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太原一女子点外卖,买到的调味酱生产日期竟是6天后。(网络截图)
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现,山西太原一女子点外卖,买到的调味酱标识时间竟是6天后。该女子投诉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对涉事商家免罚”的回应,女子不服,将市场管理局告上法庭。
12月21日,据大陆媒体报导,今年6月9日,家住山西太原市的陈女士在海底捞分店(亲贤北街店)下单了一份外卖,总计花费24.4元。
收到外卖后,陈女士发现外卖里包含的“花生芝麻调味酱”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5日17时05分”,出现了匪夷所思的“穿越”情况,而且穿越了6天。
陈女士对涉事门店进行投诉,对于此事,涉事餐饮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生产日期是员工在分装的时候误操作打错了,原包装的日期是6月9号,不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之后,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商家的行为作出“免罚决定”,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属于免罚清单之内”。当时,多家大陆媒体对此报导,引发了舆论质疑。
陈女士针对市监部门的免罚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小店区市监局诉至晋源区法院。陈女士在诉状中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免罚决定违法。陈女士认为,商家标注未来生产日期的行为,绝非简单的“标签瑕疵”,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
12月10日,小店区市监局营盘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对大陆红星新闻表示,该事件由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并非免罚,具体处罚结果可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报导称,经查询发现,该处罚决定:因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事门店所属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4.9元,罚款1万元。
针对此处罚,陈女士称并不认可,已申请了行政复议。
有大陆媒体报导称,涉事企业的行为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而是属于该法的第124条规定的“虚假标注日期”,相较于前者,后者处罚较重,最低罚款5万元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