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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进斌:前法之鉴、后法之慎——文革中《公安六条》实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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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四条首次提出了一个21种人的名单。21种人: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红卫兵、造反派早已开始大规模地把这类人被赶出城市,送农村监督改造,得到了来自政府“法律”的肯定。1969年10月根据“林副主席第一号命令”在极短的时间内又实施了遣返。

“公安六条”的贯彻执行,使红卫兵和各种造反派组织的“造反”行动更加肆无忌惮,对于光天化日之下的打砸抢的行为,已经没有人敢制止了。另一方面,也镇压了一大批反对“文革”的人。张志新同志,就是在“公安六条”下达之后,以“反革命罪”被抓起来的。全国各地因为向中央写信,不赞成“文革”的人,被抓起来,被整死的,不计其数。

仅据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统计材料,当时至少有33,695户北京市民被抄家抢掠,有85,196人被驱赶出城。此风很快在全国各大都市蔓延,多达40万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农村或边远地区。不少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便被折磨致死,无法进行统计。这一政策支持了此前红卫兵的任意扑杀行为。谢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会议上说:“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供给他们情况,把五类份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并说:“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有他这样的指示,才有后来湖南、广西惨剧的发生。

总而言之就是,红卫兵和造反派的“造反”活动,任何人不得阻拦、置喙。军政、公安机关也不能镇压,否则就是现行反革命分子,要以“反革命罪”论处。

1968年湖南道县(邵阳)发生的一连串集体屠杀,为了防止阶级敌人趁机作乱,群众组织将这“21种人”及其家属定名为“黑杀队”(意指他们想屠杀工人阶级、贫下中农),一律杀无赦。这一法规性文件,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仅仅用一个临时性规定就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成为打击异己势力的方便法门。“合法”扩大了法律打击对象的范围,并规定“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为执法权的流失、滥用(群众专政)提供了根据。是政治权力非程序更迭时维系脆弱的政治合法性的极端手段。文革中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依据的就是这一文件规定。其条例的有效性一直延伸到了它被取消的时候。

《中国文化大革命事典》,1997年,1068页,据不完全统计,仅在北京,从1966年的8月26日到9月1日,每天有数百人被打死:8月26日,126人;8月27日,228人;8月28日,184人;8月29日,200人;8月30日,224人;8月31日,145人;9月1日,228人。

这个《公安六条》造成了大量的冤案:1968年1月,云南1.4万人被迫害致死;2月,军队内34.6万余人受到诬陷,1.6万人被迫害致死。有了中央文件的支持,各地红卫兵和造反派更加肆无忌惮,公然打砸抢也没人敢阻拦。全国对文革持反对态度的人,被打倒批斗、被迫害致死者,不计其数。由此开启了文革十年浩劫,给中华民族带来空前绝后的历史灾难。

作为“四人帮”集团的骨干分子,谢富治几乎参与了所有“四人帮”对国家高级领导人的迫害行动,尤其是“二月逆流”事件中,对陈毅徐向前聂荣臻谭震林陈云等人的迫害“贡献”尤大。

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布撤销《公安六条》。

1980年10月16日,在他去世八年后,中共中央决定开除谢富治党籍并撤销谢富治《悼词》,他的骨灰匣也被请出了八宝山革命公墓,揭下了覆盖的中国共产党党旗。

1981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确认谢富治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9月30日。

连日来,一些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第三款,提出反对或删除的意见。还有的对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提出修订意见。

这次修法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这次修法涉及到公安系统的扩权问题。作为和社会大众工作生活最直接关联的公安部门,《治安管理处罚法》历来有“小刑法”之称,这部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相当密切,社会大众在在社会生活中迎面撞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概率并不亚于《民法典》。大多数未被入罪的违法行为,都能在这部法里找到否定性评价和处罚依据。而童之伟、劳东燕等几位法学专家学者提出的修改意见得到了大多数公众的肯定。希望全国人大认真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修改补充完善意见,慎重修订,防止出现意想不到的社会后果的发生。

我们常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文革出台的《公安六条》前车之鉴更要牢牢记取。

附录:童之伟律师和劳东燕教授对《治安处罚法》修正案的意见

(原文发在微博上)

童之伟:

【朋友圈征询意见】我建议暂不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第2-3款。“中华民族精神”由谁确认,按什么程序确认?“中华民族感情”由谁体认,按什么程序体认和确定?这都是极大的问题。若立法上按现在的草案通过,执法司法上必搞成循长官意志抓人、定罪,将会贻害无穷。为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计,法律应避免就“精神”和“感情”问题做规定,特别不宜做类似的简单化规定。

劳东燕:

前些天就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34条规定的内容。老实说,我有些不敢相信,今天特地到中国人大网上查了草案的内容,才知道确实是真的。草案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可以在人大网“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栏提意见(www.npc.gov.cn/fcaw/)。

对于第34条第2-3项的规定,我持反对意见,建议删除为妥。主要理由是:

其一,“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是内涵极为模糊的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与把握,将其作为法律上的处罚标准,必然面临处罚标准模糊的问题,容易造成任意扩张行政处罚的范围。

其二,由于处罚标准模糊,势必导致行政权力的选择性执法,容易给腐败的滋生创设新的空间,也可能激化警民矛盾,给社会稳定带来新的风险。

其三,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公民个人的日常穿着领域,明显有过度干预之嫌。民族精神与民族感情属于文化精神层面的事务,国家可以进行倡导,但不应通过法律强制的方式来推行。

其四,这样的立法规定可能会刺激民粹主义或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的肆意蔓延,进一步恶化公共领域的舆论环境,不当压制个人在日常穿衣与言论的自由空间。同时,也可能加剧与一些国家的对立情绪,导致外交上的被动。

责任编辑: 李广松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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