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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为人知 大陆维权不仅要面对当局:冷枪难防

山东残疾人陈光诚维权

阿波罗网网友“在水一方”注:在山东残疾人陈光诚维权受到中共审判,从北京到山东为陈光诚辩护的李劲松等律师受到公安百般刁难甚至群殴之后,刘路发文《从陈光诚案看律师的责任伦理》批判陈光诚的辩护律师团,李劲松等律师不得不反驳刘路。

李劲松:也从陈光诚案看律师的责任伦理——答刘路



文章摘要: 您真的认为,重判盲人陈光诚、或者重判师涛、清水君、郑贻春,是负责办案的法官根据当庭辩护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做出的判断?您也做过不少类似的案件,难道不知道有时候律师把控方驳得哑口无言,而判决一样荒唐可笑?

作者 : 李劲松,


發表時間:9/16/2006

近日读到了刘路律师在8月18日下午沂南法院违法强行审理陈光诚案后仅一天,快速打来的冷枪——《从陈光诚案看律师的责任伦理》。

    
     我注意到了刘路律师的如下言论:


    1、许志永并没有被法庭接纳为陈的律师,他根本出不了庭。作为预备措施,原来的辩护人李劲松律师也到了临沂,李完全可以出庭。
    2、出了不出庭,陈案律师团临时更换主办辩护律师,临时要求延期审理,也都是违背责任伦理要求的不智之举。
    3、陈案是高风险案件,一开始接受的时候就应该有心理准备,而且,主办律师连遗书都写好了,说明他们有这种心理准备。到了临近开庭又以受不了压力为由更换主将。
    4、 陈案是具有世界影响的大案,陈案律师是被当成英雄看待的,最终却闹出个开庭无人辩护的结局,律师团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山东司法当局头上,不是很滑稽么?
     5、我为陈案律师团同行们的失误感到痛心疾首,欲哭无泪!
    6、作为同行,我至今没有看到辩护团律师有任何反省,相反,却以为把责任轻松的推到山东司法当局头上,这又让我极度不安。
    7、作为维权律师,如果我们不能从这个案件中汲取一些教训,不能提升我们的责任伦理,将愧对舆论对我们的那些赞美,愧对历史和人民对我们的期望。
    
     本不打算回应,但有些地方涉及到维权的普遍问题,还是说一说。
    
    一、如果是我的朋友,从旁人转述的并不一定真实全面的情形中,发觉并确信我的工作存在严重失误后,也肯定会先直接向我询问一下事实是否果真如此、会先听我解说一下相关原因。绝不会做亲者痛仇者快的“趁乱以最快的速度从背后打朋友冷枪”之事。
    
    二、没有上场做事的看客,的确是至多只有一个“没做该做之事”的错,一句“我没有为老乡陈光诚案做什么,按说不该说三道四”后,便能“理直气壮”地分析起“责任伦理”了。
    但在战场上做具体事情的人们,肯定是做得越多失误越多,或做错事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只要同行们还在做事,任何人日后也难免会存在失误。
    而且,您已承认 “我没有说山东的法官没有责任,我同意他们应该负主要责任”。如果负次要责任者的行为,即已让您的“心”如此快速地“痛心疾首,欲哭无泪”,我可真不敢想象对“负主要责任者” 的行为,您的“心”,又会是如何地“悲愤欲绝、惊天动地”!
    
    三、刘路律师,请您凭良心想想:
    是律师们“轻易”放弃辩护权“让陈光诚孤立无援的在法庭上被人罗织成罪”吗?!试问:律师辩护的目标是什么?是尽可能通过自已的言行,有效揭示出案件相关事实的真相,特别是“有力地揭示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有力地揭露出对方的违法事实”!
    难道您真以为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就是“空口无凭地出在法庭上念念辩护词”?不知刘路兄是不是习惯于配合法院走过场、无需去进行艰险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只需写自已明知空口无凭是在做秀的华丽辩护词;然后,便心安理得地企盼“舆论的那些赞美”?
    
    我深信:律师的责任绝不是如此!
    做人的伦理更不是如此!
    
    四、记得在我去沂南前,刘路兄您曾给过我电话,说到山东后如有事可找您,您一定会过来援助我。故我在沂南决定去村里见袁伟静之前,即专门致电请求刘路兄过来援助一下,陪我一块去冒险尝试进村。
刘路兄您给我的答复是“我已问过省公安厅的朋友了,你们还是别去冒险。我不来沂南陪你们去村里了,你们就撤回到青岛来吧”。
    很遗憾的是,我当时并没听从您的忠告。
    我因“不肯轻易放弃辩护人的调查取证天职,不甘心让陈光诚孤立无援的在法庭上被人罗织的证据成罪”,或许是“白做了许多无用功,白经受了许多没产生实际辩护价值的危难”,也“并没能突破当地流氓恶势力的封锁,没能取得在开庭时对光诚能有用的铁证”。
    如今回想起来,实在抱歉:我“当时没听从您的忠告”这一失误,当时肯定您肯定也“为陈案律师团同行们的失误感到痛心疾首,欲哭无泪”了吧!
    
    五、刘路律师,即便您“至今没有看到辩护团律师有任何反省”,您也无需“极度不安”。
    1、我们并不存在您认定的失误。
    2、您向我们开炮之前并没问过我们,怎能知道我们有没有反省过呢?
    3、即便我们真的存在有必要反省的失误,您凭什么要求我们的任何反省都必须立即公布到网上来让您看到?您凭什么要求我们对失误的认识时间和公开反省时间还“必须要快过您”?
    我认为,每个人,自已只要尽力而为、问心无愧即可。
    
    六、我不知您因何觉得“陈案律师被当成英雄看待”?我也不知道“历史和人民对我们有什么期望”。
    我认为,一个人要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个体的生命、具体的朋友不珍重的话,就别指希望他会对抽象的历史和抽象的人民能真有义气和责任感!
     办理光诚案时,我并未想到什么历史、人民;我只想到了光诚及光诚家的一个个具体的人;我只想到了一年前我对光诚个人的一句承诺的道义责任。
    刘路律师,您同我讲什么“愧对舆论对我们的那些赞美,愧对历史和人民对我们的期望”,找错人了。
    
    七、刘路律师,什么叫“最终却闹出个开庭无人辩护的结局”并“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山东司法当局头上”?
    我们不会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山东司法当局头上,到底谁该负责任,人们心里清楚。我们只是依法实施了我们认为有益于维护陈光诚合法权益的行动、固化相关事实铁证、依法认为山东临沂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和流氓恶势力必须承担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刘路律师,我们陈案律师团的律师真没有时间、没有精力更没有财力去“闹”什么东西,豁出命来让您这样的看客看热闹。
    请抚摸自已的良心想一想?
    “许志永在开庭前一天被做为偷包贼关起来直到庭审结束才被放”真是我们“闹”出来的结局?
    “律师在庭前根本无法进行必需的调查取证工作”是我们闹出来的结局?
    “对律师的死亡威胁”是我们闹出来的结局?
    “律师多次被殴打”是我们闹出来的结局?
    “律师的车被掀、照相机被砸、摄像机被抢”是我们闹出来的结局?
    “开庭前通往法院的各个路口交通管制、欲旁听的诸多律师和志愿者被抓” 是我们闹出来的结局?
    
    八、我和光诚及许志永是在7月19日共同决定取消我的主要出庭辩护人资格,让志永担任主要出庭辩护人的。尽管大家挽留,但我还是决定退出由他接替出庭辩护工作。这些事实,志永早在7月23日左右便已在网上公开过。
    刘路律师,这是8月17日临时更换主办辩护律师?
    这是8月17日到了临近开庭又以受不了压力为由更换主将么?
    
    九、我在7月19日和光诚确定将出庭辩护人变更为许志永时,已经特别给光诚宣读相关规定,告诉光诚:开庭时如果发现出庭辩护人里没有他自己委托的主要辩护人许志永而是他不熟悉的其他人,那么作为被告人,他有权拒绝接受其辩护,并当庭要求变更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就应当立刻休庭,延期再审。
    请问刘路律师:8、18开庭时,光诚多次明确拒绝了法院给他临时指定的两个律师,但被法官蛮横拒绝——这是法院之错还是我们之错?
    请问刘路律师:难道您认为,这两个已被光诚拒绝的法院指定律师还有权继续呆在法庭以光诚辩护人的身份发表质证意见、他们的质证意见还有法定效力?
    难道您真认为这还是一场合法进行的有效审判?
    难道您真认为“这场审判程序合法、光诚被沂南法院如此无理重判,是由于光诚没能得到有力辩护”错在我们?
    难道您真认为法院有权在开庭前二个小时之内如此替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难道您真不知道,就算法院指定辩护律师,也必须保证律师有三至十天的准备辩护时间”?!
    
    十、什么叫“许志永并没有被法庭接纳为陈的律师,他根本出不了庭。作为预备措施,原来的辩护人李劲松律师也到了临沂,李完全可以出庭”?
    
    请问刘路律师:
    1、您是怎么知道法庭没有接纳许志永为陈光诚的出庭辩护人的?我们可是至今都没得到法庭的如此决定!
    2、要是法庭真的勇于出具“不接纳许志永为陈光诚的出庭辩护人”的决定的话,对方还犯得着“在举世关注的开庭前夜用如此下三滥的低劣招数来将许志永关押至开完庭才放出来”?
    3、作为律师,难道您不知道自许志永把陈光诚所签署的“因故撤消李劲松律师的辩护人资格改委托许志永为辩护人”之“变更辩护人授权委托书”交至法院时起,李劲松的出庭资格便没有了,若李劲松要恢复出庭资格亦必须再取得陈光诚的重新确认?
    您明知,自8月17号至18号开庭前,对方一直是非法阻挠陈光诚和律师见面;您明知,8月18日我重返沂南后,我们根本无法得到陈光诚的重新授权确认;您却还说什么“原来的辩护人李劲松律师也到了临沂,李完全可以出庭”。——这属不属于瞎说?这属不属于有违律师的责任和伦理??
    对于任何一个案件来说,当庭辩护的重要性我们当然清楚。但是,您真的认为,重判盲人陈光诚、或者重判师涛、清水君、郑贻春,是负责办案的法官根据当庭辩护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做出的判断?您也做过不少类似的案件,难道不知道有时候律师把控方驳得哑口无言,而判决一样荒唐可笑?您没有听说过“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这句司法界的顺口溜?杨天水被判刑12年、李元龙因为4篇文章被判2年,难道是认为他们无罪的刘路律师的责任?难道是你刘路律师没有恪守“当事人的利益高于一切”的责任伦理?杜导斌被判缓刑难道完全是律师的“功劳”,而一浪高于一浪的网络抗议竟没有作用?希望刘路律师站在一个更宏观、更广阔的角度,来想想一个当下中国的刑事律师的责任伦理到底意味着什么。

附:

刘路:从陈光诚案看律师的责任伦理



文章摘要: 我的震惊是空前的,对律师来说,当事人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律师应该严守的责任伦理。开庭在即,律师拒绝出庭,倒霉的只能是当事人,这个道理,想必陈案律师一定知道,那么,有什么了不起的理由让他们放弃为陈光诚辩护呢?


 

作者 : 刘路,


 

發表時間:9/16/2006

陈光诚案开庭时,原来为陈光诚提供辩护的律师居然没有到庭辩护,而由法院临时指定了当地两个律师辩护。我一直认为是临沂法院拒绝律师辩护,今天看了自由亚洲的报道,原来正好相反,是陈案辩护律师拒绝出庭!

我的震惊是空前的,对律师来说,当事人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律师应该严守的责任伦理。开庭在即,律师拒绝出庭,倒霉的只能是当事人,这个道理,想必陈案律师一定知道,那么,有什么了不起的理由让他们放弃为陈光诚辩护呢?

据报道,陈案律师团的理由是,“出庭也没办法进行辩护,一是许志永被限制人身自由,第二是律师拿到检察院新的证据后两次要求会见光诚都不被允许。这严重侵犯了律师的职业权,也不能保障光诚的辩护权,所以我们不出庭表示抗议。”

这两个理由实在让人哭笑不得:第一,许志永并没有被法庭接纳为陈的律师,他根本出不了庭。作为预备措施,原来的辩护人李劲松律师也到了临沂,李完全可以出庭。第二、检察院新的证据完全可以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律师通过询问陈光诚进行意见沟通,不存在严重影响辩护的问题。

当然,我并不认为临沂公安阻挠律师会见陈光诚、法院阻挠更换律师是合法的,我同样谴责他们这种违法行为,但是,无论如何,这不能成为律师们轻易放弃辩护权,让陈光诚孤立无援的在法庭上被人罗织成罪的理由!

律师不出庭,光诚孤立无援,捡了便宜的正好是当地法院,这个明明白白的道理,难道由法律精英组成的陈案辩护团真的就看不透么?

除了不出庭,陈案律师团临时更换主办辩护律师,临时要求延期审理,也都是违背责任伦理要求的不智之举。陈案是高风险案件,一开始接受的时候就应该有心理准备,而且,主办律师连遗书都写好了,说明他们有这种心理准备。到了临近开庭又以受不了压力为由更换主将,说得过去么?这样重大的案子,山东地方为开庭作了严密的组织防范工作,申请延期,不是与虎谋皮么?

陈案是具有世界影响的大案,陈案律师是被当成英雄看待的,最终却闹出个开庭无人辩护的结局,律师团把所有责任都推到山东司法当局头上,不是很滑稽么?

作为山东律师,我为陈案律师团同行们的失误感到痛心疾首,欲哭无泪!我没有位老乡陈光诚案做什么,按说不该说三道四,但是,作为同行,我至今没有看到辩护团律师有任何反省,相反,却以为把责任轻松的推到山东司法当局头上,这又让我极度不安。要知道,中国正处在历史转型时期,大规模的维权案件天天都在发生,作为维权律师,如果我们不能从这个案件中汲取一些教训,不能提升我们的责任伦理,我们将无法做好维权案件,将愧对舆论对我们的那些赞美,愧对历史和人民对我们的期望。

愿与陈案律师团同行共勉。

 

2006年8月20日于青岛

责任编辑: zhongkang  来源:阿波罗网网友推荐自自由圣火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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