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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进斌:前法之鉴、后法之慎——文革中《公安六条》实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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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文革历史的人大概都知道,文革的发动是以毛泽东在1966年8月5日在中南海大院内张贴的一张大字报的标题,标题全文为《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但文革进入社会全面动乱,则是以《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实施为标志的,因其内容分为六条,所以简称“公安六条”,这是为了保证文革全面夺权的顺利实现而制定的。

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要求全国各地贯彻执行。

公安六条”的全称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67〕19号)。因其内容主要是加强公安工作的,分为六条,所以,从上到下都将这个标题很长的规定简称为“公安六条”。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发〔67〕19号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泽东思想挂帅下的、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它把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形势大好。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就不可能实行人民群众的大民主。公安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必须适应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形势发展的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连的正常进行,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为此,特规定:

(一)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三)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一般的,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组织进行批判教育。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办。

(四)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步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

(六)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以上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维护革命秩序,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执行职务。

这个规定可在城乡广泛张贴。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三日

文革开始时,谢富治任国务院副总理、公安部部长,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兼政委。1966年8月,谢富治被补选为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治局候补委员。这位在中共建政史上有一连串“左”倾错误历史的谢富治,立即成了“文革”的积极拥护者。

谢富治对“文革”的第一个“贡献”,是炮制了“公安六条”。

“文革”初期,红卫兵和各种造反派组织的行动不论多么过火,他都认为是革命行动,都要支持,而对于反对“文革”的人,他就当作阶级敌人来对待。他认为,公安部门的工作中心,就是支持“文革”。基于这一想法,1966年12月,他与一些人合谋,经过一段时间紧锣密鼓地“研究”、写作,制定了一个“公安六条”。谢富治将其报送了毛泽东、林彪,并得到批准。

“公安六条”虽然文字不长,连标题带落款也不足1000字。但是,由于第二条明确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实际执行中,不仅对毛泽东、林彪稍有微词都会被认定为“恶毒攻击”的“反革命行为”,而且除毛泽东、林彪两人外,又扩展到了凡对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中央文革小组及其成员稍有不满的,甚至扩展到适用于各级当权者。也以“恶毒攻击污蔑无产阶级司令部”的“反革命行为”严加惩处。不仅适用对象一扩再扩,适用情节也一扩再扩,成为类似《第二十二条军规》无所不包的,能够有效镇压抗拒现实、持异见者的东西。

“公安六条”第四条规定,除“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外、又将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和历史上有过污点的人员及其家属等21种人,都列为专政对象,规定他们“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这样就把“专政”的范围无限扩大了。红卫兵、造反派据此大规模地把这类人赶出城市,送农村监督改造。据官方不完全的统计材料,当时至少有33,695户北京市民被抄家抢掠,有85,196人被驱赶出城。此风很快在全国各大城市蔓延,多达40多万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农村或边远地区。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被折磨致死的不计其数。

对信件、传单、标语、口号等是否反动,什么是“破坏行为”,如何“严办”等都是由“文革”极左分子认定和操作的,在当时极左思潮极度泛滥的情况下,“公安六条”的出台为不受任何约束地乱打、乱斗、乱杀,大开了方便之门。所以,这个规定的打击面很宽,杀伤力极大,造成成千上万的冤假错案。

责任编辑: 李广松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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