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兟:无奈的申辩与自白
——我的最后陈述
尊敬的法官阁下、本庭在座的各位女士、先生们:
感谢审判长依法给我提供此次作“最后陈述”的机会和时间。鉴于本人到目前为止仍是一名等待最终判决的嫌疑人,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请允许我以一名拥有基督信仰的艺术家身份做出申辩和陈述。
根据辩护律师的提议,为了更好地行使宪法赋予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我将以文代言,形成书面文本,以便法官阁下在做出最终裁决时,能有较为详实充分的参考。
很惭愧,作为基督徒,我不确知上帝何以允许我在年老体弱的晚年,而非二十年前自感年轻力壮时遭此厄运。毕竟,我于二十多年前创作的那三件被指控为有罪的雕塑旧作,才是今日我被有关当局视为“犯罪嫌疑人”并站上被告席的主要缘由。面对如此漫长的时间差,我虽心有困惑,却相信其中自有我一时难以参透的深意。
此时此刻,我仿佛落入了一场不知结局的梦境,抑或意外进入了一个具有戏剧性质的实验剧场,被迫出演一个难以胜任的反派角色;又或者像是在某种偶然机遇中,被动参与了一次具有合作性质的行为艺术。
然而,此刻眼前的一切却是真实确凿、必须面对的——我正站在被告席上。
此情此景,令我不由想到两位令我景仰的“苏氏”先贤:其一是古希腊先哲苏格拉底,其二是北宋大文豪苏东坡。这应当是因为此二位先贤在各自所处的时代,皆因某种莫须有的罪名和我一样,不幸站上了被告席。且二者的罪名在本质上大致相仿,皆与世人贪恋的钱财无关,皆属因言获罪(艺术创作亦当属言论表达范畴)。
前者的罪名是“不敬本邦神明,败坏青年”,后者的罪名则是“指斥乘舆,包藏祸心”(诽谤朝廷);前者因秉持其“无知之知”的哲学观念,不时省察同时代那些自以为无所不知的“饱学之士”,令其现出无知原形,因此得罪众儒,被编织罪名告上法庭;后者于北宋神宗元丰二年,因写下《咏桧》等诗作获罪,遭御史弹劾,被捕入狱——史称“乌台诗案”,首开中国历史文字狱之先河。
前者主动放弃了当时法律允许的流亡异国免死之机,并拒绝对其富翁朋友克里托营救其逃亡的最后机会,坦然面对拥有五百人之众的大陪审团的雅典法庭,完成了他的“最后陈述”(《苏格拉底的申辩》),并在当庭演说的最后,留下了令人深思的临终遗言:“分别的时候到了,我走向死,你们走向生,谁更幸运呢?只有上帝知道。”之后便饮下一杯令后人为之叹息的毒酒,从容赴死,告别了是非纷杂的人间。
后者则在入狱不久,幸遇神宗亲自阅卷,御批“诗人之词,与朕无关”等字下令释放,官贬黄州,之后写下了脍炙人口、流芳百世的千古名篇——《前赤壁赋》与《后赤壁赋》。
无独有偶,苏格拉底当年获罪时,与本人今日站上被告席时,皆已是年近七十的耄耋老人,家中都有尚需抚养陪伴的幼子。然而,他可坦然放手,慨然赴死,我却因顾念幼子日夜盼父回家,坐牢大半年便急切盼望尽早回家与家人团聚。
这想必是因为在我心里,爱与自由,以及为人父之责的重要性,远胜于对某种其他价值理念的坚持,更胜于对身后之名的追求。
尊敬的法官阁下、各位先生、女士们、同胞们,请原谅我在陈述具体案情之前叙述如上史实典故。我之所以如此,绝无攀附先贤、沽名钓誉之意。
我有自知之明:比之二位先贤,前者乃“轴心时代”上帝差遣人间的先知——西方乃至全人类文明的奠基者之一,与本土同时期的先贤老子、孔子、孟子等之于中国和世界的意义同样重大;后者则是本土影响深远的大诗人、大画家、大书法家。而我,不过是一个景仰二位先贤的“苏粉”——一个正在经历时光磨损、尚待历史拷问和定位的当代艺术家而已。
提及他们,除了因我们之间恰好都有一段颇为相似的“获罪”经历由此引发的自然联想外,更是意在提示包括本人在内的所有人:我们皆不过是时光流逝与历史演进过程中的过客,我们每个人今日的言行,决定着各自于未来历史中扮演的角色和定位。
今日的所作所为是否经得住历史的拷问,取决于各自今日是否拥有与生俱来的良知,是否拥有各自角色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感,是否拥有超越世俗利益的人格品质、道德勇气和正义之心。
以史为鉴,是我们每个人今日不做有辱人格荣耀之事的精神保障。
因此,本人善意而谦卑地提醒今日握有判决被告有罪或无罪、该当何罪之权力的法官阁下:您是体现现行法律公正与否的化身——具体到本案而言,恳请阁下严格审查检方起诉书以2021年新增刑法条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指控本人在2005至2009年期间(尚无此罪时)所创作的雕塑作品为“犯罪”,是否合规?是否有违“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原则?
秉公做出公正的裁决,当属本案法官阁下义不容辞的责任与荣耀。
下面,我将针对送达本人的起诉书做出必要而具体的申辩和陈述。
先看起诉书开篇第一段对本人住址、身份的指认:“被告人高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百世金谷工业园7-A厂房,系三河市锐艺商贸有限公司监事。”
先说住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指出:“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口所在地后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此规定,本人的经常居住地应是美国纽约某处,而非起诉书所指认的“燕郊百世金谷工业园”。
此处不过是本人2024年6月携妻儿回国探亲时,为整理物品而临时寄居了两个月左右的暂住处。事实上,本人自2012年就以“杰出人才”身份移民美国纽约,尽管十几年来经常往返于纽约与北京之间,但每次回国时基本都暂住北京798艺术区,从未将百世金谷工业园厂房当作经常居住地,此处的实际功能只是一个存放包括艺术品在内的物品仓库而已。
因此,本人有理由怀疑公诉方将此处当作本人常居地,恐怕是为了解决其办案管辖权方面的问题。
接下来再看其对本人身份的指认:“三河市锐艺商贸有限公司监事”。
对其所称的“监事”一职,本人之前闻所未闻,直至今日仍不了解“监事”究竟是个什么职务。而本人的艺术家身份则是人所共知之事,鉴于公诉方对本人身份的误认,在此有必要对本人的艺术经历作一简述:
文革后的1978年,本人考入山东工艺美术学校,1981年毕业后分配到济南市群众艺术馆从事美术辅导工作,之后不久便调入济南画院(现济南美术馆)从事专业艺术创作。二十多岁便成为该院当时最年轻的专业画家,直到2016年退休至今,一直在从事现当代艺术创作。
我的作品曾在世界多国艺术博物馆、画廊等艺术空间举办展览,作品已被收入《中国现代艺术史》《中国当代艺术史》《二十世纪中国艺术史》《中国先锋艺术思想史》等重要学术著作,并有若干作品被包括法国蓬皮杜艺术中心、美国旧金山当代艺术博物馆等在内的著名艺术机构收藏——这足以说明,本人真正的身份是艺术家,而非某公司的“监事”。
令人生疑的是,自我于2024年8月26日被拘后,办案人员先后提审本人三十余次,他们曾告知我,既去过济南美术馆(原工作单位),也到过本人原在北京的艺术工作室(798艺术区)做过调查,完全清楚本人的真实身份是艺术家。
那么,其何以在调查十个月之后,竟在起诉书中不正视本人的真实身份,而强行虚构一个“监事”身份呢?
联系起诉书上下文不难看出,公诉方之所以将本人住址指认为燕郊百世金谷工业园,将本人身份称之为“监事”,除了使办案管辖权显得合规外,更是为了有意剥离本人的艺术家身份,好让被控罪的艺术作品显得更像是一个非艺术从业者“心怀怨恨”的“恶意制作”,最终坐实本人为有意犯罪这一“事实”。
窃以为,公、检、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权力机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和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辨析被告人是否有罪、该当何罪,而不应依据某种主观偏见去误断、虚构“事实”,甚至生造某类“罪犯”。
如此行事,不仅违背了当今依法治国的原则,还会制造出文革式的冤假错案,使现行法律丧失应有的尊严。文革浩劫作为前车之鉴,理当引以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