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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三史料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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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三”事件后,对涉及林集团活动的人和事的清查和处理,清查工作主要在空军、海军、总后勤部进行,进行得比较顺利,基本上查清了与林彪事件有关的人和事。“林办”的工作人员集中办了几年“学习班”,到1975年8月,经毛泽东批示后,另行分配工作。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不对他们产生伤害性的影响。但同“文化大革命”初期对刘少奇等人的工作人员的处理相比,他们应该是幸运的了。1973年8月20日,中共中央通过并批准中央专案组《关于林彪反党集团反革命罪行的审查报告》,决定开除林彪、陈伯达、叶群、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人的党籍,撤销他们的党内外一切职务。

中央专案组对林案涉案人的审查处理共147人。其中按敌我矛盾处理的75人(包括按内部矛盾处理的12);按内部矛盾处理的12人(严重错误10人,一般错误1人,无错误1人);未定性1人;团河学习班审查结论59人(严重错误9人,一般错误33人,无错误17人)。以上涉及军队人员132人,省军级以上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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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三事件”后大半年,以空军司令部军训部第二部长王海为首的中国空军专家组作出的报告认定:

(256号三叉戟飞机)是有操纵地进行野外降落(也就是迫降)没有成功,造成破碎烧毁的。作出这种判断的主要依据有这样几点:其一,失事发生的场地是经过有意选择的。在温都尔汗附近这片戈壁滩上,这块地点地势是比较平坦的,飞机着陆的方向也刻意进行了选择,这些情况不可能完全是偶然的。其二,飞行员实施了野外迫降动作。他在飞机接地前主动打开了前开缝翼,这是着陆前必须进行的动作,前开缝翼只有人工操纵才有可能打开。其三,起落架轮毂完整,没有撞击和磨损的破坏痕迹,主轮胎良好,仍有气压,这说明在迫降时飞机没有放下起落架。其四,飞机是在有操纵的情况下尾部先接地的。而且是主动作出了使飞机迫降的选择。

根据各种情况判断,256号飞机当时之所以没有成功地实施迫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飞行员着陆动作不确切,没有做全,着陆速度过大,而减速板却未打开;其二,三叉戟是下单翼飞机,它的机翼、机腹部有油箱,在高速接地时,极易造成油箱破裂、机翼折断,引起燃烧爆炸;其三,当时飞机仓促起飞,机上没有副驾驶和领航员,飞机迫降时正是夜间,又处在完全陌生的区域,一个飞行员难以应付种种特殊情况。

王海又称:“我们认为,当时256号飞机之所以要在温都尔汗实施野外迫降,主要原因是因为该机油料不够。……另外,因为机上没有领航员,地面又没有导航,当日恰逢暗夜,飞行员在空中不可能掌握精确位置,飞机是在这种情况下盲目降落。”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泉河小路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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