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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抓捕之前 潘汉年主持上海政法工作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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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7月,我从部队转业,回到上海,分配在上海市行政干部学校任教育干事。全校有10个班级,每班级大约200人左右。这个学校,为上海市各区各部门培养审判员、书记员、派出所所长、民政助理员、供销社主任直到商店售货员。学员来源很杂,有调干、有转业军人,也有新招收的失业知识分子,年龄从十六七岁到五十多岁的都有。校长是由分管政法工作的上海市副市长、上海市委第一副书记潘汉年兼任。

1953年,三反五反刚刚结束,当局决定在“上海市三反五反工人法庭”的基础上建立上海市法院,由上海市行政干校的师生参加清理积案和建院工作。我作为教育干事,也带领一批学员参加了。我的具体身份,是“处理积案办公室秘书”,分管“婚姻、房屋、债务”三类民事案件。我父亲抗战前是上海市特区刑庭的法官,抗战期间辞职当律师,解放后是上海市政协政法研究九人小组成员之一。他再三嘱咐我:千万不要经管刑事案件,因为当时有许多反革命案件,属于“职业犯”,个人并不犯罪,说不清楚。不参与其事,至少自己良心上过得去。

在此期间,我听过潘汉年多次讲话和报告。例如他说:法律是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所以法律必然具有阶级性。资产阶级法律,实质上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但是他们不敢明目张胆地说出来,而总是羞人答答地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谎言迷惑大众。历史上,王子犯法,从来就没有“与民同罪”过。我们无产阶级,就是要公开地、明确地宣布:我们无产阶级制定的法律,就是要为无产阶级服务。

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他在上海市法院所推行的,就是坚决袒护无产阶级。具体地说,资本家和工人,犯了同样的罪,例如重婚罪,资本家的犯罪,是由于“资产阶级思想的顽强表现”,属于阶级本性问题;工人犯罪,那是由于“受到资产阶级思想的毒害”,本质是好的或基本上是好的。因此,对于资产阶级犯罪,我们司法工作者,一定要站稳无产阶级的立场,必须无情地给予严厉的打击,绝不手软,不然,就是丧失立场了;而对于工人犯罪,我们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满腔热忱地去帮助他、挽救他,不然,就是屁股坐到资产阶级那一边去了。执行这种理论的结果是:资本家犯了重婚罪,因为要严厉打击,所以一般都判三年至五年的徒刑,送到苏北去劳改,重婚的小老婆必须离婚,而且要分给她相当数量的财产。不服判决的,允许上诉,但是结果必然是加刑。理由是:判你三年五年,已经是“从轻发落”了,如果还不认罪,还不感恩戴德,那就说明你对自己的罪行毫无认识,结果必定是改判八年至十年徒刑,作为重刑犯送进提篮桥监狱里去了。而工人重婚,一般是教育释放,也就是在法庭上批评几句,最多骂他们几句诸如“丧失阶级立场”、“沾染资产阶级习气”、“给工人阶级丢脸”之类。遇见不服气的,也不过拘留十五天。因此二者的判处反差极大。

不过也有一条政策,那就是对于重婚案子,原则上是“不告不理”。因为解放前上海有小老婆的人很多,不单单是大老板、小老板有,就是一般的职员也不少。只要大小老婆“相安无事”,没人首告,一般大都采取“暂时不管”的对策。当时上海市法院刚刚成立,经过三反五反,纠纷极多,早已经积案如山,也的确没有这样的力量来过问。不过只要是大小老婆中有一个人出来首告,就必须“严肃处理”。不要以为这种案子一定是小老婆出来告,因为真正属于官僚、恶霸强占民女做小的事情,毕竟不多,往往都是男人花心,喜新厌旧,娶了小老婆以后,反而是大老婆受气被排斥,所以由大老婆出来告状的也不少。遇到这种案子,倒不一定非得把小老婆离掉,经过三方面协商,大老婆自己愿意离去的案例也不少。处理这种案子,有两个原则:第一,对女方一视同仁,离婚以后分割财产,一般是三等分,每人一份;第二,对男方,如果是官僚、地主、老板,必须判刑,态度不好的,还要判重刑,如果是工人、职员、小贩,离婚以后,往往不了了之。

对于潘汉年这样的观点及这种处理方法,我当年就反对。认为这是一种阶级偏见,甚至是姑息养奸。我最反对的,就是“不服上诉必定加刑”这一条。判刑的前提,是犯罪。“态度不好”,不能成为加刑的理由。一个没罪的人被错判了,还要求他“认罪”,是不是太难了点?因为“无罪而不认罪”,却要因为“态度不好”而加刑,这叫什么法律?不论是资产阶级法律,还是无产阶级法律,恐怕都难以自圆其说吧?解放后那么多的冤假错案,不都是因为执行这样的高论而造成的吗?

在法院内部,和我持同样看法的,当然不会只有我一个人。当时的上海市法院院长韩述之,也不同意潘汉年的这种论断。韩院长是地下党员,解放前就是上海法院的法官,和我父亲还是好朋友。他曾经私下对我说:“这叫什么理论!法院应该是最讲理的地方,现在反倒最不讲理了。解放前是无法无天,解放后是‘有天无法’!”——意思是:解放后“天下是打下来了,但是没有法律可依,只能谁的官大听谁的”,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还有一件案子:工人领袖、共产党员王孝和被国民党法院判处死刑,1948年9月30日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被枪毙。执行死刑的刽子手,解放后并没有逃跑。他自己认为:当刽子手,是他的职业,他上班,就是开枪杀人。至于这个人是不是该杀,他不管,也管不着。因此,他自认无罪,虽然经常杀人,却没有血债,用不着逃跑。解放之后,只要还有法院,还要判处犯人死刑,当然还要用他。但是出乎他的意料,解放以后,他被捕了。而逮捕他的理由,就是因为他枪毙了王孝和。

关于这个刽子手有罪没罪的问题,当时的上海市法院曾经有过一次或几次激烈的辩论。我虽然不是刑事庭的人员,但是我至少知道这件事情。据说韩院长就认为这个人无罪。理由就是“杀人是他的职业”,他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但是以转业军人为首的对立派,则认定这个人有罪,而且应该以命相抵。理由就是:“烈士王孝和,分明就是死在他的枪下,说他没罪,死也不服。”两派相持不下,最后请示潘汉年,批示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件案子的处理,不仅仅关系到一个刽子手的死活,而且是牵扯到对属于“职业犯”的国民党军政人员如何对待的政策问题。许多已经起义或投降的国民党军政人员,个人品质很好、参加过抗战、甚至本来应该是有功的人,也因为从属于国民党,都在“四二七”大逮捕中抓起来,关的关,杀的杀。例如二战期间从日本回国抗日、破译了日军企图偷袭珍珠港的密电码的民族英雄池步洲,就仅仅因为是“国民党少将”而被捕,连破译密电码这样的天大功劳也说成是“罪行”,被判了十五年徒刑。

韩院长的这些话、这些观点,如果仅仅跟我说说,倒也就罢了,糟的是他还跟许多人说起过,甚至在大会上表态过。1957年的整风运动中,韩院长的“有天无法论”和“职业犯无罪论”终于被揭发,并且上纲上线地被批判,结果是划为右派,法官变成了囚徒,被送去劳改了。

无独有偶,1954年我调到北京,1955年因“胡风反革命事件”而引发的肃反运动中,有积极分子从我的照相本子里发现有一张身穿国民党军官服的照片,偷走之后送到人事科去了。其实那是剧照,如果我真的当过国民党军官又想隐瞒,我能不毁掉,还能堂而皇之地放在照相本子里?为此我挨了半年批斗,一定要我交代“失去了的一段反动历史”,却又不拿出“证据”来和我对质。我十六岁半参军,参军前是个高中一年级学生,什么党派也没参加过,心里坦然。批判会上积极分子和我瞪眼睛拍桌子,我一怒之下拂袖而去,为此落一个“态度不好”,把我的出入证搜走,在办公室里关了我半年。最后还是人事干部拿着这张照片到我老家向我的老师同学对证,“误会”方才解开,并立刻“解放”了我。

为此,结合1953年在上海市法院的所见所闻,1957年的整风运动中,我对新中国的法制问题提出了意见,主张“健全法制,取消运动,党政分开”,这些意见,今天看来,当然都是对的,但在当年,这可是“取消党的领导”的“大是大非”问题。于是,我在“阳谋”中中箭了。

潘汉年主持上海市政法工作期间,也有许多成绩。他创造或他批准的“民事案件集体调解”,就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方法。上海解放三年多,一直没有法院,刑事案件都归军管会管,大小纷争的民事案件,都归派出所管,实际上是根本管不过来。所以上海市法院一成立,真是积案如山,如果一件一件审理,不但几年也审不完,还可能越审越多。加上当时没有成文的法律,同一类型的案件,有罪无罪或量刑的程度,很可能会因人而异。因此,采用集体调解的方法,的确能够做到“多快好省”。当时我们办案,绝不像今天的法官那样,只知道坐在办公室里看案卷,而是必须“深入里弄”走群众路线,访问当事人和邻里甚至居委会等许多人。先做到对每一件案子都“心中有数”,然后把同类的婚姻、房屋、债务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证人、调解人(里弄积极分子)召集到一个大会场来,拿出一件典型的案件来,让全体与会者集体讨论、充分发言,最后总结归纳出一个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条款来,当庭宣判,然后以此为样板,让同类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表态,如果同意或能接受,就一律以此案例为范例,一次性可以解决十几宗甚至几十宗同类案件,效果很好。

潘汉年上世纪50年代初在上海主持政法工作,可以说是有过也有功,而最后他自己却被他的高论所套牢:1955年4月,他由于“说不清楚”的冤案被捕判刑,在“对资产阶级犯罪分子绝不手软”的无产阶级监狱中整整坐了十年牢。刑满以后,和他夫人一起被软禁在京郊团河农场。当时我正在团河农场劳改,一天他在河边钓鱼,我偶然遇见了他。我叫他“潘校长”,他还说我“认错了人”。等我说出我原是“1953年上海市行政干校的教育干事”,他才挥挥手,叫我赶快离开,说是他的“警卫员”立刻就要回来,别给他找麻烦。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这时候,他这个“上诉就是不认罪”的始作俑者,是不是还在想:千万不能上诉,上诉就是不认罪,就是态度不好,就要加刑呢?

我甚至还在想:他当年那些高论,也不见得就是他个人的创造,很可能是比他更高级的理论家的高论吧。

炎黄春秋》2012年第2期

责任编辑: 东方白  来源:炎黄春秋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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