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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岐山前同事中纪委座谈会坦言惊人真相

—王岐山前同事的肺腑之言-“国缺廉律,鼠辈猖獗”

蔡晓鹏在中纪委、全国工商联座谈会发言。指中共基层官员种种行为是“鬼子进村”“半夜鸡叫”“土匪”“地痞流氓”。蔡晓鹏表示,凡是政府不怎么管的领域,或者是新的、政府还想不出怎么管的领域,就发展得很快。一个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第二个就是私募和众筹,刚开始的时候没人管,蓬勃发展起来了。反过来,越是传统产业的实体经济,被监管得越多、社会成本越高。

审批关卡越来越多、时限越来越长:

我公司在顺义区高丽营镇的果品加工厂,2008年投建,2009年1月竣工,今年已经第六个年头。其中,完成前置审批过十八大关准备400多项文件,花了一年多。2010年3月~10月,经三次审检,才获得QS生产许可,历时6个月。2013年6月开始进入例行复检程序,经三次复检,至2014年4月始获单项(果酱)批准,历时10个月。其间,由于原许可证至2013年10月到期,企业果酱生产被迫停产半年。干果生产线迄今停工待批。

一个干果企标备案,前后达一年半才通过。(2013年6月~2014年10月)。我公司的水果干制品企标是2009年经质监部门审查批准国家备案的。2013年6月,负责QS审查的食药监局检查组否定了质检批准文件,要求企业向新的食品标准管理机构---卫生局重新申报干果企标。其中,食药监局提出的唯一修改建议是,增加“硫残余”指标检测值项。

在质监部门主管食品标准备案时期,产品标准备案时限为3个月,通常2个月内可完成程序。但新主管市卫生局有关处根本无视时限规定,以“不作为”为主要方式,以各种各样莫须有的理由拒收企业上报文件,让你根本进不了审查程序,也就无法从程序上投诉。企业指派专人在一年中前后跑了48次,最后和经办人达成某种条件,才进入受理程序。

企业标准备案审核通常是书面审;北京卫生局又搞了毫无必要的由他们指定企业买单的专家咨询组现场审,徒增企业负担。这批所谓专家,都是部门圈里机关人员,根本不懂水果干制品生产工艺和标准制订。内审时竟有人异想天开,让企业自定上报标准中增添农残“磷化氢”项。结果中央和北京各大权威食品检测机构,没有一家可以检测。把根本没有纳入国家各类食品农残检测、也没有检测方式和条件的成份,硬要企业列入产品指标,这简直是把企业当猴耍!又反复折腾了好几个月,卫生局才撤回增项要求。一个微小单项检测指标的修改备案,从申报到批准备案,前后耗时一年半多。有了企标,才能进入QS许可审查程序。目前企业已于2013年10月(原QS许可到期)被迫停产干果,转河北省代工。预计再启动QS审查,顺利的话,至少还需要一年才能走完。一个产品复审,仅涉项400多项文件中几千万个数据中一个小数据的修订,就花了一年多。仅为一个指标修订的政府人员不作为,企业投资上千万的生产线就要中止停产二年多。这个经济损失账,何止千万元计,谁应埋单?

审批过程收费多、灰色支出大、“学费”昂贵:

粗略统计,我公司二审通过批准的QS证只有“果酱”一项,为此耗时二年半,直接成本200万。由于停产造成的间接损失数以千万计。直接成本包括:前置文件审批及灰色支出约50万;直接审查费、产品检测费、计量仪器检测费约15万元,灰色支出约15万元。停产待检期间的厂房租赁、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用、库存原料损耗、包装物作废(每审一次,要换一次许可证号,原库存所有包装物全部作废)至少120万。

在前置审批强制性检测中,以官办计量仪器机构收费定价最高,财务最不规范。如一台电子称检测一次(每年必强检一次)费用为360元,可以买三台电子称。无论是市还是区县检测机构,经常开假发票(娱乐业发票)(附件二)。我查了北京市,没有查到收费许可公开。

小利驱动与自由裁定和否定权滥用,是导致QS审批重重人为设卡的两大弊端:

QS审查是严肃的国家行为。政府没有那么多专业人员,需向社会购买服务。在其它国家,政府管理性支出全由纳税人承担;唯独中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却要由企业超额数倍支出,并成为部门牟私利之途。

小利驱动为内因:

按北京市执行的食药监部门标准,每单项QS审查收费2400元,表面看起来不高。但实质不然。

(1)关联检测收费高。如计量指定检测费一项,我公司支出约8万;每单品指定检测费用2800元,产品检测费总计约7、8万。此外,区县每年还另收2万元份子钱(抽检费)。

(2)株连型重复检测多次收费为常态。单项产品的审查通常不少于三次,则收费为7200元。在每次审查中,若有两项以上,则其中一项未通过,另几项同时按未通过处理。要重新上报,按多项再次缴费。

(3)欺瞒性创造重复收费的借口:2010年第一次申报QS许可证中,按当时政策规定,有冷冻水果项。但国家已于2011年以内部文件形式明确其不再纳入QS许可审查范围。但上下都没有向社会公示。北京食药监局明知该项审批已取消,但在2014年复审时对企业故意隐瞒真相,仅2014年6月~9月,两次收取我企业的冷冻水果QS申报文件和费用4800元。第二次交费后,我们从外地企业处得到已取消信息和文件,还向参加第二轮审查的小组提出质疑并出示了相关文件。他们反应是,只管审查,不管其他。结果出人意外:明明现场审查全部合格,却将不应审查的冻果项目判定审查不合格。这一结果对企业的报复性影响是,企业同期审投的“果酱项”按北京市规定,同时被判定不合格,逼得企业再次重新申报和交费。这类“莫须有”的硬栽赃的政府流氓行为,使企业又损失了三个月生产周期(北京食药监局规定的程序,每次复审的周期实为三个月以左右)。

(4)为官圈谋利型的前置型设置。以食品卫生标准备案中内审一项为例。在质监局主管期间,内审人员由企业内部参与起草和审核的品控研发、质检和有关负责人组成和署名。转到卫生局主管后,又擅自增加了“外审程序”,即由企业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并署名,作为前置条件。卫生局还自行编制了一份以其内部和关联部门人员为主的所谓“专家推荐名单”。同时宣布仅供参考,企业可以自行择优组织。我企业之所以在干果指标备案上被以不作为形式屡屡刁难,就是没有一开始就在卫生局指定名单中选人付酬,而是另选了市质监局原主持参与北京市干果地方指标起草案的一批真正的专家。结果,由真专家起草的标准,卫生局就千方百计不受理;直到企业重新选了卫生局名单内的人选,另付了专家咨询费。才进入受理程序。除了专家人选不同,标准内容无一项改动。第二批人,全是不学无术的冒牌专家。

“零瑕疵”和自由裁定权为否定权行使主要手段:

所谓零瑕疵,是指QS审查部门在若干单品项审查中涉及的几十个部门批文,几百项申报指标、几千万个统计数据和厂房、设备硬件中,特意找出一个他们认为有“瑕疵”的“事实”,就判定全项审查及同期申报的其它项目全部不合格。

所谓自由裁定,是指某项“事实瑕疵”是否成立,完全没有法律界定依据,全凭现场临时抽调人员的“主观认定”。

这两项相加,就形成了名符其实的“独裁和专政”的政府盈利模式。我梳理一下,我们“果酱审核”从初审到复审到重审,前后经历六次现场检查,净耗时18个月。在六次审核中,其中五次被否定的理由,与果酱生产是否能达食品安全标准本自毫无关联;唯一一次被否定的理由,也仅是印制中营养参考指标中脂肪单项印制失误(应为0.6毫克/每百克,误印为1.6毫克/每百克)。这类千分毫克的微小失误与食品安全不安全本无任何关联,全球皆然,然中国例外。

那么前五次被株连否决的有违法违规事实和具体法律根据吗?我认为从来没有。举证如下:

第一次株连否决理由:检测室无菌箱尺寸小一号;B.无菌检测室不够9M2;

第二次株连否决理由:清洁池长度短10公分;B.原料间照明灯缺一防护罩。

第三次株连否决理由:原料出库记录不够细;B.留样室不够大。

第四次株连否决理由:水果干制企标要增项硫检测;全项株连,果酱项目亦据此判定不合格。

第五次全项株连被否决理由:冷冻水果审查不合格(莫须有的倒栽赃,是因国家有新文件,冷冻水果不需要QS证),全项包括果酱,均被判定不合格。

第六次被否决理由:在硬、软件和产品质量检测全部符合后,以多单品果酱中某一单品规格果酱外标鉴中营养标签所示参考数值中脂肪(非果酱法定检测指标)一项标准与实例值有百分之一毫克的微差为据,再次否决。逼迫从头报、重交费、重审、重检测。仅此一微小瑕疵,致使企业被迫停工待审六个月。

企业与政府以滥作为、不作为形式的滥权牟利反侵权博弈中,始终没有表达诉求和对话机制可循,也没有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法定通道;找关系人“化钱消灾”是唯一可行选择。基于我的个案推算,在食安领域的政企博弈中,政府每牟取1万行政收费,企业要支付50-100万相联支出;忍受一年期间停产待检的隐性损失,从几十万到数以千万元。

立严法:维私权、束公权、促廉治

现实是,在少数主政者大贪大腐的恶劣性影响下,基层官吏执政宗旨已从“为人民服务”沦为以“为人民币服务”为实际导向。擅权贪腐已像雾霾,弥漫在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每一个空间,让企业活力受到窒息,尊严遭到践踏,连深呼吸一口廉洁空气都成为奢梦。90年代初、中期至“十八大”这一时期,是民营实体经济愈发展,行政枷锁愈沉重,经济铁笼愈狭小,行政鱼肉愈严重、政企矛盾愈深刻的二十年。

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1981年,用了一个甲子的努力,建立起一个“剥夺富人,让富人变穷”的新社会;继而,又开启了旨在“让穷人变富,从而引导多数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伟大变革,迄今已30余年,成就有目共睹。但我们的法治体系却仍沿袭着“兴无灭资、无产阶级专政”的习惯传统。这一法系的基础建立在“资本万恶、政府万能”的认知基础上,虽有些行政法规正在良政化改革中,但法系传统本质未变。“公权神圣、私权卑微;约束私权,纵容公权专制”的法统是导致当今政风贪腐的制度根源。

我曾在某红二代企业家微群里做过民意测试。我出的题目是,下列行为中,你最不能容忍和卑视的是哪个?并用一个词句形容。测试结果:在乞丐、流氓、强奸、贼盗、暴恐、汉奸、骗子、妓女、男娼、贪官污吏十大类别中,贪官污吏以98.7%高居首位。排在前五位的形容词,分别是:人渣、狗屎、拆白党、小强(蟑螂)、粪蛆。

仅就食监领域的“变法改革”,建议如下:

变食品安全全面审核制为重点审核制。除粮、油、盐、酱油、醋、乳品、婴童食品等重点产品外,宜大幅减少一般食品事前、事中许可审查范围;转为所有入市产品备案制。发达国家莫不如此。

变对生产全过程、全环节审核制为负面清单审核制。

取消前置关联审核制。

变以对企业收费性审查为重点为以市场产品监察为重点。

坚决取消QS审查收费制(包括隐形、关联收费)(全球唯中国收费)。公开透明QS行政审批内容和程序,各类法定程序必严格明确审限,建立延期问责制。

建立对行政不作为和滥权行为的行政问责和刑、民法律追诉制。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侵权行为和负责人,应追究个人刑事和政府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建立政府“权利清单制”,约束滥权。

建立生产者参与立法和标准制定、修改的**立法机制。减少利益集团操纵的风险性。

建立有纪检、人大参与的政、企多层次经常性对话的法定机制。及时监管政府纠错、自律。

建立企业食品安全检查官制。履行以下职能:指导、帮助生产者改善生产条件和提高质量管理、品质控制能力,以促进社会食品安全率的不断提高,减少风险因素。对入市产品履行政府监督职责。保障消费者权益,减少入市食品不安全因素。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问责制,应扩大到滥收费、纵容属下滥权、不作为等领域,后果严重的,按渎职罪、贪赃枉法罪处以刑罚。请求修改刑法,扩大对公权私用、滥权、不作为领域的刑罚运用:请求修改民法,增加对政府滥权后果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条款。

取消食品安全审查中与重复收费直接挂钩的所谓“零瑕疵”和“关联否定制”。

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包括“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则,是把“私权关进牢笼”,以“公权无条件约束管控私权、民企为首要”(八十年代的“鸟笼”论,迄今仍当圣旨在奉行)。食品安全监管在立法上就犯了不以生产结果监管为主,而是以监管企业生产全过程及生产主体的生产行为为主的监管对象错误。这就像政府强制干预孕妇腹中婴儿的生命权,政府人员认为孕妇护理不当,或婴儿可能有缺陷,就有权不准婴儿出生一样荒谬。希望这一立法指导原则,今后改为以公权平权为核心。现阶段,立法原则宜调整为:对私权应以解放和保护为主,约束为辅,打开鸟笼,实行负面清单,法无明文禁止均可为,以释放民间经济活力;对公权则应以轨道制约和管控为主、实行“权力清单”:法无明文授权,均不可为,以遏制公权滥用。对行政权行使,应变“无限授权”为“有限授权”,变“无上下监管,左右制衡”为立体监管全面管束,严防“公权私有化”和“公权资本化运营”,像江河决堤、泛滥成灾。

(2014年10月25日根据发言稿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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