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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是谁挑动香港人仇恨政府?

最令人讨厌政府的,不是“煽动”文章而是源自政府的施政本身,并非制止批评者发声便可以消除。例如特首林郑月娥五年来的施政惹人反感,乃自取其辱,与人无尤。二○一九年修改“送中”条例,二百万人上街,加上警方铁腕镇压,令反修例运动一发不可收拾,而林郑政府既不立即撤回修例,亦拒绝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警暴问题,再到今年第五波疫情的抗疫政策弄得生灵涂碳,市民由反感而生愤恨的话,特区政府又怪得谁?

资深传媒人区家麟被捕翌日,香港党媒指名道姓,指出他那几篇文章属于煽动作品,还列述其后出现法官遭到恐吓的多宗事例,当然是要暗示罪行与其文章有关。

这篇所谓报道显然是以结果为目标。报道摘取区家麟文章的片言只语,却没有探讨其文字与恐吓事件有何因果关系,不外是带出预定的结论—文章引起罪行,报道至此也达到目标了。党媒大胆假设、没有论证也提出这种说法,当然是希望大家相信,区家麟的言论已超出言论的界线,成为推动罪行的力量,可见当局只是把他绳之于法,绝非以言入罪。

尽管党报未免是含血喷人,甚或有诽谤之嫌,不过它主张的入罪原则(言论若引致其他人犯罪也须负上刑责),却值得特区当局好好学习,然后痛改前非。反观现行“刑事罪行条例”,单凭犯罪意图,已可将言论入罪。该条例规定,只要有任何行为,包括发表文字,若其意图是引起憎恨特区政府,或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即属罪行。换言之,当局只需按被告人的行为判断其意图是否有煽动成分,无需考虑该行为或言论是否导致任何公共秩序的破坏,又或者煽动意图能否实现,即可予以起诉,罪成更可判监两年。

单凭文字的意图即可入罪,除了抵触国际人权规范,更是两面不讨好——既毫无疑问是以言入罪,也掩盖了深层次矛盾,无法从根源上消除市民对政府施政以至司法机构的不满,以至仇恨。

不用多说,煽动罪下,言论即使不造成任何影响,甚至无人置信,只要当局认定有煽动意图,即可以立即执法。不错,“刑事罪行条例”列明四个抗辩理由,例如文章的目的若有建设性,如旨在矫正政府、宪制、司法的错失或缺点,或鼓励市民以合法途径改变现状,则不算煽动。又即使评论文章如《明报》那样标明目的,是为了“矫正或消除(相关制度、政策或措施)的错误或缺点,循合法途径予以改善”,但警务处长有言在先,不承认这些免责声明,因为警方自有执法判断,是否煽动就交给法庭裁定。

不过,煽动案件由起诉到审结,如谭得志(快必)一案,经历一年半,但不等于事情告一段落。谭得志一案,法官陈广池并没有在判词详细分析“刑事罪行条例”的抗辩理由是否足以保障言论自由,而国家安全和个人权利之间又是否取得平衡,亦欠缺应有的论证,看来仍有待案件上诉时再作澄清。再者,按照终审法院的决定,被控“煽动罪”者,与被控国安罪行者相同,必须符合严苛的要求才批准保释,否则将被还押至案件审结。换言之,就算最后胜了官司,失去的言论自由也无法补偿。

其实最令人讨厌政府的,不是“煽动”文章而是源自政府的施政本身,并非制止批评者发声便可以消除。例如特首林郑月娥五年来的施政惹人反感,乃自取其辱,与人无尤。二○一九年修改“送中”条例,二百万人上街,加上警方铁腕镇压,令反修例运动一发不可收拾,而林郑政府既不立即撤回修例,亦拒绝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警暴问题,再到今年第五波疫情的抗疫政策弄得生灵涂碳,市民由反感而生愤恨的话,特区政府又怪得谁?

再如一些市民对司法的怨愤,不是别人的煽动所致,而是法庭本身的表现惹人非议。例如立法会初选案四十七人去年三月初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已经事隔超过一年,依然审讯无期,大部分被告不准保释(仅十三人可保释),至今还押候审。如此未审先囚,是否代表香港远远偏离过往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更且,法庭不准报道被告人保释聆讯的内容,公众又从何了解法庭是主持公道、言之成理,还是偏帮政府而牺牲市民的人身自由?

事例当然还有不少,总言之,位高权重者即使没有人相信他们有任何煽动意图,不过只要他们的言论和行事一而再偏离核心价值和公众期望,而且欠缺合理解释,甚或再附送一堆歪理的话,只会注定犯众憎,由此招惹民愤民怨,势所必然,再祭出这条由殖民政权遗留下来的“煽动罪”,究竟可以制止还是挑起市民更大的反感?

(以上评论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台立场。)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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