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文明走过的是一条漫长曲折的道路,人类对财产权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在这个世界上,不喜欢财产的人不能说没有,但至少是凤毛麟角。在中国大梦初醒的好货逐利的石头无视一切阻力而勇往直前。在现代社会,每个人的生存都离不开占有一定量的财富。财产权本应是每一个想活下去的人都应堂堂正正享受的权利,奇怪的是,尽管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宪法和法律都程度不同地承认了财产权的正当性,但在思想观念中,人们对财产权仍然怀着深深的傲慢和偏见,心仪之而口非之。这或许应了一句老话,爱之愈切,责之愈烈。即使有勇气承认财产权正当性的人往往只是把财产权当做一项应受到极大限制的经济权利;否定财产权的人则把财产权当做人间“万恶之源”,必欲连根铲除而后快;却很少有人愿意从经济、法律更广阔的视野去考察财产权,从政治和社会哲学的角度去考察财产权与人类文明的互动关系,具体地说,考察财产权是如何促进人类的文明向前发展的,
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财产权是实现这些权利的主要工具。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实现。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如果没有权利占有和支配劳动的成果,他就失去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如果一个人的劳动成果可以随便被他人占有,那他只能是奴隶。生命的权利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通过自己的工作来维持自己的生存;而不是有权迫使他认为其提供生活必需品。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精神与肉体的双重存在。人的精神必须在物质世界中找到表达的方式,而财产正是表达精神的物质依托。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一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而不是指望他人必须向其提供财产。财产权是人类谋求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道,构成三项最基本的人权。
个人财产权的概念意味着个人在社会范围内自治的正当性,意味着个人有权支配在私人领域内属于个人的物品。如果每个人生命的目的是自我发展,那么,个人财产权便是个人在社会中实现这一目的前提。在社会环境中,通过标定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所体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界限是实现自治和作出有效的道德判断所必不可少的。取消了财产权,也就取消了道德生活的可能。两只蚂蚁抢面包屑,两只狗抢骨头,两头狮子抢猎物,它们没有作为财产权的所有权观念,凡是自己能凭武力得到的,都是属于自己的。所以,没有财产权及其相应的观念,就没有文明的、道德的生活。
财产权构成社会生活中最日常的游戏规则。这些规则确定:何物属于何人,何人在什么条件下有权处置何物。财产权制度来自生命权的原则,财产权有助于提高人类社会生活的道德水准。土地的占有是财产权的第一要义。这与人作为领土性动物是分不开的,因为人的生存不能没有家园。不能因为人可能因占有生存空间而发生冲突就剥夺了人占有土地的权利。
财产权得以确立的原因是: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必须在日常生活中作出抉择。财产权仅仅是要表明:为了享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人们必须有一定的形式选择权和决定权的空间。他们必须在自然世界和人类世界中拥有自己的权利领域,而且每个人都还必须学会尊重别人的这一领域。否则,自己的这一领域就会变得不安全。财产权不仅仅限于合法占有牙膏牙刷等小件生活用品,而是允许人们合法地占有土地、厂房、设备等生产资料。土地所有权被剥夺之后,不仅因土地而产生的冲突继续存在,而且变本加厉,性质更为恶劣,更有利于强者和权势者。土地所有权的出现表明人类达到了更加远离动物界的文明程度,否则人类会继续像电视里《动物世界》中见到的动物那样为争夺领地和家园恶斗不休。
财产权的正当性还与一项人的根本义务有关,既改进自己的生活、照顾自身利益的利益。维持和繁衍自己的生命,改进生存的质量首先是自己的事,责无旁贷。财产权正是旅行这一义务的根本手段。财产权与责任密切相关。没有财产就没有责任,或者说,责任就失去了其具体的内含。一些基督教思想家认为有一种慈善的道德义务伴随着财产权,即资源减轻他人的困苦,而且这种义务不需要法律来规定。生命是一种自然现象,生命权则要求人们能够适应在自然界生存。因此,若是没有财产权,人的生命权不过是一句空话,难免要受到那些凭借着暴力而实际无偿占有他人乃至社会之财产者的践踏。
反对财产权的一个常见的理由是:个人享有财产权的制度是不道德的制度,因为他建立在利己心之上。既然不能把利己之心从人性中拆卸下来,不能把财产从人类的生活中驱逐出去,既然财产占有与利己之心密不可分,那么,不让每个人、而只让少数人享受占有财产的权利道德吗?每个公民享有财产权的制度不道德,什么样的人享有财产权才道德?况且,个人财产权的基础不仅是个人的利己心,而且是不同的人拥有并追求不同的目标的权利。其实,财产权并不是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样鼓励自私的权利,相反,财产权存在的正当性正是基于,如《保守主义》的作者塞西尔所支出的,它要求不应该损害别人,这种简单的理由就足以在存在财产制度的地方确立私人享有的财产权利了(塞西尔:《保守主义》,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5页)。因为,显而易见的是,既然一个正常的人会因被剥夺财产而感到苦恼和忧伤,那么,要是没有充分的理由,他人或国家把这种苦恼强加于这个人就是错误的。可见,财产权不过是任何人不受别人无辜侵犯的权利的一部分。
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性的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自由意味着正当占有的自由,占有财产的权利理应是自由权的一部分。财产占有权是个人自治所必不可少的,它既为个人的自由提供了保护,又使个人获得了自治的能力。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就是就是系统地、全面地尊重个人的道德、经济和政治自治权,即个人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无取得财产的权利,无行使财产权的自由,这个额度就不是自主的自由,人就没有人格尊严。无数事实表明,窒息个人自由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剥夺个人的财产权。因而个人财产权是人格尊严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借助财产权而获得自由与自治而独立的。财产权所保障的创造财富的自由是人类一切自由的前提。鉴于欲望的无限与财产的有限,财产必然成为人们关注和争夺的焦点,财产权也就成了生存权的基石。客观主义女哲学家兰德指出:财产权不仅是人对物的静态的权利,更是人采取行动、改进生存条件、追求幸福的权利(Ayn Rand: 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 p.97, New York,1964)。没有财产权的生存权,只是做奴隶的权利,而奴隶的生存权由于没有财产权而从未得到过保障,对财产权的剥夺也正是奴隶制悖于文明的野蛮之处。因此,人们对财产权是关切的,在政治和法律中,既是最起码的关切,又是带有终极性的关切。没有财产权作为依托的生存权只能是空洞的权利,且造成财产只能是空洞的权利,且造成财产权与生存权的对立基于。因为财产及其权利是生存权的物质基础,把不可分开的生存权与财产权截然分开,生存权也就必然失去依托。否定了财产权,也就使人们生存失去了动力和条件。否定了财产权,如经济学家布坎南所言,自由就失去了保障。(James Buckanan: Property as a Guarantor of Liberty, Edward Elgar,1993)如果一个社会是以放弃个体生命为代价的,那么这种社会对人类生活毫无价值。
财产权不是财产作为物的权利,而是人作为人支配物的权利。有人认为,财产权是物的权利,人权是人的权利,故人权高于且优于作为物权的财产权人权比物权重要。然而财产权并不是物权,而是与物相关的人权,是一种特殊的、基本的人权。财产权不仅是人占有物质的权利,而且是精神的权利。人类自由的表达要求有一定物质基础和物质工具,作为物质基础的“恒产”与作为道德败坏情操的“恒心”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对财产权的保障使人富有远见的事业心,人不仅为眼前的自己积累财富,而且为自己的未来和自己的后代积累。在这个世界上,不仅有认为赚钱而赚钱,还有认为“天职”、为“士魂”而赚钱。没有财产权的保障,有钱会使人更加醉生梦死、纸醉金迷,以免自己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财产遭到不测。财产权利是政党的权利,因为财产权有助于个人在社会中实现自治。在包括经济活动在内的各个领域中,个人及其结成的各种群体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创造性劳动实现自治而无损于他人的幸福。没有财产权,个人的创造力、积极和趋善的倾向就会被严重“闲置”,因此,与通常的职责相反,财产权是促进个人的进取心和社会公益的强大动力。
财产权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财产权是抵制统治权力扩张的最牢固的屏障,是市民社会和民间政治力量赖以发育的温床。因此,财产权成为自由、个人自治赖以植根和获取养料的土壤,它对人类的一切精神和物质文明的巨大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米塞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04-105页)财产权不仅是个人发展的基本条件,而且,没有它,人类的正常经济秩序和共同的社会生活就会完全无法进行下去。计划经济的失败表明,那些想以其他的生产、分配和生产资料占有方式来取代个人财产权的荒谬尝试,总是以事与愿违的方式告终。
财产权是绝对的权利,但是并非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因为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财产权的确立基于先于对财产权的限制,若财产权根本不被承认,那么对财产权的限制也无从说起。财产权同时意味着尊重他人财产权的义务。财产权作为每个人平等享受的权利不允许一个人把另一个人当作财产加以拥有。所以,财产权排除了奴役的正当性,因而确保了每个人的自由。同时,既然财产权属于每一个个人,每个人所享受到的财产权只能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财产权。每个人的财产权都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由法律和习俗来划定。因此,强调每个人财产权天然地意味着强调受到限制的财产权。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财产权时须充分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的确,财产权就像政治权力和自由一样,的确极易被滥用。当财产权被少数人或少数社会集团所独占时更是如此。但就像权力岁会被滥用但却不能加以废除一样,也不能因财产权极易被滥用就取缔财产权。而且,滥用财产权本身就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就违背了财产权的原则。因此,使每个人享受到平等的财产权,对每个人的财产权提供同等的保障,这些都是对滥用财产权的有效限制,就像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就必须为自由限定一个范围一样。
到繁荣富强之路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无非是要创造更多的财富。公民若是没有从事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广泛自由,也就没有创造财富的自由,因而也就创造不出大量的财富。所以,创造财富的自由要落实在社会制度上必然表现为以财产权为基石的自由市场经济。可见,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财产权是人权、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因为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围绕着财产及其权利所产生的冲突是人类事物中最基本的冲突。财产权不仅攸关生存的质量和生活的改善,而且给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强大的推动力,是民富国强的法门,市场经济的核心。
财产制度是一切社会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即使是规定财产只能“共同”占有的所有制也是一种财产制度,因为它并未废弃关于财产归属的安排,它剥夺的只是个人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个人所有的财产制度则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最重要的制度。不同的财产所有制度满足了不同的人占有财产的欲望。有的财产制度满足的是个人占有财富的欲望,有的财产制度只满足官家占有财产的欲望。
财产制度至少因为以下两种情形的存在而变得不可或缺。一是不同的人追求不同的生活目标,这些目标或平常或高雅,或庸俗或神圣,追求者或是凡夫,或是圣徒;二是在这个世界上至少有一些东西是相当或始终短缺的,不可能让每个人各取所需,从黄金到冠军头衔都是如此。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得有一套规定谁在什么条件下得到什么的分配方式。解决对希缺物品的冲突要求的办法有三种:武力、爱和交易。第一种方法代价大、性质野蛮、作用范围有限。这种方式在动物世界中最为流行,在人类世界中也曾长期占居主导地位,在一些地方仍然是占主导的分配方式。在文明社会中,只有幼童和强盗诉诸这种方式。第二种方式范围更为有限,而且动机常常不足,或者因太强而使被爱者不敢接受,着是家庭成员、情侣和求爱者及慈善家常用的方式。第三种方式是唯一普遍、有效、无害的方式,但是它要求有一个前提:这就是每个作为潜在的交易者的个人享受充分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David Friedman:The Machinery of Freedom,part two,in defense of property,New York,19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