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起诉书》所称3500万元实际由三笔不同时间、不同借款主体的贷款组成。辩方称,每笔贷款均经过完整的审批流程。卞玉叶在其中一份材料上仅签有“备案:已阅”。风险处置专题会上,他说:"请章行长,你们研究研究怎么办。"
辩方认为,这句话恰恰说明最终决策仍由行长和经营层作出,而且卞玉叶提出的金额及部分风控要求,后来也未被完全执行。不能因为他是董事长,就将贷款调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等全部责任算在他头上。
庭审最后,卞玉叶自我陈述称:自己从没有谋取任何个人利益,“都是为了给大丰农商行争取发展机会”。
谈及违法发放贷款罪指控,卞玉叶则表示“让人不可思议”。在他看来,企业家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就业,是值得尊重的群体。银行在企业暂时遇到困难时提供支持,本就是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职责之一。否则,以后企业稍微出现一点困难,还有谁敢出手相助?
其辩护人认为,两项指控最终都落到几个最基本的问题:两处房产的投资究竟是卞玉叶本人谋取私利,还是多人知情的银行代购?3500万元贷款究竟由董事长一人决定,还是银行经营层依照内部流程作出的集体决策?房产后来出现价格争议、企业后来形成不良贷款,又能否反过来证明卞玉叶在数年前作出决策时,就已经具有犯罪故意?
05一场因拒绝“打招呼”引发的案件?
如果卞玉叶没有贪污,也没有违法决定发放贷款,那么,这起案件为什么被立案?
其家人将矛头指向了现任江苏农商联合银行(原江苏省联社)党委书记、董事长胡建斌。
2015年6月,他从华泰证券进入江苏省联社,任副主任。
据家属讲述,原大丰农商行盐城业务管理部总经理郑晓波,曾是胡建斌希望卞玉叶“关心”的干部。胡建斌曾通过信息、递条子等方式向卞玉叶“打招呼”,希望郑晓波获得提拔。卞玉叶考察后认为,其职业品行及专业能力不适合相应管理岗位,因此没有按照这一要求办理。
笔者获得的相关证据,也印证了卞玉叶家属的说法。
2019年6月,郑晓波因参与客户非法集资、违规借贷等问题被大丰农商行开除。2021年3月,他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在家属看来,郑晓波后来出事,恰恰说明了卞玉叶当初拒绝提拔他的判断有预见性。
家属认为,人事问题只是双方矛盾的一部分。在银行基建、科技项目、办公用品采购以及招投标等事项上,也曾有上级领导“打招呼”,希望大丰农商行与特定企业合作,卞玉叶同样拒绝,坚持按照正常程序办理。
卞玉叶与江苏省联社部分管理人员之间,也曾因员工处分、检查审计以及人员提拔等问题发生过冲突。家属称,尤其在大丰农商行推进上市期间,卞玉叶多次与省联社纪检、审计人员发生争执。临近退休交接时,他又对上级希望由时任行长章勇接任董事长的安排明确表示反对。
换言之,在其职业生涯后期,卞玉叶与上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2023年3月,胡建斌重回江苏省联社担任主要负责人后,江苏省纪委派驻省联社纪检监察组与盐城市纪委监委开始对卞玉叶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很快从卞玉叶本人扩展至他的亲属、大丰农商行股东、贷款客户、合作伙伴等多人。这一轮调查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但盐城市纪检监察部门最终没有对卞玉叶立案。

卞玉叶获得的各种荣誉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此后,有关线索被继续上报,案件转由江苏省监委提级办理,直到2025年8月27日卞玉叶被采取留置措施。
在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一些“老熟人”出现了。郑晓波,后来成为案件中的重要证人。
这尤其体现在汉某集团贷款问题上。在案涉3500万元贷款发生之前,汉某集团已经从大丰农商行获得过数额接近1亿元的贷款。而这些早期贷款的调查、审批和发放,主要由包括郑晓波以及时任相关的贷款授权审批人员参与。
相比之下,家属称卞玉叶此前并不认识汉某集团实际控制人,也没有证据显示二人存在私人经济往来。企业出现经营风险后,卞玉叶才以董事长身份参与风险处置。
因此,一个问题始终困扰着他们:直接参与企业早期贷款调查、审批和发放的人,后来成为指证卞玉叶的证人;而原本并不直接负责具体放款的董事长,为什么最终被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的主要责任人?真正犯罪的人“不了了之”,努力工作的人“欲加之罪”?
卞玉叶最后陈述说:“想不到我一生中还会有张家港的这段经历……我确实是一个工作事业心极强的人,每时每刻都在追求第一……几十年如一日,从来不放松自己,做事只要出于公心,即使有些事做得不规范或做错了,也有容错纠错的机制,否则谁敢做事。就会出现‘洗碗越多,摔碗越多’,‘宁可不做事,千万不出事’现象。我们作为独立法人机构,都是集体决策的正常的工作,却被颠倒黑白,本末倒置,身陷囹圄……如果大家都在混工资混日子,浑浑噩噩就如行尸走肉虚度一生,实在没有生存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