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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院:禁中企利用美国法院强制美企交证据

位于首都华盛顿的美国最高法院资料照。

美国最高法院于周一(6月13日)裁定,不允许中国制造商利用美国的法律体系,在海外进行的私人仲裁中,强制要求美公司出示相关资料和证据。

最高法院认为,在美国境外的、由私人组织协调的仲裁案件中,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不能强制取证,即使国际条约使取证成为可能,除非条约中的国家打算让仲裁小组拥有政府权力。

这项裁决是在一个复杂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出的。该案件由一家香港公司与一家美国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展开诉讼。

Luxshare是一家香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消费电子、通信和汽车产品。Luxshare有时被称为“小富士康”。台湾的富士康是苹果供应链中电子产品的代工制造商,在中国拥有大量的供应商。

总部位于密歇根州利沃尼亚(Livonia)的ZF Automotive公司,主要生产汽车零部件等。

在该案中,Luxshare公司对ZF公司的德国母公司ZF Friedrichshafen AG的一个业务部门的资产价值提出了异议。Luxshare公司在2017年以约10亿美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部门。Luxshare称,它在ZF的两项业务的盈利能力方面被误导。该交易规定,争议将按照德国仲裁院(German Arbitration Institute)的规则解决,该院的英文缩写为DIS。

底特律的一家美国地方法院批准了传唤美国ZF Automotive公司的请求,命令其将相关文件交给Luxshare公司。

但最高法院在2021年10月27日否决了下级法院迫使ZF Automotive公司向Luxshare公司提供其所要求文件的命令。2021年12月10日,最高法院再次批准了ZF Automotive公司的请求,法院文件21-401。2022年3月23日,最高法院听取了ZF Automotive公司案的口头辩论,并将此案与AlixPartners起诉保护投资者权利基金的案件合并处理。

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大法官为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撰写了意见书。

巴雷特写道:“国会长期以来一直允许联邦法院协助外国或国际裁决机构收集证据。目前的法规,即《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82节,允许地方法院命令提供证词或出示证据,以‘用于外国或国际法庭的诉讼程序’。这些合并案要求我们决定,私人裁判机构是否算作‘外国法庭或国际法庭’。答案是:他们不算。上述《规约》只适用于政府或政府间裁决机构,而参与这些案件的仲裁小组都不符合《规约》中所描述的机构。”

大法官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

巴雷特写道,政府可以将官方权力赋予特设仲裁小组,但“仅仅因为各国在条约中同意可以赋予仲裁方官方权力,并不意味着该机构拥有了政府权力。”

“相关联的问题是,各国是否打算让该特设小组行使政府权力。而在这里,所有的迹象表明,他们没有这样做。”

ZF公司的律师罗曼‧马丁内斯五世(Roman Martinez V)对该裁决表示满意。

马丁内斯在一份电子邮件声明中说:“我们对今天的裁决感到兴奋。”

“正如法院明确指出的那样,第1782节被确切限定为,只授权在政府和政府间裁决机构中使用,而不使用于纯粹的国外私人仲裁。这一意见将确保外国商业仲裁的当事人,无法不适当地利用美国法院,强制提供证据。并将对当前和未来的广泛国际仲裁案,产生直接影响。”

保护投资者权利基金(Fund for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Rights)的律师亚历克斯‧亚诺斯(Alex Yanos)通过电子邮件对《大纪元时报》(The Epoch Times)表示:“我们这边不予置评。”

《大纪元时报》还联系了Luxshare公司的律师安德鲁‧里斯‧戴维斯(Andrew Rhys Davies)。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责任编辑: 刘诗雨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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