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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宁: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政治理论视野中的财产权与人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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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正当性还来自财产的巨大效用,来自尊重既得财产的传统。财产权不可侵犯,不仅有利于富人,而且,更有利于普通社会成员的共同福祉。在没有财产权的社会中,富人愈富,穷人愈穷,最终像中国古代那样,只有通过战乱来重新分配财富。从财产权的保障中受益的,不仅仅是商人、普通市民,还有政治家。任意剥夺财产权,固然可以消除对政治家权力的掣肘,造就政治家所渴望的、不受约束的权力。但是,其代价首先是民穷国危,怨声载道,这不仅使政治家处于不义的地位,而且大大削弱所治之国家的经济实力,他只能做弱国之君,乃至亡国之君。若真心承认并认真保护财产权,政治家们的权力会因此受到限制,但是换来的将是百姓的尊敬和信赖,他将有机会领导一个既富且强之国。

在财产权受保障的社会中,财产是流动的,财产权是永恒的,富人可能变穷,穷额度可能变富。在穷人的财产权得不到承认的社会中,财产和财产权都静止地停留在少数权势者手中。由于财富难以流动,结果是富人永远富,穷人永远穷。在财产权成为普遍权利的社会中,即使是无产者仍然是财产权的所有者。正是这一权利有了保障,我们才有机会听到无数个白手起家、由贫变富的动人故事。在改革前的三十年中,中国有大量的穷人,却没有发生过一个类似的故事。结果是,在哪个没有财产权的时代,富人因被剥夺而变穷,穷人因,没有致富的机会而更穷。擅长整人、搞阶级斗争倒成了飞黄腾达的法门,牟取特权成了致富的诀窍。顾准先生根据自己当时对外部世界及其有限的了解勇敢地向自己、也向仇视财产权的知识界摆出了以下具有讽刺意义的事实:在财产权在世界的知识界都是遭到鄙弃的。不幸,在保存财产权的西方,工人生活得比苏联要好些。(《顾准文集》,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47页)而正是这些敌视财产权的人声称他们最为穷苦人着想。

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享受者的人数越少,受益的人越少;享受的人越多,受益者越多;所有的人都能享受,则所有的人都受益。即使对贫穷者、失业者来说,一个有众多雇主的社会也比只有一个雇主的社会可取得多。多少在前一个社会中,他们拥有更大的选择的自由。一位几乎毕生致力于消灭财产权的革命者在晚年感慨到:“在国家是唯一雇主(和所有者)的国度,与国家作对意味着慢慢饿死。在这里,不劳动者不得食被一项崭新的原则所取代:不服从者不得食。”(Leon Trotsky: The Betrayed Revolution, New York,1937, p.76)

财产权不同于所有制,它是个人占有的权利:个人须把所有的东西装在自己的“口袋”里,个人自愿地与他人分享对具体财产的所有权,如合伙、合作,或实行公有的公社制,这正是个人拥有财产权的表现,财产权意味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按照外在的强制放弃或让渡自己的财产权。因此,以个人财产权为基础的所有制是“充分自由的所有制度”(the system of full liberal ownership, A.M. Honore:"Social Justice" in R. S. Summers,(ed.), Essays in Legal Philosophy, Oxford: Clarendon Press,1968.),在这种所有制下,财产不论是属于公有,还是属于私有,都是个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这里最重要的是“自愿”两个字。个人的财产权在理论上并不排斥公有制,它只要求这种公有制必须是自愿的,不是强迫的。要不然,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不可能被允许在美国进行公有制的试验。而在中国实行计划经济的年代,却没有一个鼓吹私有制的西方人被允许在中国进行私有制的实验。

财产权作为一般性的权利不仅包括占有的权利,而且包括让渡某项具体财产的权利。甚至自愿放弃对一项具体财产的占有也是在正当形式财产权,没有让渡或放弃某项具体物权的财产权是有重大缺失的财产权。财产与财产权是两回事。有财产可能没有财产权;有财产权的人也可能没有财产。财产权本身并不带来或规定占有者财富的具体数量。财产权不仅不能保证财富在社会中的平均分配和占有,甚至是与这种绝对的平均根本对立的。

憎恨财产权的另一个借口是财产权造成两极分化、贫富不均。事实恰恰相反,财产权是实现真正平等的最有力的杠杆。平均才是不平等的祸首,如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发现的,它才不管你劳动了6小时还是12小时,不管你是不自觉地劳动还是运用智慧!这不是最惊人的不平等吗?而且这不是摧毁了一切活力、一切自由、一切尊严和一切聪明吗?这种“平等”声称要消灭一切竞争,然而其结果是扭曲竞争。在财产权受保障的制度下,人们为干得又多又好而竞争;在否定财产权的制度下,人们为干得又少又坏而竞争。(巴斯夏:《和谐经济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243页)更有甚者,工厂里的工人害怕戴上“唯生产力论”的帽子,在农村的农民害怕被割掉“资本主义”的尾巴,于是在消灭财产权这一万恶之源的名义下,人们创造财富的权利被剥夺殆尽。统计数据和研究结果表明,不论是在权利平等和结果平等方面,财产权手保障的社会都远比财产权不受保障的社会平等得多。结果的平等是特权者的天堂,穷苦人的地狱,属于每个人的财产权才是穷苦人的权利、无产者的福音。若真的有心为穷苦人着想,就请尊重属于他们,也属于大家的财产权。

财产权、道德与人类文明

财产权的观念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自然史而形成的。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而不是动物的天赋权利。这是说,享受财产权是人及其生存的一个重要特征。失去了这个特征,人就有可能被贬到动物的地步上,人的自由和生命就可能危在旦夕。享受财产的权利是人成为人的要件之一,是确保人被当人对待的基本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说,完全有理由把财产权看作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或者说,天赋的权利。文明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你的”(财产、权利、自由等)与“我的”(财产、权利、自由等)之间有一道明确的、由法律和习俗所规定的界限。取消了这条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就等于取消了人类文明自身。“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这显然不是文明的正义逻辑,而是野蛮的强盗逻辑。没有财产权,抢劫与掠夺就是英雄的壮举。所以,财产权是道德与善行的催化剂,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

“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F. A. Hayek: The Fatal Conceit: The Error o fSocialism, London,Routledge,1988, Chapter2.中文版见《错误的观念》,东方出版社,1991年)哈耶克认为这句话螦反映的真理像欧几里德的几何定律一样确凿无疑。财产权受到同等的公平保护的程度越高,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由多个部分组成的文山的财产权利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是个体自由不可分离的部分。财产权是人类文明特有的标识。失去了这一标识,人类将回到野蛮蒙昧状态。财产权使正当的占有财富的欲望合法化。连恩格斯也承认,文明时代从它的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公有的财富,而是微不足道的单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73页)既然财富与财产权同人类的文明如此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对人类文明的发展起着如此巨大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否定了财产权的政正当性,也就无疑是卸掉了人类文明的推进器。可以说,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强权就压倒正义,哪里野蛮就压倒多数文明。

在休谟、斯密、弗格森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看来,对财产权的认可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开端。斯密发现动物无法用手势或语言来在“你的”与“我的”之间划出一道界限。弗格森则明确地把野蛮人定义为没有财产权观念的人。道德规则可以说是人类文明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在休谟看来,调节财产分配的规则是人类道德的核心。(石元康:《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台北,联经,1995,页175)如果自由的人们想要共同生存,相互帮助,不妨碍彼此的发展,那么唯一的方式是承认人与人之间看不见的边界,在边界以内每个个人得到有保障的一块自由空间。这就是财产权利的起源。(汪丁丁:《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3页)

财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人们文明方式合作的开始。财产权的确立和保障是先进文明的道德内核,只有野蛮时代的人才不知财产权为何物,因而也不会去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在现代社会只有骗子、小偷、土匪、蟊贼才不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尊重财产权与否不仅是人类的文明状态与动物的蒙昧状态的分水岭,而且也是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分水岭。不承认这一分水岭,就意味着不承认文明与野蛮的分野,人类与动物的分野。中国有个古老的说法叫: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为财死,并不是一件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与鸟为食亡一样,只不过是一件超道德的活生生的事实。为“打土豪、分田地”的“崇高事业”而死的人,不也是一种“人为财死”吗?这句格言也反映出,人与鸟的重大不同使处在人有财产观念,而鸟的眼中只有食物。

然而,对财产权的傲慢、偏见与仇恨跟着财产权一起混进了人类文明的行列。在这个世界上,财产权常常被当作万恶之源,维护财产权的制度又常常被看作是恶的最高化身。法国的卢梭等人更是被财产权制度的出现当做是罪恶与不平等的开端。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文明社会区别与野蛮社会和动物社会一大根本分野就在于文明社会承认财产权,并随着财产权制度的文山而迈向更高级的文明。空想社会主义者普鲁东有一句名言:“财产就是盗窃”,这句话曾迸发出无穷的魅力。解决与财产相关的盗窃问题,途径有两条,一是废除财产与财产权,而是用法律来保障财产权,普鲁东选择了前者,然而,财产及其权利是不可能废除的,当合法地占有财富的道路走不通的时候,人们只好用非法的手段。如果以“鸡蛋”之类的日常食品来比喻人类的生存须臾不能缺少的财物的话,这两种途径的不同后果就更加显而易见了。当养鸡取卵(通过保障财产权来鼓励人们制造财富)的办法被禁止之后,杀鸡取卵(剥夺财产权以坐吃山空)就成了没有选择的选择。得到的鸡蛋越多,剩下的鸡就越少。杀完了自家的鸡,就只好去偷、抢别人的鸡和蛋。这样,普氏的药方反而使人人都真的变成了“窃贼”。公有制企业中财务的大量流失就是明证。看来,说他是空想家,似乎并不冤枉他。当剥夺、盗窃=哄抢、索贿、摊派成了全社会获取财富的首要途径时,废除财产权究竟是复辟了野蛮,还是推进了文明,就不言而喻了。

不可否认,任何社会中都有通过盗窃获取的财富。然而,正是财产权的道德性才决定了盗窃行径的不道德性。若是没有财产权,盗窃等掠夺性的行为就成了道德上受鼓励的“见义勇为”。可见,取缔了财产权就是放纵对他人财产的盗窃、乃至公开的抢劫,像文革中的那些打、砸、、抄抢他人财产的野蛮行径才能名正言顺、肆无忌惮。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要么是疯人行径,要么是禽兽行径,而绝不是文明人的行径。而制止盗窃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就是强化对财产权的保护。鼓励盗窃的最好办法便是取缔财产权。

通过取缔财产及其权利来消灭罪恶的念头从有财产那一天就广为流行。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洞察到了这种乌托邦念头的愚蠢所在。他在《政治学》中指出:这一念头,“以仁心仁德为立论的出发点,似乎可以引人入胜。人们听到财产公有以后,深信人人都是个各人的至亲好友,并为那无边的情谊而欢呼,大家听到现世种种罪恶,比如违反契约而行使欺诈和伪证的财务诉讼,一级谄媚富豪等都被指斥为导源于私产制度,更加感到高兴。实际上,所有这些罪恶都是导源于人类的罪恶本性。即使实行公产制度也无法为之补救。那些财产尚未区分而且参加共同管理的人们间比执管私产的人们间的纠纷实际上只会更多——但当今绝大多数的人都生活在私产制度中,在公产中生活的人却为数很少。”(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126b)于是,我们因少见那一部分的罪恶,就将罪恶完全归于保障财产权的制度了。所以,靠取缔财产权来消灭人间罪恶无异于缘木求鱼,复辟野蛮。消灭了财产权,也就消灭了道德的、文明的生活。人的生活并非充满了幸福,地球并非天堂。对于人间的种种不幸和苦难,财产权并没有罪过,但是人们却习惯将责任归咎于它。人类的文明是建立在财产权制度基础之上的。那些想批判、否定人类文明的人,都是从抨击财产权入手的。在他们看来,一切罪恶都是由财产权造成的,就连对财产权的保护不力乃至剥夺财产权所造成的恶劣影响都算到了财产权身上。(米瑟斯:《自由与繁荣的国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00页)然而,人类本身就是有缺陷的存在。事实一再告诉我们,剥夺财产权不仅无助于克服人类自身的缺陷、走向空想的文明境界,反而使人们回归野蛮,使人性中潜在的罪恶因子在现实中更加昭彰泛滥。

侵犯财产权的种种行径,正说明了财产权的存在。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财产权的原则恰恰在对财产权的否定中被确立起来了。自人类文明形成之初实际上就存在着夺取财产权的阴谋,这种阴谋还远没有停止。战争、奴役、欺诈、摊派、索贿、乱收费、滥罚款、苛捐杂税、垄断、特权、累进税等,所有这些重锤无数次去撼动着财产权这根愈撼愈坚的人类文明顶梁柱。

西谚有云:“篱笆好,邻居好”。这指的就是人们可以利用自身的知识和潜能来自由地追求他们的目标,而不必同他人发生冲突,条件是用结实的道德、法律和习俗的“篱笆”在各自的财产之间标出一道明确的界限。这也是人类文明的界限。没有这条界限,文明人就会变成野蛮人。财产权制度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维持文明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之一。篱笆不好,邻居会加倍觊觎他人的财产,挑起并加剧纷争,就像制度不好会导致政治家加倍攫取权力权力一样。在财产没有界限,财产权没有保障的情形下,好邻居肯定是坏邻居,道德的人肯定会变成不道德的人。财产与财产权是文明社会的标志,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是看财产权在该社会中得到保护的程度。处在野蛮状态下的人类根本没有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可以说是文明人特有的权利,是生存和幸福的关键。很难想象,一个连财产都得不到保障的人,其生命(权)和幸福(权)能平安无事。财产权是健全的人性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超越自然的必要条件,更是推进人类文明自身的必要条件。

录自《共和·民主·宪政枣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

责任编辑: 李广松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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