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等原则如何塑造美国民主
现在又经过了近两百多年,对美国制度和民主的研究和认知,已经不断提高,比托克维尔当年的认识也高了几个层次。对“平等”概念的认识,不再是托克维尔当时笼统认为是“身份平等”,而是作了多层次、多维度的深入考察,充实了这个概念的丰富含义,包括了以下各个方面:
1、人格平等:人格平等是指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在法律和政治共同体中具有同等的基本人格地位,每个人在尊严、价值和道德的地位完全相同,不因出身、财富、地位或种族的不同而存在高低贵贱之分。
2、权利平等:“人人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要作为权利主体,每个人相同地拥有和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与自由。后来美国制订的宪法及其修正案将《独立宣言》中将《独立宣言》中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转化为可执行的法律规范,在第十四修正案明确规定:“任何州不得拒绝给予其管辖范围内任何人以法律的平等保护。”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不论在国家的任何一个地方,每个人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政府和司法机关不得选择性将部分人排除在保护之外。
3、法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空话,法律把每一个人都当作具有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都拥有一系列申请法律保护的权利:拥有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具有签订契约的能力;具有诉讼权和司法救济的权利;可以要求政府依法行政,防止政府任意剥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侵权发生。这些权利,不但是指法律实体享有《权利法案》规定的各项同等权利,而且也享有程序正义的同等权利,真正实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一套法律制度适用于所有阶层和个人,真正超越了传统的“刑不上大夫”那种等级特权制的不平等。
4、机会平等:每个人在获取教育、就业和晋升时,参与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领域竞争时,都拥有不受歧视、没有分别对待的同等机会。
5、福利平等:当社会经济发展到富裕的时期,每个人在遭受生活和工作变故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如失业、丧失体力、年老失能等严重问题时,有同等接受社会求助的机会。
回来再观察美国制度,不难发现“平等原则”从一开始就奠定了制度的基础,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就是设定了“底层逻辑”,或者说建成了自己的制度基因,只有从这个角度去观察美国的制度和架构,才能把握美国制度从零开始、从小苗发芽长成为参天大树的内在秘诀,理解美国快速超越了有千年历史的欧洲旧大陆、反过来成了世界学习的民主榜样。下面我们来拆解美国制度后面隐藏的逻辑:
1、为了保护平等的个人权利,建立起庞大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
《独立宣言》不但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而且平等地包含有丰富的天赋人权: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个人权利。这些人权并不是像马克思主义者所认为的,只是抽象、空洞的权力,只是属于资产阶级和富人的权利,与工人阶级和穷人无关。实际上,美国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保护了个人权利,不分社会阶层的身份都得到同等保护,并通过具体的司法手段对每个人都起保护作用。这主要体现在由宪法前十项修正案构成的“权利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组成了保护个人权利的系统闭环,当个人权益受到政府或他人的侵犯时,每个人都需要得到社会法律体系的救济,如果缺乏这些外部的司法救济,人人平等、个人权利这些才会成为一句空话,会真正沦为无法兑现的空话。美国拥有全世界最庞大和复杂的法律体系,如果归根结底看,其实都是为了保护人人平等和保障个人权利建立的保护网。
所以,美国从独立开始,将完善法治当为第一和优先制度建设的目标,现代法律秉行公正原则的审理和执法原则,这样才能有效成为人的平等和自由的保障。
2、用三权分立制衡防止政府暴政,保护平等的个人自由和各项人权。
在传统君主制和其他专制国家中,“君权神授”锁死了社会的阶级流动性,少数的特权阶级与权力继承绑定,坐享社会的大部分财富,绝大多数民众沦为没有人权和被盘剥的劳动阶级,仅能勉强维持着生存,君主和贵族要世代维持这样的社会秩序,必须通过政府实行暴政,所以,政府暴政是个人平等权利的头号大敌。
为了保证个人权利免受来自政府暴政的侵害,美国制度中设计和建立的“三权分立”制度是创新性的,通过把国家权力分解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来限制政府出现暴政:
立法权制订新法律,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的国会行使;
行政权由总统牵头组成的行政团队行使;
司法权受理和解决社会出现的争议,由地方和联邦法院行使。
三个独立的权力中心实行彼此相互制约:
总统可以执行法律法规,但不能自己制定法律;
国会可以制订法律,但又不能自己执行自己制订的法律;
法院可以独立审案判案,不受总统的干预,总统不能直接向法院下令、要求法院按照自己的意愿判决;
而法院又可以受理对政府机关的诉讼,审查政府的行政行为,如出现重大的涉宪法的争议,最高法院还可以进行合宪性的审理和裁决。
三权分立又相互制衡,从而使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只能用于服务人民、而不是随心所欲地欺压人民,同时又保证了政府在行政时保证权责相当,如果当总统的行政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国家损失时,人民就有依据在国会中提出弹劾或在下届的总统大选中投票撤换总统和他的政府。
3、用定期选举来防止暴君出现。
美国制度中设立了选举制度,这是民主的重要标志。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国会和总统,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民主投票选举制度不但解决了“主权在民”的权力合法性的来源,而且由于人人平等地参与投票,是平等权利的具体和真实的体现。将民意表达制度化、选举定期化和民选官员任期制,有效清除了暴君产生的土壤。
总统虽然在拥有强大的行政资源和权力,但由于要面对定期选举和受任期限制,这些具体措施使总统的权力不再是永久的、甚至是世袭继承的,总统的施政必须接受选民的监督和评议,一旦民意反转,在新一轮的大选中就会落败、失去权力,所以这些民主制度建成了保护平等和个人权利的防护堤,是民主共和制最坚强的保证。
历史上许多国家曾经建立过民主的共和制,但非常容易受到强人的颠覆,复辟成为专制或现代的极权国家。例如纳粹政权颠覆了德国的魏玛共和国,通过授权法案,大权独揽,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废除了定期投票的选举制度、授权法使希特勒拥有了自动持续掌权的权利,复辟了暴君政治,这一切的内在逻辑就是彻底否定了人人平等原则、剥夺了个人的天赋人权。
4、防止出现“多数人的暴政”,美国国会设计了两院制。
设立议院是建立民主制度的首要目标,议院中广开言论、收集民意,不同的利益集团可以在表达和辩论中交锋、论证和妥协,可以和平地达成共识,然后作出决策、制订法律,这是民主活动的基本要求。但在议院的议事和决策中,不可能事事做到百份百的赞成或反对,只能以“少数服从多数”作为决策的规则,一般情况下,这个民主规则是有效的,但仍然有可能出现极端的漏洞:如果大多数选民被非理性的情绪、偏见、民粹主义或煽动家所主导时,会出现国会通过的法案损害少数人权益、结果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这就是“暴民政治”,是民主制度的噩梦。为了避免这种暴民政治的出现,美国制度的设计者在国会中的众议院之外,又设立了参议院,让国会两院之间相互制衡。
之所以在众议院之外设立参议院,是因为在涉及议员的具体制度安排,众议院中的议席是以人口数量来划定的,但各州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州经济发展快、人口聚集多,议员名额分配就多;有的州地处内陆,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人烟稀少,获得议席数量也少。如果只有一个议院,就有可能在议会中讨论和表决有争议的法案时,议员多的州始终有优势,为了自己州的利益,只通过对自己有利的法案,居民少、议员少的州处处被动,在利益博弈中自己的利益被侵犯,出现对弱州的不公平,最终是对这些州中的人民剥夺了平等的权利。
为了防止这种暴民政治的出现,美国人创新性地在众议院之外设计参议院,规定每州拥有两个议员的名额,五十个州共一百人共同组成参议院,体现州与州之间、不同地区的人民之间的权利平等,通过对两院的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使参议院与众议院相互进行制约,有效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暴政的出现。例如法律在国会通过的流程一般是:法案由众议院提出并通过,然后再由参议院审议并通过,最后才由总统签署成为正式实施的法律。法案在审议过程中,众议院和参议院都有权否决对方提出的法案,只要有反对意见、达不成一致,法律就无法通过。
这样的两院制运行起来,增加了制度运行的难度,降低了制订法律的效率,也减慢权力运行的速度。事实证明,这种效率的牺牲是必要的,增加复杂性就是一种防止贸然作出决定导致朝令夕改,也能防止权力横冲直撞的被滥用,这样的制度确实能保护了个人自由和平等,是优良的制度设计。相比之下,中国人以讲究制订政策和行政施政的高效而自傲,但实际上,施政效率高,出错的机率也大,一旦中央出现决策错误,也“高效”地很快漫延成全国性的灾难,造成对社会财富和个人权益的大面积破坏,这种专制下的错误决策会借助行政高效,掀起一场又一场的人为灾难,这是专制政府不可避免的。两种制度相比较,孰优孰劣不难分别。
5、防止中央政府的集权,设计出强大的地方自治,实现中央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分权。
对于国土辽阔的大国,中央和地方永远都在争夺财富和权力,是一对此消彼长的矛盾,但本着平等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定各自管理的权限,地方拥有成为高度自治的州权,负责当地的社会管理和发展,中央则是负责军事和外交,维护国土安全,这样各行其事、各尽职责,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是平等的关系,没有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这样防止职权混乱引起越权干政,也避免了将权力不是全部集中在联邦政府,出现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治,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如果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横向的分权,那联邦与州的分权则属于纵向的分权,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地方政府是职权不同、又相互影响作用的关系,这样的制度作用是把国家的权力拆成很多板块,让任何一个权力中心都难以拥有全部权力,这样的分权最终保障了个人平等的权利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