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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条借尸还魂?港警以尘封68年恶法抓捕区议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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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香港民主派在反送中运动中,在区议会选举大获全胜,但新一届区议会上任不足三个月,警方已接连拘捕三位区议主席及一名副主席。最新的被捕者,是曾经在区议会会议上和警务处处长邓炳强对质的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而警方拘捕她的罪名,则是一条68年来未曾动用过的殖民地时期法例。而另一方面,亲北京阵营近日积极为制订国安法放风,和是次抓捕事件有何关连?

香港中西区区议会主席、民主党区议员郑丽琼。(资料图/Public Domain)

去年香港民主派在反送中运动中,在区议会选举大获全胜,但新一届区议会上任不足三个月,警方已接连拘捕三位区议主席及一名副主席。最新的被捕者,是曾经在区议会会议上和警务处处长邓炳强对质的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而警方拘捕她的罪名,则是一条68年来未曾动用过的殖民地时期法例。而另一方面,亲北京阵营近日积极为制订国安法放风,和是次抓捕事件有何关连?

香港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周四(26日)凌晨在住所被警方上门拘捕,警方将她带到葵涌警署通宵扣查。郑丽琼的党友,民主党中西区区议员许智峯深夜到警署了解,他引述律师表示,警方指控郑丽琼涉嫌“煽动谣言”,并拒绝她与家人见面,相信郑丽琼被捕,与她在社交媒体转载去年九月怀疑射伤印尼女记者的警员资料有关。

而郑丽琼最为人熟悉的,是在今年一月的中西区区议会大会上,以强硬姿态主持会议。当天的会议讨论涉及警方的问题,警务处处长邓炳强首次出席。当日郑丽琼在会上,以“PK邓先生”介绍邓炳强,并多次就警暴问题和邓炳强对质,又要求未有出示委任证的便衣警离场,多名撑警人士亦因高声呼叫而被她逐出会议室,她之后一夜爆红。

视频【香港民主派区议会主席郑丽琼被捕】【党友批警方公报私仇】

周四上午,大约一百名民主派人士到葵涌警署外声援郑丽琼,他们批评,警方是公报私仇。

许智峯说:“警方只是针对民主派议员的言论,只是特别针对区议会主席的言论,为甚麽呢?我们只可以想像,警方公报私仇,因为我们在区议会,揭露警方的警暴和恶行,这是极可耻的行为。”

而到了下午,郑丽琼获准保释离开警署,她表示案件已交给律师团队处理,未有回应其他提问。

民主派去年区选大胜上任三个月被连环抓捕

去年香港民主派在反送中运动中,在区议会选举大获全胜。但翻查资料,新一届区议会上任不足三个月,警方已拘捕三位区议会主席及一名副主席。就在上周六的元朗721事件八个月示威活动中,元朗区区议会主席黄伟贤涉嫌阻差办公被捕;在2月8日,香港科技大学学生周梓乐逝世三个月悼念活动中,西贡区区议会主席锺锦麟涉嫌非法集结被捕;2月1日晚上,大批示威者在美孚新邨附近堵路,抗议饶宗颐文化馆旅馆“翠雅山房”被政府徵用作检疫中心,其间深水埗区议会副主席伍月兰因涉嫌非法集结被捕。

而除了正、副主席,另外有11名新任区议员亦曾经被捕,包括工党屯门区议员林健翔;大埔区议员连桷璋、文念志、姚钧豪;西贡区议员蔡明禧、冯君安、陈纬烈、王卓雅;元朗区议员伍健伟及深水埗区议员冼锦豪,11人分别涉及非法集结、阻碍警员执行职务、串谋阻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在公众地方行为不检等罪。让外界关注,港警是否有意针对民选的民主派区议员,作出连环抓捕行动。

视频【民主派区议会主席被捕的前因后果】

亲中传媒狙击后港警即抓捕

而是次抓捕事件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是警方是次拘捕郑丽琼的罪名。就在郑丽琼被捕前,亲中媒体《大公报》已在周三(25日)报道,近日有网民在社交网上载一名警员的个人资料,指该名警员在去年9月于湾仔射伤一名印尼女记者,而郑丽琼把图文一併转载,并贴文要求该警员“以眼还眼”。《大公报》的报道质疑,郑丽琼此举,涉嫌违反香港高等法院去年颁下,禁止对警员“起底”的临时禁制令。

不过警方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警司莫俊杰周四会见传媒时却表示,警方的法律依据,是香港法例第200章下的第9和第10条,被捕人士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煽动意图的定义,包括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香港政府,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而第10条是指,任何人企图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即属犯罪,可判罚五千元及监禁两年。

以殖民地时期恶法为《基本法》23试水温

近日亲北京阵营积极为制订涉及国家安全的《基本法》23条放风,更高调在街头收集市民签名,呼吁民众支持立法。警方这次以涉嫌干犯“煽动意图罪”拘捕郑丽琼,是否为23条立法“试水温”?

身兼执业大律师的民主派立法会议员杨岳桥接受本台访问时表示,“煽动罪”是殖民地时代的罪行,在香港1997年回归前,立法局已希望提出修订,就“煽动罪”定义加入暴力相关的元素,但回归后政府一直没有落实有关修订。到今天警方以“煽动罪”作拘捕,反映港府不需要订立《基本法》23条,都能透过旧有法例製造寒蝉效应。

杨岳桥说:“97年之后政府无动于衷,亦没有作出任何的修订,简单而言,这是等同将煽动这个行为,本来基本法23条裡亦有煽动,(现在)不需要立23条,透过殖民地时代的旧恶法拿出来引用,特区政府绝对是违反人权法。”

2020年1月,中西区区议会区议员合照。前排左三为,中西区区议会主席郑丽琼。(维基百科)

杨岳桥表示,在很多实施普通法、採纳《国际人权公约》的民主地方,“煽动罪”已经不存在,因为这个罪名会影响言论自由,形成白色恐怖。

民主派议员:成为将来制订23条的蓝本

熟悉保安事务的民主派立法会议员涂谨申认为,《刑事罪行条例》是香港“现有的《基本法》23条”,相信港府想以郑丽琼为案例,成为将来制订23条的蓝本。

涂谨申说:“那麽大胆子用刑事罪行条例(作出拘捕),其实这是香港现有的23条,我有理由相信,(港府)想以此为案例,一脉相承,去测试现有的23条,或者现有的煽动、判乱(罪),去到最尽,看能不能告得入,用起试来,法庭会如何判?再看作为23条制订的蓝本。”

本身是大律师的民主派立法会议员郭荣铿表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是港英时代用以打击批评港英政府的异见份子,政府上一次动用条例并审至上诉庭,已经是1952年,当时成功控告《大公报》刊登的文章干犯相关罪行。

香港人权监察就批评,煽动罪过时兼定义广泛,并违反载于《基本法》第39条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及《香港人权法案》。人权监察亦指,联合国已多次批评香港《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煽动罪和叛国罪定义太阔,过去已不止一次促请港府修订罪行,致完全符合公约。

责任编辑: 夏雨荷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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