一起上班吧(来源)!”

餐具厂的工作环境,发布视频的女工表示厂里很脏,而且为餐具添加光泽的光粉可能有毒

女工和其他工人一样,所得到的工资不过是仅限于维持基本生活和延续子女后代所必需的费用内。当她怀孕后考虑到孕期胎儿的健康和发育维护、自己的身体状况、定期的医疗检查等,以及其后马上随孩子出生而来的必需的养育费用;当她看到家庭支出上升而如今所有的经济压力转移到自己的伴侣上时;当她明白那些被承诺的优待(带薪休假、生育补贴等)都难以实现时,她除了使自己重返工作岗位以外没有其他可能的选择。就像基本上所有工人都会主动选择加班来得到更多的工资以补贴微薄的底薪一样,女工也不得不选择放弃自己的产假(无论它是否存在)来支撑自己的家庭。

于是更不用提到《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所规定的“流产假”、“产前检查假”、“产后哺乳假”、“丈夫护理假”,它们就像《劳动法》的八小时工作制,不但在现实中没有如想望的那样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反而成了他们维持基本生活的阻拦。这只因为他们所面临的现实如此不堪而艰难。

“九个月零四天”、“三十九周”、“早上六点半下班,同日十点四十生孩子”、“上着班就生了”……怀孕女工们在工厂待的时间愈来愈长直到临产。她们必然渴望也需要休息,但女工们对于产假的需求似乎不得已地被劳动和维持生计的必需盖过了。

2.形同虚设的劳动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而《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也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其中孕期、哺乳期的禁忌范围单独划分)做出了规定。但对岗位的依附和相关知识的欠缺使得一些女工在孕期不免受到了来自工作环境的额外伤害。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工事有料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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