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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兟:无奈的申辩与自白——我的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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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第二段称:“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4年11月28日,以被告人高兟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然而,本人的辩护律师曾在此期间,以本人年老体弱、腰腿有病、行动不便为由,先后两次为我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获准;也曾提出过按以往同类案件量刑惯例期限为本人量刑的建议,亦未被采纳。

这说明公诉方虽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却并未“采纳”。故而不应笼统地说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以免让人误以为辩护的意见和控方一致。

起诉书第三段称:“经依法查明,2005-2009年之间,被告人高兟因对前国家领导人心怀怨恨,遂伙同他人在北京798艺术区工作室恶意制作了大量歪曲丑化前国家领导人英雄形象的雕塑,并以高氏兄弟的名义运往境外展出、接受采访报道。此后,高兟将上述雕塑陆续搬至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百世金谷工业园7-A厂房存放。”

应当承认,此段所言之本人被指控的雕塑作品的创作时间、地点、展览时间,以及展后的存放处基本属实,本人在公安历次提审过程中也是如此供述的。

但本人对起诉书所用的“心怀怨恨”、“歪曲丑化”等定性词语深不以为然。因为此类用语带有强烈的主观武断色彩,属于一种有罪推定式的诛心之论,而非客观、严谨的法律语言。

更重要的是,如此描述,与本人作为职业艺术家创作这些作品时的真实动机、心态以及作品最终呈现的艺术观念严重不符。

下面,我将针对本段中的不实之词做出较为具体的申辩。

先说所谓“大量”。此言当指《贝贝毛》这件作品。诚然,本人当初为了创作一件令人满意的、具本土特色的波普艺术作品,的确耗费了大量时间与材料进行尝试与比较,先后制作了大小不同尺寸的实验品,目的是检验哪种效果更符合创作初衷。

然而,对艺术家而言,无论创作过程中耗费多大气力,制作了多少实验品,最终往往只能选定其中之一作为最终的定稿在艺术系统中展出。如同当年在美国堪萨斯当代艺术博物馆展出时那样,呈现的作品只有唯一的一件,而非把所有的实验品、半成品都塞进展厅。

这与厂家为生产高质量产品,耗费大量资源设计多种样稿进行比较,最终选定一款面世,是同样的道理。

因此,起诉书将大量库存等待处理的实验品、残次品、半成品一股脑等同于本人的“大量”犯罪事实,是极不妥当的。

至于被指控的另外两件作品《枪决》和《忏悔》,完成后皆为孤品,根本谈不上什么“大量”。只不过《枪决》是由八个单人雕像组合而成的一件大型装置作品,体量较大,从而被误认为有“大量”之嫌。

所以,公诉人在此使用的“大量”一词,既不确切,也有误导法庭加重量刑之嫌。

接下来,我将结合具体作品的创作思路,针对所谓的“心怀怨恨”、“恶意制作”、“歪曲丑化”等用语做出详细申辩。

以时间为序,先说2005-2006年间创作的《贝贝毛》。

此作的主体形态来源于当时商店销售的卡通娃娃玩偶(现成品),发型借用了一个广为人知的公共形象元素,加上皮诺曹的长鼻子以及一对女性乳房——此作即由这四种元素解构合成。

请注意,利用现成品与公共形象资源进行符号转换,并融入艺术家的观念,是中外当代艺术家普遍采用的创作方法,也是波普艺术的显著特征。

最经典的范例莫过于法国艺术家杜尚在《蒙娜丽莎》印刷品上画上两撇小胡子,开启了观念艺术之先河;美国波普大师安迪·沃霍尔更是将玛丽莲·梦露、毛泽东等名人肖像转变为可批量复制的文化符号。

在中国著名的“政治波普”潮流中,如起诉书所指的“前国家领导人”形象符号,正是艺术家用来表征特定时期文化特征最多的一种资源。本人的“Miss Mao”(《贝贝毛》)即属此潮流中的一种表达。

就艺术方法论而言,该形象准确对应并表达了“后毛时代”(文革后)的一种复杂文化特征:既残留着过去的政治印记,又呈现出相对放松、荒诞甚至幽默的时代氛围。

简而言之,《贝贝毛》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艺术形象,本人将其刻意塑造成女性或卡通形态,正是为了避免被死板地等同于现实中的某位特定人物。

起诉书将其直接等同于“前国家领导人”,不仅是严重的误读,也贬低了作品的观念内涵——它指向的是身处那个时代背景下、受其思想影响的每一位中国人。

再看2007-2009年间创作的《枪决》和《忏悔》。

这两件作品的创作灵感均来自特型演员古月的影视表演及其当年的嫖娼绯闻,遂以古月为原型模特创作而成。

《枪决》还有一个图式来源,即法国印象派先驱马奈的名画《枪杀马克西米连》(The Execution of Emperor Maximilian)。我借用了马奈作品的经典构图,将其中的持枪士兵替换为七个古月模样的特型演员,对准一位以法国青年为原型塑造的“耶稣基督”。

之所以将古月以复数(七个)形式呈现,本意正是为了提示:这一形象绝非特指古月所扮演的“伟人”,否则塑造一个持枪者足矣。

通过对艺术史经典的“戏仿”与“挪用”,激活经典在当代的生命力并引发批判性思考,是一名当代艺术家合理的艺术追求。

我希望借助古月这样一个集普通人、明星、特型演员于一身的暧昧形象,与“耶稣基督”形成对峙,激发观者对神人关系、东西方文化差异、暴力与和平、对峙与和解等宏大命题的思考。

基于如此深刻的艺术沉思所创作的作品,岂能被指控为“恶意制作”、“歪曲丑化”?

暂且不论此作的原型是古月还是“前国家领导人”,恳请公诉人找来1962年罗瑞卿主导“大比武”时相关领导人持枪射击的历史影像比照一下,看看拙作在形体塑造上是否有任何“丑化”的迹象?

假如一个艺术家真想恶意丑化某人,选择最简明有力的漫画形式岂不更好?何必耗费近三年时间与巨大人力物力,去制作一件写实的大型雕塑?

说到这里,我想起一件往事:2009年此作刚完成时,我曾将一件持枪古月雕塑放在798村树上咖啡一楼,并请隔壁警务站的侯警官来看是否合适。侯警官及其领导看后均表示:“没有歪曲丑化现象,没什么问题。”

何以时隔十七年,三河公安及公诉人却要指控同一件作品是“恶意歪曲丑化”呢?

在日前的庭前会议上,公诉人曾发言称:“本案大量的雕塑作品及照片,要么存在使用英雄形象典型特征的元素,要么直接复刻了英雄形象。”

这两个“要么”恰恰说明拙作并无所谓“歪曲丑化”的现象,因为既然是“直接复刻”,便不可能产生丑化效果。

这只能说明,“丑化”仅是公诉人的主观偏见,而非作品的客观事实,起诉书这种自相矛盾的指控无异于栽赃。

关于《忏悔》的创作思路:这一作品同样受古月传闻激发,并以古月为原型塑造。

古月作为专门饰演领袖的特型演员,其丑闻不仅损害自身声誉,也会伤害那些将其与领袖形象深度捆绑的追随崇拜者的心(今日公诉人对拙作的看法亦陷入了这种深度捆绑)。

假如以艺术的方式让古月表达一种忏悔,当会产生颇为丰富的艺术张力;同时,这也可借此表达我作为基督徒对世人原罪的忏悔意识,以及对文革历史的间接反思。

跪地忏悔是基督徒最虔诚的姿态,这绝非起诉书所指控的“心怀怨恨”。相反,创作此作从某种角度而言是一种心怀善意的代祷行为。正因如此,人物表情才被塑造得如此庄重、深切、写实。

诚然,艺术作品一旦完成便拥有了独立生命,有人批评此作有“美化”之嫌(因为无神论者不可能有如此虔诚的忏悔),有人联想到西德总理勃兰特的“华沙之跪”,有人则看到了基督教的宽恕。

艺术本就允许多元解读,公诉人在对当代艺术完全隔膜的情况下,依凭意识形态偏见提出无中生有的指控,实属僭越。

尽管其目的是加罪于我,但我仍愿效仿十字架上的耶稣基督,祈祷上帝宽恕他们,因为“他们所做的,他们不晓得”。

甚至我要感谢公诉人以此种极端方式,重新激活了这批几乎被遗忘的旧作的潜在能量。

至此,有必要强调一个常识:先锋实验艺术存在专业门槛,对其评判理应交由艺术批评家和学者,而非由缺乏专业背景的人士固执己见地进行政治化定性,甚至动用刑罚剥夺艺术家的自由。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作者脸书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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