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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洛:中共是世界上最大的地主(下)

—中国土地国有制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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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20周年有奖征文

3位华人在“全球退党中心”于纽约法拉盛举办的纪念《九评共产党》集会现场,公开“三退”,领取退党、退团、退少先队证书。(戴兵/大纪元

接上文

六、自1982年12月4日才开始中国城市土地国有

回到中国是在什么时候确立了土地的国有制这个问题。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八二宪法)[30],宪法第十条规定: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正如北京大学周其仁教授所指出的,城市土地国有是全盘土地国有第一步[31]。

笔者认为,《八二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一场无声无息的土地革命[32]。如董必武1947年8月所说,中共进行的土地改革,只是把地主的私有土地,变为农民的私有土地。董必武没有讲的是,在这场土地革命中有多少地主、富农的人头落地?!笔者1969年3月从浙江杭州到黑龙江北大荒插队落户,进村后马上接受的阶级教育是:在土改中,本村(富锦县二龙山乡龙阳村)一位胡姓地主因“罪大恶极”被贫困农民五马分尸,房、地产被分。农会的孟姓主席把胡姓地主的小老婆掠为自有,在后来的四清运动中也因立场问题被整下台。

《八二宪法》第十条宣布城市土地国有,迈出了全盘土地国有的第一步。但是当时中国社会对这个土地制度的大变革却无动于衷,中共的宣传机器也没有开动。为什么中共在1982年新宪法颁布时没有大声宣讲土地国有“初心”的实现呢?

七、制定《八二宪法》的目的

中共建政前,1949年9月29日中共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被称为临时宪法。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中共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宪法受苏联影响很大,首先,是中共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才开始制宪工作的;第二,《五四宪法》宪法的架构和内容是参照或照搬了苏联《三六宪法》;第三,宪法草案初稿完成后中共即向苏联驻华大使提供了宪法草案,请求苏共中央提出意见。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共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说,宪法草案的制定“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同年9月15日,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五四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苏联的先后几个宪法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显然,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先进国家的经验,对我们有很大的帮助”[33]。

文化大革命中的1975年1月17日中共第四届全国人大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七五宪法》)。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78年3月5日中共第五届全国人大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七八宪法》)。《七八宪法》出台之后,于1979年和198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邓小平说,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第一项就是将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用宪法规定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等是制定《八二宪法》的主要目的[34]。当时并没有考虑要对土地制度在宪法层面上做出新的规定。

八、制宪时才发现《共同纲领》、《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都遗忘了对土地制度做出规定

一般来说,在制定新宪法时总是以之前的宪法为基础。《七八宪法》是华国锋主持制定的,邓小平不喜欢,称里面有残留的毛泽东思想和文革的内容,《七五宪法》是文革时期制定的,这类要素更多,所以只能是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于是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专家们就开始研究二十多年前通过的《五四宪法》。他们惊奇地发现,《五四宪法》竟然对1949年中共建政时的土地制度没有做出规定!再查找之前的《共同纲领》和之后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也都没有对土地制度没有做出规定。根据当时担任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汉斌的回忆“起草宪法才发现1954年宪法对土地所有权根本没有规定。奇怪了,土地这么重要的事情怎么能不做规定,所以这次就要规定土地所有制”[35]。

都说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最为基础的制度,但是在《八二宪法》之前,中共的一个临时宪法和三个宪法都没有对土地制度做出规定。可见1949年后中国就确立了土地国有制,在宪法层面上得不到支持,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谎言。正因为临时宪法和之后的三个宪法都没有对土地制度做出规定,只能沿用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实施的是土地私有制[36]。直到制定《八二宪法》时才发现1949年以来一直没有做的大事,也从侧面说明,1954年中共制定宪法时受苏联影响很大,一些中华民国留下来的宪法专家都没有能够进入宪法的制定。1975年和1978年制宪时真正懂宪法的人更少,即便有也无法参与制宪工作。

为了弥补之前几次制宪时遗忘对土地制度做出规定的错误,1982年制宪过程中就增添为制定新宪法的内容,但这一点又是不能大声宣扬,毕竟从1949年到1982年的宪法中对土地所有权根本没有规定,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

九、《八二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为了满足建设征地的需求?

根据程雪阳博士的《城市土地国有规定的由来》[37]一文,宪法草案的讨论中,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委员们大谈征地的难处,如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荣毅仁、国防部部长耿飚、国家科委主任方毅等等。他们认为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利于城市建设,这就成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最主要理由。

在1982年3月10的宪法草案讨论中,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荣毅仁提出:“草案规定,除城市外,绝大部分土地归集体所有,问题很大。现在开矿很困难。建军马场、开采石油等都涉及土地问题。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租赁土地。实际上,属于集体的土地就在买卖、租赁。”

国防部部长耿飚说:“这个问题与军队关系很大。空军、海军的机场都在郊区或者农村。宪法应考虑到不妨碍国家建设和将来的发展。

在3月12日的讨论中,国家科委主任方毅说:“这两种所有制的矛盾日益尖锐和严重。国家企业、事业要发展,要用地,而土地有限,郊区和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变成了他们向国家敲竹杠、发洋财的手段。一亩地索要上万元,靠卖地生产队可以安排社员一辈子、三辈子都过好日子,不需劳动了。草案虽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他可以变相卖地,提出交换条件,如给他办工厂,招收农民当工人,包养到死。矛盾发展到武斗,你盖他就拆。科学院盖房用地,付了三次钱,国家财政开支成了无底洞。现在国家盖房要比登天还难,而农民自己盖房,却大量占用好地。郊区农民自盖旅馆的很多,有的大队不种地,单靠出租旅馆赚大钱。这样下去,富了农民,穷了全民,矛盾越来越尖锐。我国矿藏发现较少,发现了要开采就与农民发生矛盾,要花很大代价,限制了国家的发展。因此,建议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集体只有使用权。这个问题是理论上、实践上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很值得权衡利弊得失,全面探讨研究。”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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