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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封杀文)江苏一银行董事长“跟上级拍桌子被抓”后,被要求自扇耳光80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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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机关对卞玉叶本人的银行流水、房产、理财,连同其亲属账户,做了全面彻底的核查。

查完之后,没有找到任何一笔和这两笔房产交易相关的个人获利。指控贪污一千五百多万,实际一分钱未收。

张家港法院

2026年8月26-27日,张家港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辩护人王发旭指出,该案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情形。

首先,案件涉嫌贪污金额巨大,且涉及地方金融系统、多家单位及重大职务犯罪事实,却由基层法院一审,其管辖层级与案件重大、复杂程度不相匹配。

其次,检察机关曾提前介入监委调查,审查起诉期间检察官又与监委办案人员保持案件沟通。辩护方据此申请相关检察官回避,但未获支持。

此外,辩方还对该案的公开审判、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及关键证据调取程序提出异议。其称,卞玉叶在留置期间遭受长时间讯问、限制饮水、低温冻罚、疲劳审讯及以近亲属相威胁等情形,且部分讯问中途停止同步录音录像,但法院并未依法启动充分的非法证据排除审查;多名关键证人的书面证言被指存在诱供、指供及相互矛盾,却未被通知出庭接受质证;辩方申请调取卞玉叶留置期间完整同步录音录像、12名证人询问录像、数次重要会议原始录音及其他关键材料,也大多被驳回。

辩方据此认为,从管辖、回避、公开审判,到非法证据排除、证人证言审查和关键证据调取,该案程序性争议并非孤立存在,而是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多个环节,已经实质影响卞玉叶的质证权、辩护权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指控,则与汉某集团有关。检方称,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卞玉叶在明知汉某集团资金链紧张、部分贷款已被认定为不良的情况下,仍干预授信审批,授意下属拆分关联企业授信、规避集团统一授信管理,推动大丰农商行向两家关联公司发放三笔贷款,共计3500万元。截至案发,上述贷款尚未收回。

04集体决策还是个人犯罪?

对于两项指控,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首先,对卞玉叶是否具备贪污罪主体身份提出异议。大丰农商行并非国有控股企业,卞玉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与银行签订劳动合同。律师认为,江苏省联社对其任职进行提名、备案,并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因此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即存在争议。

关于北京房产,辩方称,当时银行急需在北京购置房产用作经营网点。但受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客观限制,银行没办法直接出面买,经会议讨论后决定由个人先行代购,之后再由银行买回。

卞玉叶弟弟与刘某共同出资,代为买下了这套房子。这一点有银行会议记录和各项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确实是银行委托代买,不是卞玉叶个人预谋购房。后来政策发生变动,设立网点的计划被迫取消。银行按照原价把这套房产回购了回来,支付的回购款仅仅只是退还了当初投入的原始本金。

检方根据事后价格认定,认为回购时房产市场价值明显低于购入价。辩方则质疑:该价格认定所选参照物,与涉案房产在位置、楼层和物业形态上差异较大。辩方当庭称:“我这里有53页的材料质疑你的价格认定”。并且,明确有一份2023年的评估报告证明,回购时该房产估值远高于购入价。

辩方还提出多份证据证明所有决策均系行内集体决策。所有购房材料和档案均在大丰农商行存档,而非由个人保管。

银行是否实际遭受700余万元损失,存在巨大争议。

关于盐城伍佑支行房产。这套房子,是为大丰农商行在盐城新设异地支行准备的网点。当时房主坐地起价,银行工作人员前后谈了半年,始终谈不下来。而监管部门对新设网点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完不成就要错失设立资格。万般无奈之下,由他人出面对接完成了购房,最终成交价格高于正常市场行情。多出的这部分,以租金的名义拨付,经由他人账户全部转给了房主。没有人从中截留一分,卞玉叶同样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好处。

辩护人当庭提出,这笔交易里真正拿到好处的,是银行和开发商:银行赶在监管要求时限之内落地了网点,拿到了宝贵的异地支行经营资质;同期有另外一家机构因为找不到合适房源,最终没能成功设立支行。溢价多出的收益,全部落入开发商手中。

卞玉叶在庭审中说,"伍佑支行设立至今,已为银行创造超过2.5亿元收益。"为什么当时大家要一次次开会,不管多少钱都要把它买下来?不就是为了拿到一张异地支行的金融牌照吗?"

张家港看守所

律师据此认为,即便两次房产交易存在程序或资金安排上的瑕疵,也应首先查明其究竟属于银行经营中的代购安排,属于集体获益,还是卞玉叶借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不能仅凭价格差额直接认定贪污。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法与情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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