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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文:孔子的中庸之道:华夏的自由之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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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曾参和程朱对孔子中庸的理解,揭示了中庸的原意有三层含义:一是不偏不倚的要求;二是普遍存在的,是规律一般的常在;三是道一级的存在,“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孔子也说过:“朝闻道,夕死可矣。”(4.8)所以,在孔子看来,中庸之道的重要性非同小可,中庸作为道,它就能起到统辖其他“八德”的作用。结合孔子思想关注的重点是社会和人,那么中庸可以对应我们现代思维的什么概念?那就是“公正”(Justice)无疑了。孔子的中庸就是公正原则,是不偏不倚、正直无私地判定和施为于别人或社会,公正在社会中、在人的交互中实现,就是中庸之道。那中庸之道又如何施为呢?孔子也提供了可行的路径。

《论语》中记述:“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4.15)孔子的中庸之道,提出按“忠”和“恕”两方面去实施。先看孔子的“恕”,在《论语-卫灵公篇》中,“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予人。”(15.24)这是一个被动性的概念,是人们选择不去做某种社会活动。孔子的这个思想和行为准则,是中庸思想的直接体现,是处理个人与他人关系的重要准则,国外的思想家对此都大为赞赏,高度评之为“黄金律”,这都不为过。因为一方面,这条准则每个人都可以实行,不论他的年纪或姓别,只因为它要求的只是不作为,不主动引发人与人的关系变动就能实现,也不需要凭借任何的条件;另一方面,通过这个准则的运用和调节,社会大致可以达成公正。因为,人们的认识因自己的智力和努力,可能存在着极大的差别,如何将自己的选择和行为与他人和社会很好地融合起来,一直是个问题,孔子的这个准则是从自己开始审视,因为自己对自己是最了解和熟悉的,对自己的喜好和厌恶再清楚不过,先审视自己再判断他人,这是一条容易和有效的最佳办法,对自己厌恶的事情来推断他人也存在同样的感观,这也减少了社会中人们发生冲突的可能性,这不失为一条调节社会关系的公正的重要准则。

再看“忠”,忠是一个主动性的概念,是要求人们主动地去参与社会活动,孔子说:“夫仁者(像管仲),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6.30)如果结合孔子在“君君臣臣”的礼制中的思想,“忠”则是对担任公职的“君臣”的特别要求,“君臣”身居公共职位的管理阶层,他们有资源、有能力去作出行动,干预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调整以及协调重大的社会活动,在社会中的作用不可谓不重要,所以孔子认为“忠”对他们的行为作特别要求是必要的。忠应该有二个层面的含义:

一是忠于“礼制”,在《八佾》中记载:鲁定公问孔子:“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回答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3.19)孔子推崇“周礼”体制,这是他那个时代达到的最高的认识水平了,按孔子的设想,这个社会体制贯穿了中庸的公正原则,忠于周礼就是要认同周礼、服从周礼,君是君,臣是臣,各安其位,“不逾矩”,如果扰乱了君臣次序,君干臣的事,臣望君之位,则会上下不安和相互提防,国家体制得不到尊重和维持,就像当时诸侯各国对周天子离心离德,他们之间为了利益而陷于争夺不休,这是最大的不忠,是国之乱源也。

二是孔子强调尽忠职守,这个论述在《论语》中比比皆是,“为人谋而不忠乎?”(1.4)“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也”(13.19)“子张问政。子曰:居之无倦,行之以忠。”(12.14)等等。君与臣都要通过中庸(公正)原则来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体制的运行,忠于职守,公正履职,就才能使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能在社会管理中教化大众,使社会有序运转、和谐不乱。

孔子的中庸之道就是公正的施行和实现,是不偏不倚、正直无私,恕是解决个人(“己”)与他人的关系,忠是要解决个人与政府体制、下级与上级的关系,这是在社会生活中首要处理的“群己关系”,用公正原则来处理群己关系,这就是“中庸之道”。近代思想家严复在翻译英国的亚当-斯密的《论自由》名著时,就采用了《群己权界论》作为其译名,从严复的理解来看,自由的确立和拥有,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解决和划定“群己关系”,人民就可以获得自由。公正在社会中的充分体现集中在法治上,法治从立法到司法,都贯彻着公正原则,社会活动中的每个人就拥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在私权的范围内,法无禁止即可为,人民就拥有自由。但人与人一旦发生权益冲突,法官就能运用有关法律规定,秉承公正原则来审理和判决案件,“在法律之下实现自由”(英国大法官丹宁语)。孔子的中庸之道甚至超越这类特定的法律活动,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法官”,对自己选择和行为要从自己应有的公正原则去判别和施为,只要每个人施行中庸之道,社会就会和谐有序,“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在实践中庸(公正)原则的过程中,人们就能获得“八种德行”,具备极高的道德修养。

到这里,有人会问:从公正原则出发,真的能达到自由、最后孕育出现代文明吗?如果从世界发展的范围看,着重考察一下作为世界近现代文明领跑者的英国,就可以看到,英国走出黑暗的中世纪靠的就是这把重要的钥匙。

直到现在,英国的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形式都显得老旧,政府设置和法律的大量用语和称谓都是传统古老的,甚至连一部成文的正式宪法都没有,但不妨碍它位列现代文明的民主自由的宪政国家。英国开启从封建制到现代宪政体制的进程中,一路上是吸收和改造发展了世界各民族的文明发展成果,包括了古罗马的法律、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基督教的奉公精神和中国的公务员选拔制度等等,从吸收、改造到创新,并不是无原则的兼收并蓄,英国人最重要的是坚持了公正的观念和原则,这是制度创制的核心原则,这就是我们从孔子思想中重新发现的“其至矣乎”的根本性原则。当然,英国人的创新提高,也结合了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博弈,从1215年签署的《大宪章》开始到1689年《权利法案》的宪政民主的最终确立,中间经历了三百多年的挫折和磨难,但他们开启和坚守了一条对公正原则追求的道路,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A•Denning)在从事法律工作几十年后,他总结英国法律的几条精髓,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实现公正。英国人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创造出独特的法律系统:判例法制度,通过一个个案得到公正审理,公正也在社会中慢慢得以实现,经过这样一点一滴、由少及多的日积月累,最终就能带领英国人走出黑暗的中世纪,摆脱奴役,走进了自由社会。英国诗人丁尼生(A• Tennyson)在他的诗中形象地描述了公正原则促使英国进入文明社会的过程:

这国土有公正、古老之名

有个稳定的政府在治理

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

自由慢慢地扩展到下层。

(《丁尼生诗选》P.88)

孔子将中庸之道(公平原则)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正是揭示了人性在脱离动物性后提出的社会性需求,扪心自问:谁人的努力和付出不希望得到公正对待和回报?如果社会不能实现公正,我们个人又如何追求公正?所以我们就发明了国家体制和法律各种制度安排,但这些制度不是其设立的目的,它们是我们实现公正的手段,目的就是为了孔子中庸之道(公平原则)的实现。当然,这不意味着孔子思想已经提示全部理论可能性,能坐享其成,这只是提供了一个可靠的理论逻辑“原点”,是来自我们祖先贤达巨人为我们点燃的烛光,只可惜儒家并没有接过这一火种,在二千多年的时空里,只是蒙住双眼在黑暗中摸索前行,兜兜转转,即使在同一个坑里摔倒多次也不自知。现在,我们一定要接过孔子为这片大地点亮的航灯,让这个微弱的光线穿透黑暗的现实,循逻辑和理性的思维,不断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和尝试,建构公正的法治制度,让自由之光照耀华夏大地,在公正基础上实现宪政民主,融入现代文明社会。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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